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上圖查看詳情
近日,廣東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一名在社區矯正期間,不顧自身安危,勇救兩名落水兒童,具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緩刑人員予以減刑。
據悉,該案系清遠市首例社區矯正對象因見義勇為獲準減刑的案件,傳遞了“法理情相融”的法治正能量。
該案中,當事人盤某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執行,依法接受社區矯正監管。
6月15日,受臺風“蝴蝶”外圍云系影響,連南瑤族自治縣多日暴雨,某自然村水井處積攢洪流。兩名兒童前往水井撈魚,不慎落入深水區,嘗試自救后仍無法脫困,后攀爬到水溝擋土墻上哭喊求救。
盤某發現險情后,不顧個人安危,毅然投身深水區奮力游向兩名小孩。在施救過程中,盤某因踩中石塊不慎摔倒,但其咬牙堅持,最終成功將兩名孩子安全救上岸。
此事經村民證實和社區矯正機構核查,被連南瑤族自治縣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評定為“見義勇為積極分子”榮譽稱號。
當地社區矯正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向清遠中院提請減刑建議。
法院經審理認為,盤某在緩刑考驗期內認罪悔罪,認真服從監管,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集中教育、社區服務等活動,并勇救兩名落水兒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這屬于重大立功表現,符合應當減刑“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情形,故依法裁定對盤某減去有期徒刑三個月及相應縮短緩刑考驗期六個月。
辦案人員表示,法院在堅持“緩刑罪犯一般不適用減刑”原則的同時,依法對盤某準予減刑,這既是對其突出表現的認可,也是司法鼓勵其改過自新、引導向善的重要體現。
法院在嚴格審查事實與法律依據的基礎上,積極回應社會正能量行為,有助于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
近年來,清遠中院始終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依法懲治犯罪的同時,注重發揮教育挽救功能,多次到監獄、社區開展普法宣傳教育,宣講減刑假釋政策等法律問題,通過正向激勵引導罪犯、社區矯正人員重塑人生、回報社會。
來源 南方都市報
編輯 陳伊
審核 毛迪 王晨郁
![]()
![]()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