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廣東陸豐60歲男子殺害50歲女友一案,在汕頭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今年6月,被告人吳某一審被判處死刑,其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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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某騎摩托車載文女士監控畫面
庭審結束后,被害人家屬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吳某當庭翻供,檢方建議維持一審死刑判決,本案將擇期宣判。
一審判決書顯示,2024年8月16日上午,被害人文女士向吳某提出分開,吳某將其約出,駕駛摩托車帶至山頭商談。期間,吳某欲與文女士發生性關系,被拒后心生不滿,便用事先準備的斧頭多次猛烈砍擊文女士頭部,致其當場死亡。隨后,吳某將作案工具等拋至荒草堆中,獨自駕車逃離現場。監控顯示,作案全程僅用時16分鐘。
二審時,吳某當庭翻供,否認約文女士出來發生性關系,且否認實施殺害行為。而是辯稱,文女士約他到案發地點學游泳,其肚子疼如廁回來后,發現她已被殺害。然而,該說法遭到公訴方反駁,案發地為偏僻的一處荒山。
被害人家屬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文女士是一名鄉村小學代課老師,丈夫去世后經人介紹認識了離異的吳某,兩人共同生活約11年,未辦理結婚證。
吳某60歲,小學文化,無業,沾染賭博,生活完全依靠文女士。家屬及鄰居均目睹過吳某對文女士的暴力行為,致其身上多處受傷淤青,吳某曾說“打死一個外省仔算什么”,并揚言小心“半夜三更被我用刀捅死”。
證人證言顯示,吳某的多位家屬均表示,吳某脾氣暴躁、愛罵人,與親戚關系不和,沒有收入來源,近幾年來與文女士關系逐漸惡化,不一起吃飯、不同寢,經常發生爭吵。
案發當天,家屬聯系不上文女士,吳某謊稱對此不清楚。直至家屬查看監控發現,雙方當天曾一起駕乘摩托車,才報警將吳某抓獲。
此前,吳某供述稱,因文女士提出分開生活,自己不愿意,便要求與其在外發生一次性關系才放她走。在樹叢中文女士表示拒絕,吳某一氣之下行兇,“因為我擔心她不愿意和我發生性關系,于是我就準備了一把斧頭,想著可以嚇唬她。”
然而此次開庭,吳某又對此否認,稱是在山上撿到的斧頭。他辯稱與文女士關系很好,從未對其家暴,稱其“身上的傷全部是因為她喜歡去按摩造成的”。不過,家屬表示文女士平日很節儉,不會去按摩。
一審法院認為,吳某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吳某持斧頭多次砍擊被害人頭部,殺人意志堅決,手段殘忍;被害人無過錯,吳某僅因被害人要離開即蓄意殺人,性質惡劣;且在審查起訴時開始翻供,在庭審中未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沒有悔罪,其殺人罪行極其嚴重。
對于二審,家屬希望維持一審判決,“他怎么能如此殘忍,下此狠手,沒有一點悔恨態度,禽獸不如。希望法律能嚴懲!”
記者:趙雨萌
編輯:黃昱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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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女士與張先生通過“搖一搖”加為好友,兩人在車內發生性關系后,張先生身體不適停止呼吸,張女士害怕雙方關系暴露未撥打120,還拿走張先生手機離開現場。9天后,警方在車內找到張先生的尸體。經鑒定,張先生符合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急性發作而死亡。事發后,張先生家屬起訴張女士索賠48萬余元。近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該案二審判決。法院判決張女士賠償張先生家屬共計13.8萬余元。
一審法院認定:2023年2月,張女士與張先生通過微信搖一搖相識。2023年2月25日,張女士與張先生見面后,在某酒店第一次發生性關系;2023年3月3日晚,張女士與張先生在微信相約見面,張先生駕駛轎車在某公園接上張女士后,行駛至某街道鉑力特東門向南100米附近,兩人在車內后排座位發生性關系,之后張某突然感覺身體不適,張女士在現場采取了簡單施救措施但未奏效,施救持續40分鐘,張女士發現張先生停止呼吸后,害怕雙方關系暴露,遂將張先生手機拿走離開現場。整個過程中,張女士并未撥打120急救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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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女士與張先生通過“搖一搖”加為好友,兩人在車內發生性關系后,張先生身體不適停止呼吸 資料配圖
2023年3月12日,公安機關在車內找到張先生的尸體。2024年4月6日,陜西佰美法醫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顯示:“張先生符合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急性發作而死亡”。事發后,張先生家屬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張女士賠償48萬余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張女士與張先生僅為微信搖一搖中添加的好友,張女士在有配偶的情況下與張先生保持不正常男女關系,違反公序良俗,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悖,應當受到譴責。張先生在與張女士第二次見面發生性關系后突發疾病,雖然法律并未明確規定“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的范圍,但是張女士與張先生發生性關系的地點較為偏僻并在密閉的車內空間,張先生突發疾病時身邊僅有張女士一人,這一情況很大程度上排斥了該空間外其他人及時介入救助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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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女士害怕雙方關系暴露未撥打120資料配圖
在張先生倒下后,張女士已經意識到張先生的身體狀況異常并采取了一些簡單的施救措施,其對于張先生處于危險境地具備較高的可預見性,因此張女士對張先生承擔一定的救助義務具備合理性。在負有積極的合理救助義務的情況下,張女士拿走張先生的手機獨自離開車內,屬于消極逃避的不作為行為,盡管張先生死亡的主要原因系其自身疾病,但是張女士棄張先生于不顧的行為,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張先生喪失了送醫救治的機會,其對張先生的死亡結果負有一定責任。張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患有嚴重的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的情況下仍在密閉的狹小空間與張女士發生性關系,其自身存在重大過錯,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程度,一審法院酌定張女士承擔15%的賠償責任,張先生自行承擔85%的過錯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張女士賠償張先生家屬共計137043元;駁回張先生家屬其余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張先生家屬、張女士均不服上訴。二審法院審理查明,一審認定事實屬實。張先生家屬主張的喪葬費系按責任劃分后的金額,一審將該費用認定為喪葬費不當,故一審判決應予變更。因此,二審法院判決,維持一審判決第二項及訴訟費承擔部分;變更一審判決第一項為:張女士賠償張先生家屬共計13811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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