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試用期已過,公司能否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解答」
不能。
法律設置試用期制度的目的是為了給予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一個磨合期。在該期間雙方均可考察對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以便做出更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決定。
例如當用人單位給予的待遇更低的情況下,同樣的工作或同樣的薪酬下,勞動者所面臨的職場環境和氛圍過于緊張壓抑,勞動者可以在該期間離職更容易,以避免長期遭受精神上的折磨。倘若這類工作可替代性極強,勞動者對企業沒有歸屬感和安全感,甚至可以選擇用腳投票。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則考察該勞動者的工作能力、職業素養是否符合用人標準。故而法律賦予雙方相對于正式勞動合同期間更寬泛的解除權。
![]()
故用人單位欲解雇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應在試用期內完成對勞動者的考核,并在試用期滿前將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送達至勞動者。試用期滿后,雙方將確立正式勞動合同關系,用人單位喪失試用期解除權。
彭某與西安*學院于2018年6月4日簽訂《西安*學院教師聘用合同》,合同約定試用期三個月,試用期至2018年9月4日。2018年8月31日西安*學院向彭某所在醫學院發出新入職員工試用期滿考核通知書。該醫學院未在通知規定期限內提交《新入職員工試用期滿考核通知書》,應視為試用期限屆滿合同生效。2018年10月16日西安*學院人力資源中心作出關于彭某同志試用期考核結果的通知,并于 10月24日正式通知彭某于2018年10月29日前辦理離校手續。西安*學院之行為顯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鑒于彭某已在仲裁委請求西安培華學院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且仲裁委對其該項訴訟請求已經予以支持。
參考案例:(2020)陜01民終4221號
這就意味著,即便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應當在試用期結束前填寫各項申請轉正表,勞動者在試用期過后才提交,用人單位也會因過了試用期間而喪失解除權。
聲明:本公眾號所刊登的文章僅代表本人發表文章時的觀點,不視為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鑒于勞動爭議、各類糾紛案件性質特殊,每個地方有各自規則,建議具體問題咨詢律師,謹慎引用。如您有意就相關問題進一步交流或探討,歡迎與我們聯系。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