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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墨最近刷到個離譜新聞:出差摸魚抽中3000元顯卡,卻被公司要求“充公”,拒絕后還被暗示卷鋪蓋走人?
這不是電視劇劇情,而是上海實習生小金近期遭遇的真實職場困境。
11月中旬,這起看似不大的糾紛在社交平臺發酵,讓“打工人因公出差中獎該歸誰”的話題再次沖上熱議榜,而法院早已給出的明確判例,也讓這場爭議有了清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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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始末:一張顯卡引發的離職風波
上海某公司的實習生小金,11月14日受公司委派前往路演活動。
活動現場主辦方設置了集章抽獎環節,規則明確標注“僅面向現場觀眾”且“每人限領一張集章卡”。
趁著工作間隙去洗手間的功夫,小金順手領取了集章卡,還幫沒參與的同行同事一并集齊了9個展位的LOGO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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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下午6點的開獎環節,主持人直接念出了小金的名字,他幸運地抽中了市場價值約3000元的GeForceRTX5060顯卡。
這本是件開心事,可領完獎后,隨行同事先是提議賣掉換錢,被小金以“想留著組裝電腦”拒絕后,當晚便發來消息稱“財務已知情,你代表公司參會、費用由公司承擔,顯卡應屬公司財產,下周一務必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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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回到公司后,小金特意咨詢了財務部門,卻發現對方對中獎一事毫不知情。
隨后幾天,公司高層介入,為此事開了兩次商討會并多次約談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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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最終沒有強行沒收顯卡,但人事部門在溝通中委婉表示“事情鬧得較僵,抬頭不見低頭見”,建議他“找找別的公司”。
覺得公司做法不合理的小金,于11月19日晚提交了離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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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類案例:這些判例早已明確歸屬
其實這類職場中獎歸屬糾紛并非個例,過往法院的多起判例都給出了一致答案。
2017年,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謝某因事無法參加客戶答謝晚宴,委托員工張某代為出席。
晚宴上,張某手中的獎券中了一等獎3000元現金,公司事后辭退張某并起訴要求返還獎金,理由是張某代表公司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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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后駁回了公司的訴求,認為晚宴抽獎是舉辦方與“到場觀眾”的互動活動,與公司作為被邀請方無關,除非公司能舉證張某參與抽獎是代表公司,否則獎金應歸個人所有。
另一則案例中,深圳某通訊公司員工在年會上抽中11萬元員工大獎,公司僅支付2.03萬元后便拒絕支付剩余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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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提起訴訟后,法院結合年會流程細節和微信聊天記錄,發現公司在晚會前向酒店發放的流程表上明確標注該獎項為員工大獎,最終判決公司補足剩余的8.97萬元獎金。
近一個月內,廣州也發生了一起類似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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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互聯網公司員工小林因公出差參加行業峰會,在峰會茶歇的抽獎環節中了一臺價值5000元的平板電腦。
公司得知后要求小林上交,理由是“出差期間所有收益歸公司”,小林拒絕后公司扣除了其當月部分績效。
小林保留了抽獎規則、中獎憑證及與公司的溝通記錄,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后,經調解公司返還了扣除的績效,確認平板電腦歸小林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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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邊界:關鍵看“運氣所得”還是“職務行為”
對于這類糾紛,法律界定的核心標準十分明確:獎品歸屬取決于獲得方式是個人“運氣所得”,還是履行“職務行為”的成果。
海南昌宇律師事務所唐泰律師表示,若員工參與抽獎是受公司明確指派,或獎品是主辦方明確贈予參會企業的“商務贈予”,則獎品可能構成公司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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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小金的案例中,抽獎活動面向個人、中獎具有偶然性,小金是在工作間隙自愿參與,并非公司指派的公務職責,因此顯卡應歸其個人所有。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趙良善也補充道,小金無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不勝任工作等法定情形,公司僅因獎品糾紛暗示其離職,屬于變相迫使離職,若小金能證明是受脅迫提交離職申請,可主張離職行為無效,認定公司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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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司法原則,除非公司在規章制度中對此類情況有明確約定,否則主張獎品歸公的說法無法獲得法律支持。
律師建議,員工遇到此類情況時,應保留好抽獎規則、中獎憑證,以及與公司關于獎品歸屬、溝通勸退的微信記錄、錄音等證據,先與公司理性溝通,溝通無效且權益受損時,可通過勞動監察投訴或仲裁等合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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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中獎看似小事,卻關乎職場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早已明確,非職務指派、面向個人的抽獎中獎,歸屬權本就屬于員工個人。
無論是公司還是員工,都應遵守法律邊界,公司需完善規章制度、尊重員工合法權益,員工則要留存好相關證據,學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職場相處的基礎是相互尊重,合理合法的溝通才是解決問題的最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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