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約定的年終獎還拿得到嗎?
「法律解答」
可以。
先給結論(簡易版):規定有發年終獎且員工滿足條件,應當要給。
最高院在指導案例182號「房玥訴中美聯泰大都會人壽保險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予以明確。
裁判要旨 年終獎發放前離職的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年終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勞動者的離職原因、離職時間、工作表現以及對單位的貢獻程度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年終獎發放前離職的勞動者不能享有年終獎,但勞動合同的解除非因勞動者單方過失或主動辭職所導致,且勞動者已經完成年度工作任務,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的工作業績及表現不符合年終獎發放標準,年終獎發放前離職的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年終獎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雖然有些用人單位可能在規章制度中規定了一些比較「霸道」的條款,譬如發放年終獎前無論何種原因離職就不能獲得,但從指導案例中可以看出,公司制定發放標準的自主權并非無限的,不能免除自己的義務排除勞動者的權利。
而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則表示勞動者離職并非由于自身原因或過錯所導致,故而勞動者在主張時可以援引該案例的指導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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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意味著倘若在勞動合同或員工手冊中白紙黑字約定了存在年終獎,那么勞動者可以去爭取,勞動者可以從以下三方面把握,準備證據:
- 查詢年終獎是否有約定,年終獎的考核標準和依據有哪些。
- 針對前述標準和依據,搜集相關的證據,譬如個人工作表現、績效考核結果、工資條,證明自己已經完成了或實質已完成了考核指標。
- 準備好非自愿解除勞動合同相關的證據,證明自己并非主動離職、自愿放棄年終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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