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相關責任主體能夠依法履行職責,本案被告人長時間騷擾鄰居并最終導致惡性案件的結果,或許可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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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備受關注的“成都27歲女子家門口被害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成都中院一審開庭。圖/大象新聞
文|李曙明
被告人梁某某在行兇前沒有任何精神疾病的就診病史,“只在事發后進行了精神鑒定”。
據南方都市報報道,11月20日,“成都女子家門口遇害案”在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被害人親屬的代理律師在閱卷后,發現了有關被告人精神狀況方面的上述“反常”。
“反常”,不是從法律層面說的。被告人梁某某之前有無精神疾病就診病史,與她實際是否患有精神病,并無必然關系。如果被告人有精神方面的異常,辦案機關根據被告方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啟動鑒定程序,確定其精神狀態,作為依法裁判的依據,在法律上沒有問題,也是必須要做的工作。
“反常”,是就事實層面說的。成都市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顯示,“被告人梁某某因精神異常,經常無故與家人吵鬧、摔打物品,無故竄至成都市郫都區紅光街道鵑興路666號中航城小區部分住戶門口,進行敲門滋擾和辱罵”。而她切劃、捅刺十刀致被害人死亡,正是發生在她攜帶刀具在小區內無故敲門滋擾過程中。
經常無故挨家挨戶敲門滋擾、辱罵,還攜帶刀具,被告人的行為給不特定多數人帶來危險,顯然不是正常人所為。但這樣一個人卻沒有任何精神疾病的就診病史,自然也就談不上強制送醫,這的確反常。
事實上,對于精神病人的診斷和強制送醫,精神衛生法做了詳盡規定。如果相關責任主體能夠依法履行職責,本案被告人長時間騷擾鄰居并最終導致惡性案件的結果,或許可以避免。
關于送醫診斷,精神衛生法第28條規定,“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其近親屬、所在單位、當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本案被告人長時間內滋擾鄰居,有時還攜帶刀具,具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依法早就該送醫診斷。
根據精神衛生法,其近親屬、所在單位、公安機關都可將其送醫診斷。對于這些機構和個人來說,將其送醫,既是權利,也是職責。但長時間沒送,而是任其“逍遙法外”,不知何種原因。
同時,根據精神衛生法,一旦送醫診斷確認其有精神障礙,當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時,可以對其實施強制醫療,她將不再有到處行走傷害他人的機會。
既是“強制”,強制醫療也就不以患者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為前提。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如果監護人阻礙實施住院治療或者患者擅自脫離住院治療,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措施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
精神衛生法賦予責任主體送醫診斷、強制醫療職責,無論對于精神病患者還是對于公共安全,都是必要的。如果能夠得到切實履行,可以將精神病人對社會的傷害降到最小。但現實中像本案一樣效果不理想的情況并不少見。
原因與部分職責不明確有關,比如送醫診斷,近親屬、單位和公安機關都可以送,但如果都不送,誰是最后的“兜底者”,卻不明確,這容易造成互相推諉。
也有放棄職責的情況。比如在一些個案中,精神病人造成傷害后,對于百姓質疑,有關部門用“家屬不同意送醫治療,且未有刑案發生,警方和政府不能強制送醫”搪塞,但這樣的說法與法律并不相符。
從更寬泛視野考察,我們會發現責任主體切實履行精神衛生法賦予責任的意義。根據最新統計數字,我國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達1600萬以上?,雖然像本案被告人這樣的“武瘋子”只占一小部分,但考慮到龐大基數,這一群體對公共安全的威脅是巨大的。
如何切實履行法定職責,需要相關制度的完善,也需要責任主體切實負起責任。將精神病人對社會的危害控制在最小限度,關系著公共安全,馬虎不得。
就本案而言,另據九派新聞報道,經鑒定,被告人患有精神分裂癥,被評定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檢方認為其作案有預謀、具備一定控制力,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責。但庭審過程中,被告人自始至終不承認自己有精神疾病。被告人有無精神病、輕重程度,一定程度上決定被告人刑事責任大小,甚至可能是生死。辦案機關當慎之又慎。
撰稿 / 李曙明(法律工作者)
編輯 / 遲道華
校對 / 張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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