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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路權有這么多講究,怪我自己買保險時沒仔細看保險條款,這2000元我愿意付,心里也服氣!”調解室里,被告張某放下了心中的疑慮,主動向原告劉某履行了賠償義務,一場因交通事故停運損失引發的糾紛,在法官細致入微的司法釋明和耐心調解下,最終圓滿化解,雙方當事人均滿意而歸。
■案情簡介
劉某駕駛出租車與張某駕駛的私家車在路口直行時發生碰撞,事故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事發后,雙方就車輛維修損失快速達成口頭協議,約定各自由保險公司承擔自身車輛修理費用,互不追究對方車輛損失相關責任。
本以為糾紛就此落幕,可劉某的出租車送修后,整整14天無法正常營運,產生了不小的營運損失,保險公司也拒絕賠償該項損失。于是,劉某收集了部分銀行流水,并主張日均流水1000余元,將張某訴至芮城法院,要求其賠償14天的停運損失共計1.4萬余元。
■法院調解
庭審過程中,案涉保險公司辯稱,停運損失屬于保險免責范圍,且公司已就免責條款向張某履行了充分的提示說明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張某亦當庭認可,投保時已閱讀保險條款并簽字確認。
承辦法官結合案情判斷,該案事實清晰但當事人對責任認定、損失賠償存在認知偏差,通過調解化解糾紛更易實現案結事了,遂交由法官助理再次組織原、被告雙方進行調解工作,重點通過司法釋明解決當事人疑惑,推動雙方達成共識。
經過法官層層遞進的司法釋明,張某終于明白法律關系,認清自身責任,同意向劉某支付2000元停運損失;劉某也對調解結果表示認可,自愿承擔本案訴訟費。隨后,張某當場履行賠償義務,劉某提交撤訴申請,這場糾紛就此圓滿化解。
■法官說法
本案的核心爭議點:一是停運損失是否應賠償、賠償標準如何確定;二是事故主責認定依據;三是保險免責條款的效力。
為確保調解公平合理,法官助理先查閱了山西省上一年度交通運輸業非城鎮私營單位年均收入標準,以此作為損失參考基準,同時對接雙方當事人了解調解意愿——此前張某曾表示愿支付2000元調解款,劉某知曉行業平均收入標準后,也同意以此金額了結,且自愿撤訴。可雙方見面協商時,張某卻臨時反悔,認為賠償金額過高,雙方爭執不休,劉某見狀氣憤離去。
法官助理當即挽留張某,圍繞其核心疑惑展開全面司法釋明,逐一化解其認知誤區:
誤區一:均為直行,為何自己承擔主責?張某提出“雙方都是直行,不應判定自己為主責”的質疑,法官助理詳細釋明路權優先原則:在無交通信號燈的路口,通常遵循“讓右原則”“轉彎讓直行”等規則,若雙方均為直行,右側來車具有優先通行權。交警部門判定事故責任時,會結合路權歸屬、通行規則等綜合考量,案涉事故責任認定有明確事實和法律依據,合法有效。
誤區二:保險為何不賠停運損失?針對“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的問題,法官助理結合庭審查明事實釋法:保險公司已就停運損失免責條款履行提示說明義務,張某亦簽字確認,該免責條款已生效。張某辯稱“投保時僅在手機上隨意劃動,未仔細閱讀條款”,法官助理進一步明確:投保人簽訂合同時負有審慎注意義務,若因自身疏忽未審閱條款,導致對自身不利的法律后果,需自行承擔責任,同時提醒其今后簽訂各類合同務必逐句審閱,避免權益受損。
誤區三:已達成私了協議,停運損失無需賠償?法官助理向張某說明,此前雙方僅就車輛維修損失達成私了協議,而停運損失屬于經營性車輛的間接合理損失,不在此前協議約定范圍內,劉某有權就該部分損失主張賠償;且劉某已主動將索賠金額從1.4萬余元降至2000元,大幅作出讓步,調解方案兼顧雙方利益,更利于快速化解糾紛。 芮城法院 楊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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