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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區農業農村局日前查處一起經營劣質農藥及不執行農藥經營臺賬制度案。
經查,某農資經營部經營的14種農藥均已超過質量保證期,貨值金額達274877元;14種農藥均未建立采購、銷售臺賬,違法所得無法查證;當事人雖有退貨意愿并采取相應措施,但是到案發之日,未實際退貨。
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之規定,鑒于當事人以下情形:1.及時采取措施避免危害擴大,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可能帶來的危害后果。當事人自愿申請并在執法機關監督下,自費將14種過期農藥交由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置;2.積極配合調查且主動補救。當事人在案發后主動供述違法事實,積極配合調查,并且聯系供貨商表達了退貨意愿及采取相應措施;3.系初次違法且社會危害程度低。當事人案發前沒有被執法機關處罰過,截止到本案調查結束,執法機關沒有發現也未接到購買當事人農藥使用后有不良后果的反映,社會危害性不高。綜合考慮本案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后果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結合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經集體討論決定,江川區農業農村局依法決定對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并作出如下處罰決定:罰款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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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區農業農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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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責編:張亞靜
監制:張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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