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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新修訂的《山東省消防條例》已于2025年11月20日經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發布會上介紹,《山東省消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1995年制定的,2004年、2011年、2015年進行了三次修改。“隨著經濟社會不斷發展,居住場所火災頻發、監管責任不清、基層消防力量薄弱等問題亟需解決,有必要對《條例》進行修改完善。”
《條例》強化火災預防,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回應社會關注,規范電動汽車和電動自行車、摩托車、三輪車、四輪車停放、充電行為。要求新建公共場所、公共建筑、住宅小區應當規劃和配套建設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既有公共場所、公共建筑、住宅小區根據實際增建、改建停放場所和充電設施。加強動火作業管控,人員密集場所營業期間禁止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并設定法律責任。
在完善法律責任方面,《條例》對電動自行車等車輛違規停放、充電,人員密集場所未按照規定設置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以及在營業、使用期間進行動火作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不足,拒報、虛報、瞞報火災直接財產損失等行為設定處罰,確保制度落地。明確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職責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法律責任。
根據《條例》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建筑物內的公共門廳、樓梯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停放或者充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編輯:魏雪蓮
二審:周愛軍
三審:鹿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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