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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飛云
11月19日,內蒙古證監局公布《關于對容誠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內蒙古新華發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內蒙新華”)使用募集資金置換先期投入自籌資金過程中,將某工程5萬元保證金及與某公司《技術咨詢合同》38.5萬元尾款納入置換范圍。但根據規定,前述兩筆款項不屬于可置換的自籌資金。作為審計機構,容誠所在為該事項出具鑒證報告時,未能發現上述問題,導致出具的鑒證報告不準確。
此外,內蒙新華將募投項目“智慧供應鏈一體化建設項目”由在建工程轉為固定資產時,存在少轉后續支出2595萬元的情況。容誠所作為內蒙新華2022年年報審計機構,在審計過程中未發現上述少轉支出問題,導致相關年報信息披露不準確。
同日,內蒙古證監局也公布了《關于對內蒙古新華發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和《關于對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其中國元證券為內蒙新華IPO保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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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誠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經查,你所在執業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內蒙古新華發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用募集資金置換先期投入自籌資金時,將某工程5萬元保證金及與某公司《技術咨詢合同》38.5萬元尾款用募集資金進行置換。前述款項不屬于可置換的自籌資金。你所在出具鑒證報告時未發現上述問題,導致出具的鑒證報告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二、內蒙古新華發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將募投項目“智慧供應鏈一體化建設項目”由在建工程轉為固定資產時,少轉后續支出2595萬元。你所作為內蒙古新華發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報審計機構,未發現上述問題,導致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所應加強管理,勤勉盡責履行審計義務,確保執業質量。你所應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內蒙古證監局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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