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來源:文成司法局
投稿私信甌傳小編: ou_zhuan
【典型案例】
17歲的小藍,曾是一名普通高中生,可14歲那年認識“兄弟”小周、小劉后開始混跡社會,學業荒廢,行為逐漸偏離正軌。2024年底的一天,小周和小劉以“幫忙搞錢”為由,計劃帶人對攜帶現金來文成兌換貨幣的王某實施搶奪,并安排小藍在一旁為他們“放哨”,承諾事成后分他一份。小藍雖未直接動手,但在現場負責望風、報信,最終小周和小劉等人成功搶得財物。案發后,三人均被警方抓獲。小藍一再辯解:“我只是站崗,又沒搶東西,我才17歲,應該沒事吧?”然而,經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審查,小藍因涉嫌搶奪罪被依法移送起訴。校方也因其屢教不改、涉嫌犯罪,決定為其辦理退學手續。
【法律分析】
“我沒動手,就不算犯罪?”
法律里的“犯罪”,不只是“親手做壞事”,哪怕你只做了“小事”,只要幫了忙,就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小藍雖未直接搶奪,但其“放哨”行為客觀上協助了犯罪完成,屬于從犯,同樣構成搶奪罪。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我未成年,不用坐牢?”
小藍已滿17周歲,必須承擔刑事責任,并無“年齡小就免責”之說。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案底如“烙印”,擋住未來路。一旦被判罪,將直接影響今后升學、就業、參軍、考公等人生重大選擇。要遠離有不良行為的人群,多與積極向上的同學、朋友交往,培養健康興趣愛好。若被他人脅迫、教唆參與違法犯罪,應及時向家長、老師、警察或社區工作人員報告,尋求幫助。
![]()
溫馨提示:由于微信修改推送規則,請將“甌傳”加為星標,沒有經常點“推薦”的,會慢慢收不到推送。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