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審理了趙靜杰與北京京迪律師事務所“訴訟仲裁人民調解糾紛”一案,休庭以后作為被告的答辯人劉宏偉律師檢索到趙靜杰在本案中,故意捏造事實,隱瞞了已經領取補償款,簽署了《承諾罷訪書》的書證,并在2025年11月21日向豐臺區法院科技園法庭遞交了案涉虛假訴訟的證據和《律師函》,但時至今日豐臺區法院仍然對趙靜杰的虛假訴訟沒有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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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0月16日的法庭調查中,北京京迪律師事務所就趙靜杰的虛假訴訟當庭提出《民事答辯狀》:被答辯人趙靜杰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不能成立:該趙靜杰于2021年6月9日與答辯人簽署案涉《委托代理協議》,趙靜杰提起訴訟時間是2025年7月16日,早已超過《民法典》第188條的三年訴訟時效,且沒有我方認諾和時效中斷的證據,請求法院駁回趙靜杰的起訴或裁定不予受理。
趙靜杰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不是“訴訟、仲裁、人民調解代理合同糾紛”案件,該案件的案由是貴院抄襲北京京迪律師師事務所與趙靜杰的格式合同《委托代理協議》“法律服務范圍的”格式合同,本案實際是非訴訟,應當案由定為合同糾紛。
2021年6月9日趙靜杰所在的遼寧省沈陽市渾南區富江地板廠委托北京京迪律師事務所并指派劉宏偉律師代理與沈陽市渾南區政府“拆遷補償糾紛案”約定代理費40萬元,趙靜杰交納了20萬元代理費,雙方簽署了《委托代理協議》《授權委托書》,北京京迪律師事務所為其出具了20萬元的增值稅發票:No11763032、No11763033 ,合同簽署以后北京京迪律師事務所劉宏偉律師和助理杜碩在2021年7月10日到沈陽漫季U+酒店對趙靜杰做了《調查筆錄》,該筆錄第3頁:您的訴求是什么:按照現在的評估結果賠償我補償款,我通過非訴訟解決。
由于與沈陽市渾南區政府的行政訴訟和復議早已超過了《行政訴訟法》提起訴訟的六個月《行政復議法》的行政復議60天,北京京迪律師事務所按照客觀情況做了所有的非訴訟代理:收集了一系列的證據: 舉報信、申訴狀等 ,給政府發《律師函》電話溝通協商調解,并根據北京市律師協會“非必要不出京非必要不進京”的提示冒著風險六次到沈陽,做了媒體的新聞報道和中紀委密鑰舉報。
趙靜杰沒有按照《委托代理協議》四十萬元的代理費交付,我方將提出反訴。趙靜杰在《民事起訴狀》中和證據中談到的證據五也就是京豐司律投(2025)018《答復》不能成立,該答復不是正式處罰決定,經過豐臺區司法局審查北京京迪律師師事務所沒有任何問題。本案訴劉宏偉為第二被告錯誤,因為根據《民法典》合同相對性的原則,案涉《委托代理協議》是北京京迪律師事務所與相對人趙靜杰簽署,不能把劉宏偉列為被告,列劉宏偉為被告不適格。
北京京迪律師事務所指派劉宏偉律師杜碩助理到沈陽給趙靜杰制作了筆錄、搜集固定的證據探勘測量拍照、電話溝通協調、中紀委密鑰舉報、發律師函、應趙靜杰的要求媒體曝光,代理是零錯誤。
10月16日12時,北京京迪律師事務所檢索到趙靜杰虛假訴訟的“致命一擊”的趙靜杰與相對方已經領取補償款和罷訪息訴的證據,可以確認趙靜杰屬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故意妨害豐臺區法院的司法程序的“虛假訴訟”,觸犯了《刑法》和《關于進一步加強虛假訴訟犯罪懲治工作的意見》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
截至目前:豐臺區人民法院對此仍然沒有回復。(劉宏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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