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陳煒律師
法律程序的正義不僅在于實現結果,更在于實現結果的方式與過程。
在法律實務中,程序正義與實體正義同樣重要,而程序瑕疵與程序違法的混淆常常成為影響司法公正的潛在因素。正如北京陳律師在短文中所指出的,不少不負責任的法律從業人員故意將程序違法混淆為程序瑕疵,以此規避責任、逃避處罰,甚至進行枉法裁判。這種混淆不僅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也侵蝕著司法公信力。
本文將從概念界定、判斷標準、法律后果及典型案例等多角度,深入剖析程序瑕疵與程序違法的本質區別,為法律從業者提供清晰的辨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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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界定:本質不同的兩種程序問題
1. 程序瑕疵的內涵與特征
程序瑕疵是指在法律程序中,由于操作失誤、疏忽或其他非惡意原因導致的小問題,這些問題通常可以通過補充或修正來解決,不會導致整個程序無效。
從法律特性來看,程序瑕疵具有以下鮮明特點:
- 輕微性
:程序瑕疵是程序執行中的小錯誤,不影響程序的正當性和合法性;
- 可補正性
:程序瑕疵不會導致程序無效,但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可通過補正程序予以糾正;
- 非實質性
:程序瑕疵不會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產生實際性影響。
陳律師所舉的范例非常典型:庭審結束后書記員忘記讓證人簽署筆錄,這一疏忽可以通過事后補簽加以糾正,且一般有錄音錄像輔助證明,不會對案件公正審理產生實質影響。
2. 程序違法的本質與特征
程序違法是指法律程序在執行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要求,導致程序失去正當性和合法性。
與程序瑕疵相比,程序違法具有根本不同的特征:
- 嚴重性
:程序違法是程序上的重大錯誤,直接影響程序的正當性和合法性;
- 不可逆轉性
:程序違法不能通過簡單的補正程序糾正,往往需要重新執行程序;
- 實質危害性
:程序違法會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產生實質性影響,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
在證據收集環節,如果讓證人在旁聽席聽完整個庭審后再作證,嚴重違反了證人隔離規則,直接影響證人證言的可信度和真實性,這就構成了程序違法。
二、區分標準:如何準確識別程序瑕疵與違法
在法律實務中,正確區分程序瑕疵與程序違法至關重要。二者區分的核心標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以對實體權利的影響為根本標準
區分程序瑕疵與程序違法的關鍵在于是否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造成實質性影響。如果程序問題未影響當事人實體權利,則可能認定為程序瑕疵;反之,則可能構成程序違法。
在行政法領域,這一標準表現得尤為明顯。例如,行政機關超過法定期限作出處罰決定,如果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對當事人實體權利未產生實際影響,可能被認定為程序瑕疵;而如果行政機關未履行告知義務、未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即作出決定,則侵犯了當事人的程序權利,可能影響實體結果,構成程序違法。
2. 以違反規定的強制性程度為判斷依據
程序違法通常違反的是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程序瑕疵違反的可能是指導性、建議性規定,或僅屬于形式上的不規范。
以股東會召集程序為例,《公司法》規定股東會召集通知應提前15日通知全體股東。如果公司未按規定提前通知,但所有股東均出席會議并行使了表決權,法院可能認為通知時限的違規屬于輕微瑕疵,因為未對決議產生實質影響。
3. 以是否可補救為輔助判斷標準
程序瑕疵一般可以通過補正措施予以完善,不影響程序的整體有效性;而程序違法則無法通過簡單補正解決,往往需要重新進行程序。
例如,行政文書送達回證上僅有標注而無人簽名,但若能通過現場照片等證據補正證明送達的真實性,可能僅構成程序瑕疵;反之,如果行政機關根本未履行送達義務,則屬于程序違法。
三、法律后果:差異巨大的責任承擔
程序瑕疵與程序違法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進一步凸顯了區分的必要性。
1. 程序瑕疵的法律后果
程序瑕疵的后果相對輕微,主要包括:
- 可補正性
:允許通過補救措施完善程序,如補充簽名、補充說明等;
- 不導致行為無效
:程序瑕疵不影響整體行政或司法行為的效力;
- 可能提出司法建議
:法院可能在判決中指出瑕疵,并向相關機關提出改進建議。
在土地使用權確權案例中,鄉政府和鄉農業服務中心共同作出處理決定,后者作為內設機構本不應單獨署名,但因其代表鄉政府行使職權,法院認為僅屬程序瑕疵,判決維持該行政行為。
2. 程序違法的法律后果
程序違法則會導致更為嚴重的法律后果:
- 行為被撤銷
:程序違法的行政行為或司法裁決可能被撤銷;
- 重新進行程序
:需要重新啟動法律程序,依法重新處理;
- 國家賠償
:因程序違法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柳州市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政府在調處林木林地權屬糾紛時,制作的勘查圖上代表簽名非本人所簽,也未認真核查,導致當事人為證明筆跡真實性而支付司法鑒定費用,法院最終判決政府承擔賠償責任。
四、典型案例分析:從司法實踐看區分適用
1. 行政處罰中的程序問題
在一起治安處罰案件中,公安機關在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后,未等三日期滿即作出處罰決定。法院認為,公安機關既然告知了聽證權,就應保障當事人實現這一權利,其在聽證期內作出處罰決定的行為構成程序違法,最終撤銷了該處罰決定。
而另一案例中,公安機關雖超期辦案,但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對當事人實體權利未產生實質影響,法院認為屬于程序瑕疵。
2. 民事訴訟中的程序問題
在一起民事判決中,法院對雙方競價到16萬元后無審判記錄,但最終以23萬元價格判決房產歸屬。由于雙方對23萬元的價格并無異議,再審法院認為庭審記錄的不完善屬于程序瑕疵,不足以影響案件最終結果,故維持原判。
相反,如果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錯列訴訟主體,導致當事人喪失答辯、出庭等訴訟權利,則構成程序違法,需要重新審理。
五、應對建議:為法律從業者提供的實操指南
1. 準確識別程序問題的性質
- 全面評估影響
:判斷程序問題是否影響當事人實體權利,是否可能影響結果公正;
- 審查違反規定的性質
:分析違反的是強制性規范還是指導性規范;
- 考察可補救性
:評估是否可以通過補正措施解決。
2. 差異化處理程序問題
對于程序瑕疵,可采取補正、說明等方式完善;對于程序違法,則應果斷提出異議,必要時請求撤銷或重審。
3. 強化程序正義意識
法律從業者應摒棄“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充分認識程序正義的獨立價值。在行政執法、司法審判及法律服務過程中,嚴格遵守法定程序,保障當事人程序性權利。
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的重要保障。在實際案例中,法院的判決鮮明體現了對程序違法的“零容忍”,在一起拆遷案件中,法院明確指出:“被告在未履行告知義務、未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情況下逕行作出決定,侵犯了當事人的知情權及陳述權、申辯權,違反了正當程序原則”,判決撤銷被訴行政行為。
對法律從業者而言,準確區分程序瑕疵與程序違法,不僅是對專業能力的考驗,更是對法治精神的堅守。唯有將程序正義置于應有高度,才能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實現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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