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朱亮,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教授;
陳金河,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
以該論文為基礎的同名文章詳見《電子知識產權》2025年第9期
摘要:數字技術的深入發展催生出以全息投影等非實體媒介為載體的新型虛擬設計。外觀設計專利制度保護具有美感的設計,而非產品的實體物質形態。設計與產品可在概念認知和物理存在兩個層面實現分離。我國外觀設計專利制度演進呈現出產品依附性弱化的發展態勢,虛擬設計形態則通過突破產品物理輪廓限制表現為數字化的三維圖影形狀。鑒于此,建議從兩個維度完善虛擬設計的專利保護:一是區分外觀設計中產品與載體的概念差異,明確產品僅作為載體的表現形式之一,肯認非實體媒介的設計載體地位。二是構建類型化保護體系,將虛擬設計確立為獨立于產品設計的外觀設計專利客體新類型。。
關鍵詞:虛擬設計;外觀專利;載體;非實體媒介;獨立保護模式
一、問題的提出
為應對數字技術驅動的產業變革,中國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于2022年10月聯合印發《虛擬現實與行業應用融合發展行動計劃(2022-2026年)》,明確提出構建“共性應用技術支撐平臺”的規劃,旨在突破技術轉化瓶頸并建立虛實空間協同創新的制度框架。全息投影、虛擬現實、增強現實等新型技術突破了物理世界的實體邊界,技術的迭代發展重構了“存在”的認知維度,設計的呈現方式從實體產品向全息投影等非實體媒介伸延。例如,汽車制造領域研發的無屏幕全息儀表盤,基于光波干涉和衍射原理實現三維成像技術,無需依賴傳統實體屏幕,其僅憑空氣等流體介質或墻體表面即可生成交互式的立體圖像等。
目前我國《專利法》已將圖形用戶界面納入外觀設計保護范疇,2023年修訂的《專利審查指南》進一步確立了界面設計的局部外觀設計保護規則,明確局部設計側重于圖形用戶界面設計本身,申請名稱既無需含有屏幕顯示面板,也不必列舉設計可應用的設備類型。然而相較于傳統圖形用戶界面設計,依托全息投影等非實體媒介呈現的虛擬設計,其產品依附性與呈現穩定性均顯著降低,與《專利法》針對外觀設計專利所需的認定要件無法完全對應。因此,此類設計能否繼續適用現行外觀設計制度進行保護?抑或需要構建新型保護模式?已成為亟待回應的問題。
在域外虛擬設計保護方面,多國已從立法實踐作出積極回應。比如,歐盟新近頒布的《外觀設計條例修正案》將設計產品的外延擴展至無實體形式,將虛擬設計明確納入外觀設計保護體系;日韓兩國則采用獨立客體保護模式,將虛擬圖像設計作為脫離產品載體的新型外觀設計專利客體予以保護。鑒于虛擬設計已成為除實體產品設計以外新一極的設計領域,全世界都在該領域積極布局。因此,本文試圖從外觀設計立法的內在邏輯出發,對我國現行外觀設計保護制度進行系統性檢視,深入分析產品與設計之間的關系,結合虛擬設計的特性探索與之相適應的保護模式。
二、外觀設計范式轉換下設計與產品的關系
數字技術迭代與工業設計制度革新正解綁傳統外觀設計中產品與設計的依附關系。在制度層面,局部外觀設計制度的引入及圖形用戶界面保護規則的更新,正逐步削弱外觀設計與實體產品的形式綁定關系;在技術層面,虛擬設計借助3D成像、全息投影等技術,實現脫離實體載體的獨立呈現。此種雙重分離趨勢不僅沖擊著“產品”的語義邊界,更引發外觀專利保護的反思。
(一)制度檢視:設計與產品的觀念分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為“《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之規定,外觀設計系指由形狀、圖案、色彩等設計要素構成,應用于工業產業的整體或局部產品設計方案。外觀設計系運用美學要素裝飾工業產品外觀的設計方案,是美學的表達,而非功能實用性質的技術發明。盡管外觀設計需以產品為載體,其設計要素客觀上通過具體工業產品予以呈現,但外觀設計制度的保護對象并非載體本身,而是具有美感的設計要素組合。在權利保護范圍方面,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以圖片或照片所呈現的產品設計為準。外觀設計制度保護的是通過圖片或照片等視覺載體固化的設計特征,而非對產品物理屬性的權利主張。在司法實踐中,外觀設計侵權判定主要考察被訴侵權設計與專利設計的視覺特征相似度,而產品載體主要作為區分市場領域及功能用途的技術要素而存在。
我國圖形用戶界面設計的保護歷程直觀體現了產品依附性弱化的制度演進趨勢。2014年,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68號頒布的《專利審查指南》首次將圖形用戶界面設計納入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客體,2019年修訂版《專利審查指南》強化了設計與產品載體之間的制度綁定,明確要求圖形用戶界面設計專利申請須依托顯示屏幕面板作為載體。此種綁定關系在2020年《專利法》引入局部外觀設計保護制度后發生根本性轉變,新制度賦予局部外觀設計的相對獨立性,實質弱化了外觀設計與產品載體之間關聯。2023年配套《專利法》修訂的《專利審查指南》在此基礎上規定了圖形用戶界面的局部外觀設計保護。首先,明確局部設計保護重心在于圖形用戶界面設計本身,其通過弱化專利申請與具體產品的對應關系,凸顯界面設計的獨立價值。其次,《專利審查指南》規定具有通用性的圖形界面設計可采用標準化表述,申請人既無需在設計名稱中限定屏幕顯示面板類型,亦不必列舉界面設計可應用的設備類型,弱化了產品載體對設計保護的約束。
外觀設計專利制度旨在通過保護具有美感的視覺設計,提升產品的市場辨識度與消費吸引力。由此決定其保護對象本質上是依附于產品的創新性視覺表達,設計要素的組合構成權利保護的核心要件,而產品載體僅作為設計呈現的技術形式而存在。基于此,對設計的法律保護不應受限于載體的具體形態。當技術進步使設計可脫離傳統物理載體獨立呈現時,若僅因載體形態的變化即否定其保護適格性,本質上是將形式要件凌駕于制度價值之上。這不僅與外觀設計專利的立法初衷相悖,更可能阻礙數字時代設計創新的持續發展。
(二)特征厘析:虛擬設計與呈現媒介的物理分離
在技術迭代的驅動下,作為數字經濟產物的虛擬外觀設計亟待明確概念界定。從內涵而言,虛擬設計作為一種新型設計范式,可通過計算機程序、算法等數字技術或全息投影、虛擬和增強現實等電子技術呈現其視覺形態。區別于傳統設計對實體產品的依附性,虛擬設計突破了物理世界的限制,能夠脫離具體產品載體而作為獨立設計而存在。
從設計的呈現媒介角度分析,虛擬外觀設計可分為兩大類型。一是借助VR穿戴式設備中的微型電子模組和光學元件實現的虛擬設計;二是依托計算機程序與全息投影,通過光波干涉和衍射原理的三維成像技術,在無實體屏幕的場景下,將立體影像投射至空氣等流體介質或墻體表面等非傳統載體,呈現可交互的動態圖像設計。
虛擬設計具有明顯的動態性。由于呈現媒介的多元化,如全息投影設計可在墻面、地板等不同介質上呈現,突破了單一呈現載體的限制,并具有可重復性呈現的特點。在美國的水景設計案中,案涉設計系通過精密水壓控制系統生成的瞬態水滴圖案,盡管其存續短暫且依賴外部因素,但法院仍認定該設計具有可復現性與確定性,符合工業制品設計的實質要件,體現了法院對動態設計可保護性的制度回應。對此問題,美國專利審查程序手冊(以下簡稱為“MPEP”)1504.01(a)(I)(A)也作出規定:“設計的存續狀態受外部環境影響,并不構成否定其工業應用性的當然理由。”2023年我國修訂的《專利審查指南》新增動態圖形用戶界面保護規則,明確允許申請人提交視頻文件展示設計特征的動態變化過程,也從側面肯認了外觀設計的動態變化性。由此可見,虛擬設計雖依賴全息投影等技術在非傳統載體上呈現,但其可在不同呈現媒介上展現,仍應視為可重復生成的具體設計。
虛擬設計的另一顯著特征是產品依附性的弱化。工業外觀設計由美學要素構成,既包括三維的形狀要素,也包括圖案、線條和色彩等二維要素。隨著光感技術與全息投影技術的迭代發展,這些設計要素已能夠脫離實體產品獨立呈現。在此新模式下,設計的形狀、圖案、色彩等設計要素與產品載體發生了物理分離,設計要素的視覺形態不再適用于產品的外表輪廓,而是轉化為由三維光影構成的可視化虛擬形態。例如,索尼公司研發的Xperia Touch光場投射設備可將墻面、桌面等平面介質轉化為動態圖像載體,基于光波干涉與衍射原理實現全息立體成像。相較于傳統外觀設計對實體工業產品的依附,虛擬設計通過技術手段,實質性解構了設計與呈現載體間的物理綁定關系。此種從實體依附向虛擬表達的范式轉換,不僅對外觀設計專利制度中產品一詞的理解提出挑戰,也從根本上提出了設計保護是否必須以實體產品為載體這一問題。
現行相關專利法律規定對產品的概念欠缺明確的定義,學界對于“產品”一詞的理解存在理論分歧。傳統解釋論者嚴格遵循《專利法》“適于工業應用”的文義,強調作為設計載體的產品須具備穩定的物理形態,以此確保設計特征的穩定表達。與此相對,革新解釋論者則主張對產品作彈性解釋,其認為產品須為實體產品系對法律規范的誤讀。如學者黃細江指出,實現設計要素的可視化表達不應拘泥于載體的物質形式。外觀設計載體應延伸至投影、光影、虛擬界面等虛擬媒介。
若嚴格遵循傳統解釋論對“產品”的物理形態要求,則需構建虛擬設計的獨立保護體系。在此路徑下,法律需對設計載體作類型化區分,對依附于工業產品的傳統外觀設計維持現有保護模式,即以產品整體或局部為載體認定設計特征;對實體顯示屏幕呈現的圖形用戶界面設計,則沿用局部外觀設計制度;對全息投影、虛擬現實等技術在空氣介質或任意平面呈現的虛擬設計,則需突破《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的規范框架,創設獨立于物理載體的新型權利客體。盡管《專利審查指南》允許通過計算機輔助制圖生成設計圖片,但該規則僅解決申請程序中的形式問題,未觸及權利客體的本質屬性。由此可見,若要實現虛擬設計的獨立保護,仍須通過立法修訂將設計載體從實體產品擴展至功能實現載體。
若采納革新解釋論對產品作彈性解釋,將光影、空氣流質等非實體媒介納入產品的范疇,雖可使虛擬設計符合現行制度“以產品為載體”形式要件,但易引發混亂。根據《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的立法原意,工業應用要求設計具備可工業量產屬性與確定性,而流動介質缺乏形態穩定性,因此難以滿足該要件。此外,過度擴張產品的外延將引發權利邊界的模糊。如將投影墻面視為產品,則同一設計在不同介質上的投射可能構成多個權利客體,易導致權利的保護范圍模糊化。且法律概念的擴張需以社會共識為基礎,將空氣、光影等自然存在物等同于工業產品,顯然逾越了產品本身語義的合理邊界。面對上述制度適用的窘境,或許比較法視角下的國際經驗可提供一些啟發和借鑒。
三、比較法視角下虛擬設計保護模式
面對數字技術引發的外觀設計保護難題,美國、歐盟及日韓等主要法域已展開差異化的制度實踐。這些域外法例的制度經驗,或可為紓解我國虛擬設計保護困境提供比較法層面的重要參考與借鑒。
(一)美國:產品依附性弱化與產品應用標準的漸進突破
美國外觀設計專利制度堅持產品應用標準,《美國法典》第35編第171條明確規定外觀設計的保護對象為“適用于產品的新穎、原創且具有裝飾性的設計”。在標志性判例Zahn案中,法院對法典171條中“適用于產品的設計”(design for an article)作出具體解釋,強調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對象是“為產品而作的設計”(for),而非“產品的設計”(of)。這一解釋邏輯在2019年Curver Luxembourg, SARL v. Home Expressions Inc.案中得以強化,美國聯邦巡回法院認定外觀設計專利授予應當用于制造產品(applied to an article of manufacture)的設計,而非設計本身。產品應用標準經由司法實踐的不斷演進,最終確立了外觀設計的工業實用屬性必須依托于產品的基本范式。
盡管產品應用標準的形式要件較為嚴格,但司法與行政系統正試圖通過彈性解釋弱化設計對產品的依附性,以此推動制度適應數字技術發展。就字體外觀設計保護歷程而言,傳統的字體通過實體字模塊制作生成,其滿足工業設計的產品應用標準。但隨著計算機技術的發展,字體可通過計算機程序電子生成。據此,美國專利商標局(以下簡稱為USPTO)發布了《專利審查程序手冊》。其1504.01(a)(III)明確了通過計算機程序生成的現代字體設計的專利申請,審查人員不應僅因該設計不需要實體印刷塊而認為設計不符合《美國法典》第35編第171條“制造物品”要求駁回權利申請。MPEP實質豁免了計算機生成字體設計展示其載體的要求,支持字體設計可獨立于任何特定顯示屏幕或其他載體獲得保護。
在司法判例中,法院通過靈活解釋產品的外延,將產品外延擴展至借助計算機程序生成的圖像本身。具體而言,在Adobe Systems, Inc. v. Southern Software, Inc.案中,加利福尼亞州北區聯邦地方法院雖主要聚焦于字體生成軟件的版權爭議,但該案件的討論提及了計算機程序生成的字體設計在特定場景下可構成產品,并且獲得外觀設計的專利保護。在Microsoft Corp. v. Corel Corp.案,法院裁定計算機軟件生成的設計界面因在計算機操作中發揮實質性功能,即使設計并未綁定特定硬件,仍可以被認定為產品。
MEPE對計算機生成字體設計的豁免要求,是在數字技術發展浪潮下對產品應用標準的松動。但此種松動易引發司法判例的前后矛盾,如在Microsoft Corp案中,法院認可了計算機生成設計本身構成產品,但在2019年的Curver Luxembourg SARL案中,法院則認為外觀設計專利并非授予設計本身。當計算機程序生成的界面設計被直接認定為產品時,動態用戶界面既可以作為設計被保護,又因其功能屬性被視為產品,設計與產品的界限趨于模糊甚至發生混同。
(二)歐盟:產品載體標準下的擴張保護模式
隨著經濟數字化進程加速,需保護的外觀設計形態正從實體產品向虛擬領域延伸。為應對這一變革,歐盟于2024年11月18日同步頒布《歐盟外觀設計條例修正案》(EUDR,下簡稱為《條例》)與《關于外觀設計法律保護的重鑄指令》(EUDD,以下簡稱為《指令》),調整外觀設計保護制度,以適應數字經濟的發展。
原《共同體外觀設計條例》(以下簡稱為原《條例》)僅保護適用于實體產品的外觀設計,現《條例》第3條將無實體形態的虛擬設計納入保護的同時,還新增了動畫設計這一新型設計形式。具體而言,《條例》重新定義“設計”的內涵,將動態表現形式納入保護范圍,明確涵蓋產品的運動軌跡、狀態過渡等動畫特征。同時,《條例》擴展了“產品”的外延,規定除計算機程序外所有以物質實體或非物質形式呈現的工業及手工藝制品均可成為設計的載體。在新《條例》下,游戲開發商有權就電子游戲技能特效、交互界面等圖形符號及動態特效申請設計權,無需依附于實體設備。
為匹配動畫設計的保護需求,歐盟啟動申請程序改革。根據《條例》授權,未來將通過實施條例等二級立法取消強制提交七視圖靜態圖片的限制,允許使用視頻(MP4)、動態圖像(GIF)等格式直接展示設計特征。這一調整不僅簡化了動畫、交互界面等復雜設計的申請流程,還通過動態可視化呈現提升權利范圍的公示效力,減少因權利內容模糊導致的侵權爭議。
與此同時,原《條例》規定的設計權人禁止第三方未經許可使用設計的排他權,涵蓋制造、提供、銷售、進出口、使用含設計之產品或為此類目的存儲產品。在此基礎上,《條例》規定設計權人有權禁止他人為制造侵權產品而創建、下載、復制、共享或與他人共享或分享任何載有該設計的媒介或軟件之行為,明確將3D打印文件、數字模型傳輸等行為納入規制范圍。
(三)日韓:獨立客體認定與二元保護路徑
日本工業產權保護體系對圖像設計的法律保護經歷了階段演進。2019年修訂前的《意匠法》堅持設計依附產品的原則,將外觀設計限定為“通過視覺呈現美感的物品(含其局部)形狀、圖案、色彩或其組合”。
日本《意匠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了圖形用戶界面的局部外觀設計保護,明確圖形界面是為實現產品功能操作(僅限于使產品發揮功能所必需的操作)而顯示的圖像設計,如智能手機屏幕顯示的操作界面。此類設計的保護范圍既包含在產品本身被顯示的圖像,也包含在配套使用產品上被顯示的圖像。日本《意匠法》對顯示在產品本體或其配套設備上的功能性操作圖像給予外觀設計保護,但此類圖像本身并不構成獨立的外觀設計專利客體。法律規定的外觀設計保護對象始終是包含特定圖像的物品或其局部,而非脫離產品的單純圖形元素,圖像類設計仍須依附于具體產品才可申請外觀設計保護。
2019年日本《意匠法》修正案將圖像設計與傳統物品、建筑物并列作為外觀設計的獨立保護客體,允許脫離產品載體的圖像設計獨立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結合舊法對圖像的保護思路,日本特許廳隨后公布了新修訂的《意匠審查基準》,其將圖像保護分為兩種類型,一是延續傳統保護規則,局部外觀設計繼續保護依附實體產品的圖像設計;二是新增獨立圖像設計的審查標準,申請人無需綁定實體產品即可申請專利保護,但須在設計相關物品欄明確記載圖像的具體功能用途。可見,日本《意匠法》在擴大設計權利范圍的同時,仍堅守工業設計的實用性原則。獨立的圖像設計須表明功能性用途方可申請專利保護,對于僅具有美感的創作設計則被排除在外觀設計保護體系之外,而此類設計僅能通過著作權制度尋求保護。
類似的,此前,韓國也規定圖像設計需依附于物理載體作為局部外觀設計才能獲得保護。但其于2021年修訂的《工業品外觀設計保護法》,與日本外觀設計保護思路相似,允許圖像設計獨立申請外觀設計權,并對兩類圖像實施分類保護,即顯示于物理產品的圖像仍納入局部外觀設計保護,而獨立圖像則可脫離產品申請單獨注冊。
但相較于日本,韓國法對“圖像設計”的定義更具包容性。《工業品外觀設計保護發》明確“圖像設計”是指通過數字技術或電子方式表達的圖形、符號等元素,且限定于設備操作或功能實現場景。其中的獨立圖像設計,不僅包含靜態圖形,還開放動態圖像注冊,但申請人需在申請時說明動態變化的順序。此外,《外觀設計審查指南》將圖像界定為“虛擬產品”,承認其獨立于物理產品的法律地位。這一修訂實質上通過擴展性解釋,將傳統“產品”概念從實體物件延伸至電子虛擬的非實體表現形式。
(四)比較法視域下二元保護模式的路徑選擇
誠然,美國通過司法判例弱化了設計對實體產品的依附性,但其對產品概念的過度擴張不免與產品應用標準的司法判例產生矛盾,甚至出現“設計本身即構成產品”的邏輯悖論。歐盟通過展拓產品外延至非物質載體,試圖將虛擬設計納入外觀專利的保護范疇,并將投影墻面、空氣等自然存在物等同于工業產品的做法,實質已突破“產品”概念的語義邊界。日韓則是通過立法修訂實現獨立圖像設計的去產品化保護,構建傳統產品設計與獨立虛擬設計的二元保護模式。該模式既延續了傳統制度優勢,又契合數字時代的設計保護需求。因此,基于比較法視角,筆者建議綜合借鑒日韓外觀專利的二元保護模式,以完善我國虛擬設計的專利保護。
四、制度完善:虛擬設計法律保護路徑之探賾
在數字技術革新推動虛實空間深度融合的背景下,虛擬設計的法律保護面臨著傳統制度供給不足的困境。現行外觀設計專利制度以實體產品為載體構建的規范體系,已難以回應全息投影、虛擬現實等非實體化設計形態對法律概念、保護模式提出的挑戰,因此亟需通過制度重構形成數字時代的外觀專利保護新模式。
(一)從“以產品為載體”向多元呈現載體的轉變
歐盟《外觀設計條例修正案》雖將產品外延擴展至非實體形式,但在處理全息投影、虛擬現實等虛擬設計時,將投影墻面、空氣等自然存在物直接等同于工業產品的做法,實質上已突破產品概念的語義邊界。
在外觀設計專利制度中,產品應作為載體的具體表現形式,其為載體的下位概念。對于“設計以產品為載體”應理解為于傳統的產品外觀設計而言,產品為其呈現其設計要點的載體。隨著新興數字技術的發展,設計的呈現載體逐漸多元化,產品已非呈現設計的唯一載體。現代外觀設計的載體理應包含實體產品與非實體媒介兩大類型。如全息投影圖像設計的載體則是作為技術手段的全息投影技術及其作為物理介質的空氣。
區別于歐盟擴展產品外延的保護路徑,筆者認為宜保持產品內涵與外延不作變動,明確產品僅作為設計載體的呈現形式,以發揮區分設計功能與用途的作用。與此同時,應明確載體與設計的二元關系結構,肯認載體既可以是實體產品,亦可為虛擬媒介。在新模式下,傳統的外觀設計的呈現依托于實體產品,而虛擬外觀設計的呈現則借助全息投影、虛擬現實、三維成像等非實體媒介。此種分層規范既可維持法律概念的穩定性,又能適應技術發展的現實需求。
(二)設計實用性的規范強化
隨著數字技術的快速發展,美國雖未對虛擬設計建立專門保護,但美國法典第171條確立的產品應用標準,明確強調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對象應是“為產品而作的設計”(for),而非“產品的設計”(of)。這一標準讓外觀設計得以擺脫技術專利產品固定性的影響,同時又劃清了工業外觀設計與美術作品的界限,強調工業外觀設計應當具備工業實用性。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外觀設計系指由形狀、圖案、色彩等要素構成的,應用于工業生產的整體或局部的產品設計方案。實用與非實用的區分構成了《工業產權法》和《著作權法》的分野,區別于《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對象須具有工業實用性。此種實用性要求工業設計應當是適用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其能夠通過工業化手段實現量化生產。特別是在外觀設計從單一產品載體向多元載體展拓過程中,更需嚴格把握外觀設計的實用性要求。外觀設計制度歷來堅持以產品為載體標準,在傳統的工業發展模式下,傳統外觀設計寄托于產品呈現其設計特征,實體產品可應用于工業進行批量生產,其設計的實用性不言自明。但對于虛擬設計而言,其載體是非實體媒介,其不同于實體產品與工業生產存在直接關聯。因此對于此種設計,需明確設計的功能用途,申請人在工業設計權申請過程亦需予以具體指明。
(三)外觀設計的二元保護模式
在虛擬設計的法律保護方面,日韓兩國確立了獨立于產品載體的保護標準。如韓國創新性地將數字技術或電子方法呈現的圖像(Icon)設計確立為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新客體,獨立于傳統產品設計,納入外觀設計保護體系。
鑒于此,筆者認為我國可在保留現行產品外觀設計保護規則的基礎上,為虛擬設計的構建特別保護機制。首先,法律需對設計載體進行類型化區分,建立差異化的法律適用規則。對于傳統工業產品的外觀設計,繼續適用現有的保護規則。其次,對于依托全息投影、虛擬現實等技術實現的新型虛擬設計,其呈現載體已突破物理介質的限制,可在空氣介質或任意平面動態展示。因此,此類設計需突破《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關于產品載體的規范框架,通過立法修改將其確立為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新客體,形成與傳統產品設計并行的保護模式。
五、結語
當全息影像穿透實體屏幕的桎梏、交互界面脫離物理設備的束縛,傳統法律制度所設定的產品概念已然無法涵蓋技術賦予設計的全新存在形態。面對虛實交融的圖景,法律制度的回應不應止步于對技術表象的被動調整,而需以更宏闊的視野重構規則體系。二元保護模式之所以具有合理性,在于其雙重邏輯架構,其既強調表明功能用途用以堅守外觀專利的實用性底線,又借助設計載體類型化為跨維度的虛擬設計提供制度容器。該制度模式避免了產品與設計概念體系的混同,同時通過分類保護平衡了制度穩定性與產業發展的需求。或許在不久的將來,外觀專利將不再以“產品”之名框定設計的外延。
注:因字數關系,注釋省略。如引用、轉發請注明《電子知識產權》2025年第9期(未經授權禁止轉載、摘編、復制及建立鏡像,違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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