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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第十屆三知論壇平行論壇四“跨境貿易知識產權政策前沿與司法實踐”,在嘉興大學召開,會議由知產寶高級副總裁應向健主持,聚焦平行進口、涉外定牌加工、跨境電商及商標權保護等熱點議題,通過主題演講與圓桌討論相結合的形式,匯聚學界與實務界專家共探前沿問題。
主題發言:跨境貿易知識產權政策前沿與司法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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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財經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杜穎教授,圍繞平行進口的定義,商標領域平行進口的法律判斷選擇,商標領域平行進口法律判斷的考量因素三個方面,以“平行進口中的商標權保護問題”為主題,進行了精彩發言。
杜穎表示,平行進口是指未經進口國商標權人同意,將國外生產或銷售的合法標有進口國商標權人商標的商品進口到進口國的行為。其中有三個構成要件:一是商品合法進入原始國;二是商標權來源同一;三是未經進口國商標權人允許。
關于商標領域平行進口的法律判斷選擇,有幾個不同方向的判斷原則。首先是權利用盡原則。在全球范圍內,權利用盡原則存在不同的適用觀點。國際窮竭原則的典型代表國家為日本與韓國。區域窮竭原則則以歐盟為代表,該體系下設有例外規定,后續將予以闡述。國內窮竭原則可見于巴西及俄羅斯等國家。
其次是商標功能分析,分析平行進口是否損害了國內商標權人注冊商標功能的實現,商標功能有來源識別功能、品質保障功能、廣告宣傳功能。
最后是默示許可規則,如果知識產權人或其授權人沒有在該知識產權產品初次銷售中明確約定權利的保留或其他限制條件,則被推定為知識產權人或其授權人放棄了限制產品買方后續流通所購買的該知識產權產品的權利。
那么,商標領域平行進口法律判斷的考量因素有哪些?其中包括法律與法理、利益衡量、政策取舍。
關于法律與法理層面,構成侵權的法律判斷主要依據以下若干觀點:第一,認為侵害了商標被許可人所享有的獨占許可使用權。第二,認為損害了商標的本質保障功能,該觀點主要應用于識別商品真偽的情形。第三,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清晰、準確地表明商品來源的真實性,包括是否通過平行進口渠道獲取,抑或是否為獨占被許可人生產,如未作出明確標示,則可能構成侵權。第四,基于商標權地域性特征所作的分析。
以上是認定構成侵權的主要法理依據。無論商品流通過程如何,均須保障國內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
另一方面,司法實踐中亦存在認定不構成侵權的若干裁判觀點,可能基于兩種或三種法理分析。第一種,法無明文禁止即不侵權,體現知識產權法定原則。如法律未明確將某一行為界定為侵權,則應視為法律留白,不應進行干預。第二種,未損害商標的三大功能,即商標功能未受破壞。第三種,不導致商品來源的混淆,系因商品出自同一源頭。第四種,依據權利用盡或權利窮竭原則。第五種,屬于對商標標識的合理使用,即向消費者如實說明商品的實際來源。
關于政策取舍問題,首要考量的是經濟發展模式,其次需評估司法成本的承擔能力,此外亦應權衡權利人借助私權對商品全球流通所施加的成本與效率影響。上述因素構成平行進口判定過程中需綜合考量的若干政策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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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學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所秘書長、經濟法所副所長魏立舟基于從禁訴令到“反阻撓規則”(non-frustration rule),對WTO DS611歐盟訴中國案進行了重點解讀。
魏立舟認為,WTO DS611歐盟訴中國案中的核心爭議點,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爭議措施,把中國法院先后作出的五個禁訴令裁定視為一項“未成文政策”是否合理;二是TRIPS的義務范圍,涉及對第1.1條的解釋,僅為最低保護標準,還是同時包含禁止阻撓性措施的義務;三是透明度,是否違反公開相關司法判決的義務。
隨后,魏立舟將重點聚焦在TRIPS的義務范圍,對此進行了重點分享。其指出,與專家報告不同,上訴仲裁中提出了一項所謂“反阻撓規則”,主張TRIPS機制不僅包含一項積極義務,即各成員國在本國必須實施最低保護標準,同時亦包含一項消極義務,即各成員國不得采取措施阻撓其他成員國保護與執行TRIPS最低保護標準。
那么,該判決存在哪些問題呢?魏立舟認為,首先,所謂第七條關于權利與義務的平衡系對其條款之誤讀。該條款所涉及的平衡,實質為平衡權利人之權利與義務,但在司法實踐中,其解釋已轉變為成員國間權利與義務之平衡,即要求各成員國必須兼顧其他成員國的利益。
其次,此種行為可能構成非違反之訴。該制度是世界貿易組織法律框架中的一項特殊規定,其核心在于降低關稅與擴大市場準入。即便某一成員未直接征收關稅,若其轉而實施諸如清潔、檢驗或檢疫等名目的收費,從而變相設立貿易壁壘,但此類訴訟在TRIPS協定的框架下是禁止。引入反阻撓規則實質上構成對非違反之訴的承認。
最后,該義務一旦被普遍化,將具有高度不可預測性,其禁止范圍將涵蓋知識產權領域原有的超地域性法律規則。以中國現行的全球費率裁定機制為例,該機制已被歐盟依據D632條款提出申訴。我們需要審慎考量:全球費率裁定是否同樣構成對其他國家關于專利權許可與轉讓的最低保護標準的限制?若遵循相同邏輯,該規則是否亦可延伸適用于此領域?另外,先行諸如臨時許可等試圖解決SEP問題的實踐嘗試也會因此舉步維艱。必須警惕的是,反阻撓規則若被過度泛化,將產生嚴重的系統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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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何瓊,結合泰國“M-150”能量飲料品牌糾紛案,以“跨境品牌商譽保護的實踐探索與思考”為題進行了精彩發言,從“M-150”基本案情、跨境品牌“有一定影響”與否的認定、跨境品牌的權利沖突糾紛解決思路三方面做了重點解讀。
何瓊表示,針對該案原告主張的商品名稱權益存在兩大爭議。一是“M-150”能否認定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如何看待“M-150”在境外的知名度證據。二是如果認定“M-150”受反法保護,是否會與被告的注冊商標“M-150”產生權利沖突。
關于爭議一,商品名稱“有一定影響”與否的認定方面,何瓊表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商業標識只有在中國境內具有知名度,才能受到反法保護,因此首先應當審查該商業標識在境內的知名度證據。但是,在經濟全球化交融致使商譽跨境延伸日益普遍的背景下,在特定情形中還應考慮境外的知名度證據。就本案而言,在案證據足以證明權利人的“M-150”能量飲料在境外宣傳使用過程中所積累的商譽很有可能通過體育賽事、網絡介紹、出版物、海外代購等途徑傳播、外溢至境內消費者,因此應當在判斷是否“有一定影響”時考慮境外知名度證據。
需要注意的是,在判斷商業標識是否“有一定影響”時,仍然要以境內相關公眾為認知主體,因此只有在商業標識域外使用行為形成的商譽能夠與境內相關公眾產生互動、聯系的前提下,將境外的知名度證據納入考慮范圍才具備合理性。這是在貿易全球化時代對商業標識保護地域性原則的修正和完善,而非否定。
關于爭議二,跨境品牌的權利沖突糾紛解決思路方面,主要涉及“真”“假”兩種權利沖突。
本案中,被告不僅未嚴格按照其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進行使用,而且對“M150”的字體形態進行了顯著改變,與原告使用在能量飲料上的“M150”標識形態幾乎完全一致。此種使用行為已超出了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邊界,體現出被告攀附原告商譽的主觀意圖,應被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這種情形實際并非兩個合法權利之間的沖突,只是權利沖突的一種假象。
但是,如果被告對在后注冊的商標進行了規范使用,商標形態與原告在先商品名稱(普通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商品類別也與原告商品相同或類似,此時便產生了“真”權利沖突,如何解決?
何瓊表示,從程序上來看,根據權利沖突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原告以其在先享有的“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企業名稱權等”作為權利基礎,針對注冊商標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然而,此處的“等”是否包括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現行規定尚不明確。我個人認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與企業名稱權均是受反法第六條保護的商業標識,具有可類比性,同時從更有利于實質性解決爭議的角度看,法院有權受理此類案件。
在實體上來看,個人也認為在符合反法要件的前提下,在先商品名稱可以禁止在后注冊商標的使用,具體理由如下:一是從法理的角度,注冊是外衣,實質違法的商標應予禁止,與侵害著作權等在先權利的情況一致。
二是從體系解釋的角度,涉及與商標在先使用抗辯條款的協調。在先使用抗辯不以商標持有人惡意為前提,所以允許在附加區別標識的基礎上兩者可共存;但反法第6條以商標持有人的使用行為具有不正當性為前提,所以在符合該條構成要件的情況下,可以禁止注冊商標的使用。
三是從體系解釋的角度,涉及與商標法第45條的協調。允許在先未注冊商標制止在后注冊商標,符合保護在先權利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被告有惡意的情況下),但同時也要兼顧市場秩序穩定的價值目標。如果被告的注冊商標已經存續并且使用超過了5年,根據商標法第45條原告就無法通過商標行政程序無效該商標,因此在商標侵權案件中也無法阻止該商標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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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李艷結合自身多年審判經驗,以“由‘跨境’引發的知識產權審判新問題淺談”為主題發表了自己的觀點。
關于如何看待在跨境電商平臺發生的“許諾銷售”行為,李艷表示主要分為兩個類型。一是我國境內企業在我國的跨境電商平臺,比如在速賣通、SHEIN、TEMU等上面使用外文展示商品的行為,是否構成中國專利法意義上的許諾銷售?二是境內企業在境外跨境電商平臺,比如在亞馬遜海外購上,使用中文向境內消費者展示商品的行為,是否構成中國專利法意義上的許諾銷售?
當前形勢,特別是第一種情形所涉案件數量顯著上升,應如何妥善處置?目前存在具有代表性的不同觀點,其主要分歧體現在何處?
一是許諾銷售是有相對人的單方法律行為還是無相對人的單方法律行為?目前對此有兩種觀點,肯定意見:面向不特定消費者作出,與懸賞廣告、動產拋棄同理,屬于無相對人的單方法律行為。反對意見:知識產權中的概念不宜對照民法典的法律行為進行分析。
二是許諾銷售的實施地該如何確定?該意思表示作出的過程有兩個步驟:第一步,商家將這個意思由內心外化,即:向平臺提交商品的照片、詳情、價格等銷售信息;第二步,商家的內心意思成功對外表示出來,即:平臺審核通過后,商家提交的銷售信息在網站上被展示。
三是對于許諾銷售的認定是否要受到在境內最終存在銷售的影響?也存在不同意見,肯定意見:若銷售不發生在境內,沒必要單獨制止許諾銷售。否定意見:許諾銷售具有獨立價值;存在轉化為境內銷售的現實可能性。
四是認定為中國專利法上的許諾銷售,對跨境貿易的影響是利大于弊還是弊大于利?肯定:利大于弊。否定:弊大于利。
那么,企業“出口”產品的行為在專利法上該如何定性?對此李艷表示,“出口”是否構成專利法上的“銷售”行為,要區分不同情況。對于“出口”時,貨物的所有權由境內貨主單位轉移給境外貨物接收單位的,一般可認定構成銷售行為。但是,對于境內貨主單位與境外貨物接收單位是同一主體,或者雖然不是同一主體,但是系同一主體的代理出口商,“出口”只是貨物由境內運輸至境外,貨物所有權并不發生轉移的,則不能認定為“銷售”行為。
最后,如何處理境外“證據開示”對境內專利民事訴訟程序的影響。李艷認為,對于發生在我國境內的訴訟,被告或者被告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為用于域外訴訟為由,依據《美國聯邦法典》第一千七百八十二條(a)的規定,申請美國地區法院對掌握該證據并且居住在該地區的民事主體進行證據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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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知識產權保護與發展研究院副院長姚兵兵,結合泡泡瑪特在美國大規模訴訟,從商標地域性原則的法理基礎;跨境電商的全球化特征;司法實踐中的沖突表現;典型案例分析:泡泡瑪特、無印良品、Neurio;司法協調機制初現;企業合規建議與風險防范等角度,重點分享了商標權地域性與跨境電商全球化的沖突與協調問題。
姚兵兵首先介紹了泡泡瑪特在美國的訴訟情況,其介紹道,2025年9月,泡泡瑪特在紐約南區法院起訴189家中國商家。主要訴由包括商標假冒、版權侵權、不正當競爭等。訴求包括TRO、高額賠償、資產凍結、產品銷毀等。該系列糾紛案件非常具有典型意義,首先,該糾紛是中企海外維權規模最大系列案件,其次反映“國內生產、跨境銷售”模式的可能存在的侵權風險,最后平臺國際化使侵權全球化而無處藏身。
關于跨境電商的全球化特征,姚兵兵表示有如下幾個方面,一是無國界銷售,包括Amazon、AliExpress等平臺全球化。二是行為跨境體現在展示、廣告、交易、物流等跨域。三是權利沖突加劇,包括商標使用行為跨境、權利主體跨國、平行進口合法性爭議。
而上述訴由又在司法實踐中有具體的表現,其中有管轄權擴張,美國以“最低聯系原則”及中國運用“效果原則”確定管轄權;在所訴系列案件中商標侵權中的混淆可能性成為侵權認定核心;同時版權糾紛由于版權自作品創作完成時產生且有相關國際條約,是否構成侵權相對容易判斷;平臺責任根據互聯網通行的避風港原則還是負有主動監控義務及注意義務程度各國亦存在差異;最后是對待平行進口的司法分歧及實質性差異也會對是否構成侵權帶來影響,總之,這系列案將對從事國際貿易或跨境交易的中國商家來說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那么,對于系列案件中反映出的法律問題,特別是知識產權地域問題,司法機關應該如何進行協調應予重視。對此姚兵兵表示,首先是國際私法中的國際禮讓,應堅持通過國際條約協調。其次是運用行為效果原則,侵權行為若對本國市場競爭造成實質損害或影響,即可管轄。再次是平臺合作,阿里、亞馬遜等建立跨境投訴機制。最后是司法權有限擴張,有條件認可商標權域外效力。
新形勢將催生新常態,在此背景下,我們仍將嚴格遵循法律基本原則,堅持商標權地域性原則,司法機關依據現行法律規范,尤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后所確立的規則,對國內外競爭行為所產生擾亂境內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境內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中國法院應具備管轄權。此外,在標準必要專利管轄方面,采取最低聯系原則,亦可增強國內司法管轄的適用條件。
企業應科學合理規劃各類知識產權布局,注重提前謀劃與合規經營,防患未然。未來在全球化背景下,需進一步強化知識產權和司法機構的國際合作、壓實大型跨境平臺責任、提升企業知識產權意識,從而有效借助跨境平臺機制拓展經營領域和國際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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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寧波分中心快速維權部部長陸晶晶,針對浙江企業的相關經驗,向與會者分享了“浙江企業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攻防實錄”。
陸晶晶首先介紹了海外知識產權糾紛現狀及特點,其表示,浙江企業在美知識產權訴訟案件逐年攀升。近三年浙江企業涉美知識產權訴訟案件數量呈現波動上升趨勢,2024年案件量陡增至384件。2022年至2024年,浙江企業在美新立案的知識產權案件中,涉及跨境電商的案件高達823起,占比86%。其中專利案件中跨境電商案件有137起,占比62.3%;商標案件中跨境電商案件高達732起,占比達94.2%。
雖然浙江企業主動維權應訴增加,但是絕大部分寧波企業是在美知識產權訴訟中的被告。而且主要集中在伊利諾伊州北區以及紐約南區法院。
同時,浙江企業出海也面臨商標被搶注的風險。2024年,對1024個浙江省出口名牌在全球194個國家和地區進行海外商標監測預警后發現有74家企業的商標有疑似搶注記錄187項,年度被搶注比例7.2%。在上述74家企業中,有10家企業在RCEP區域國家有被疑似搶注記錄,有31家企業在“一帶一路”成員國家有被疑似搶注記錄。印度尼西亞、泰國兩國連續兩年均位于商標搶注事件數量排名前十。
那么,寧波針對企業海外知識產權糾紛做了哪些應對工作?陸晶晶分享道,依托全球數據庫資源優勢,每月排查甬企海外知識產權糾紛信息,聯合屬地市場監管局、海外專家共同為涉案企業提供指導服務。5年來,共排查海外知識產權糾紛503起,其中重點跟進指導177起,案涉企業223家,涉及美國、英國、德國等35個國家,完成案件監測分析洞察報告147份,主動申請應對案件指導率100%。
加大宣傳力度,開辟“海外專欄”,發布國際知識產權新聞資訊,開設“甬知案說”欄目解讀海外知識產權糾紛及維權援助典型案例,通過“避雷針”欄目分享海外高頻次原被告、商標、糾紛,易產生領域的情況和特點。此外,還不定期地發布相關報告。
2022年,率先推出全省首個“保險+服務”——知識產權海外侵權責任保險,有效降低企業在海外侵權訴訟中承擔高額賠償責任的風險。2024年,相繼推出了知識產權海外維權保險、跨境電商知識產權侵權責任保險等險種。
圓桌討論:多元視角下的跨境知識產權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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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桌討論環節,由北京君策知識產權發展中心副理事長汪澤作為主持人。七位嘉賓聚焦跨境貿易知識產權議題展開深度對話。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教授黃武雙指出跨境知識產權政策需側重消費者福祉,并強調技術供應鏈獨立研發證據規則。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原民三庭庭長楊健民披露2024年中國企業在美知識產權訴訟數據,提出證據準備、法律適用、律師選擇三大應對策略。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立案庭副庭長蘇慧結合海南自貿港封關背景,闡釋平行進口與定牌加工商標侵權判定標準。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謝冠斌剖析標準必要專利全球管轄權博弈,主張強化中國司法話語權。中關村遠見知識產權創新研究院院長余暉從技術視角解讀AI生成內容著作權歸屬爭議。北京陽光知識產權調解中心特邀調解員王磊通過典型案例揭示“不真正平行進口”司法認定要點。嘉興不萊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陳嘉瑞以企業跨境商標搶注敗訴案例,呼吁加強出海知識產權風險防控體系建設。整場討論邏輯嚴密、銜接流暢,既體現學術深度又兼具實踐指導價值。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產力立場)
編輯 | 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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