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郭良律師
摘要
非法行醫罪是維護國家醫療衛生管理秩序與公民生命健康權的重要刑法屏障。本文以《刑法》第336條第一款及人民法院指導案例庫案例為基石,系統剖析本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厘清其與醫療事故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等近似罪名的界限,深入探討刑民交叉場域中的因果關系與賠償范圍問題,并提煉出以主體資格、因果關系為核心的辯護觀點體系,以期為司法實務與理論深化提供智識參考。
關鍵詞:非法行醫罪、犯罪構成、因果關系、刑民交叉、辯護觀點。
前 言
非法行醫作為一種社會頑疾,在利益驅動、醫療資源緊張與監管難度的多重因素交織下屢禁不止,嚴重侵蝕公共健康安全根基。為有效打擊此類行為,我國《刑法》第336條第一款設立了非法行醫罪。然而,司法實踐中,關于犯罪主體的精準界定、危害結果與行醫行為間因果關系的認定、以及刑民責任交織等難題層出不窮。本文旨在通過解構司法案例,構建一個清晰的法律適用框架,以回應實務關切,總結出刑事實務認定要點,為刑事辯護及醫療機構合規治理提供智識支持。
一
非法行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解析
(一)主體要件:“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之嚴格限定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核心在于“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司法解釋以列舉方式明確了其范圍,包括:未取得或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者;被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業者;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者等。
司法實踐的關鍵在于區分 “根本無資格” 與 “資格存在程序瑕疵” 。【案例1】王某某案與【案例2】張某軍案確立了重要規則:已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行為人,即便存在異地未注冊、未取得執業證書等行政違規,亦不構成本罪主體。 這一認定嚴格遵循了罪刑法定原則,將刑事打擊鋒芒限定于真正不具備行醫資質的群體,防止刑罰權不當擴張至行政違法領域。
【案例1】 王某某非法行醫無罪案——行醫行為超出執業許可證所確定執業范圍的行為定性
【裁判要旨】對于已經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資格的行為人,在異地執業未向當地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注冊,沒有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行醫的,按現行司法解釋的意見,不符合非法行醫罪主體方面的要求,不構成非法行醫罪。(入庫編號:2023-06-1-336-002)
【案例2】張某軍非法行醫再審改判無罪案——非法行醫罪的主體認定
【裁判要旨】已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但尚未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不屬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入庫編號2024-01-1-336-001)
(二)客觀要件:“非法行醫”行為與因果關系的階層化認定
(1) 行為認定:“非法行醫”即“擅自從事醫療活動”,其外延廣泛。【案例4】馬某某案確認,根據醫療書籍開具處方并配售藥材屬于診療行為;【案例5】李某、徐某案明確,醫療美容屬于醫療活動;【案例6】侯某英案強調,即使在有證診所內,無資格者獨立行醫亦屬“非法行醫”。
【案例4】馬某某非法行醫案----取得醫生執業資格開具中醫處方并配售“中藥材”行為的定性
【裁判要旨】 沒有行醫資格的人員根據醫療書籍開具診療處方并為他人配制、銷售“中草藥”的行為,應當認定為診療行為。行為人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為他人開具中醫診療處方并配制“中草藥”,屬于非法行醫,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行醫罪定罪處罰。(入庫編號2024-06-1-336-001)
【案例5】李某、徐某非法行醫案——非法醫療美容致過敏性休克死亡的刑事責任認定
【裁判要旨】 醫療美容項目從業者無相關資質,在未能確認就診人過敏體質等健康情況下徑行操作,事發后未采取有效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等嚴重后果,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的,依法以非法行醫罪定罪處罰。(入庫編號2024-03-1-336-002)
【案例6】侯某英非法行醫案——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在診所負責人默許下獨立從事醫療活動行為的定性
【裁判要旨】 行為人未取得醫師資格,雖經所在診所負責人同意,但在沒有醫師的授權和指導下獨立從事醫療活動,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以非法行醫罪定罪處罰。(入庫編號2024-03-1-336-001)
(2)結果與因果關系的階層化認定:本罪采用“情節三分法”,因果關系認定隨之呈現階層化特點:
① 情節嚴重(入罪門檻):包括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使用假劣藥械、或被行政處罰兩次后再次非法行醫【案例7 黃某某案】等。此時,因果關系認定相對寬松,重在行為本身的違法性與社會危害性。
【案例7】黃某某非法行醫案-----非法行醫被兩次行政處罰再次行醫的認定
【法院認定】被告人黃某某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等合法證件情況下,在某某鎮“紅山牙科診所”開展口腔診療活動,分別于2016年8月18日、2018年11月23日兩次被仁化縣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行政處罰。2023年8月18日,黃某某在未取得有效合法證件的情況下,在“紅山牙科診所”開展口腔診療活動再次被仁化縣衛生健康局查獲。被告人黃某某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非法行醫,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行醫罪。 案號:(2024)粵0224刑初88號
② 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加重情節):指造成中度以上殘疾、嚴重功能障礙,或對多人造成輕傷。
③ 造成就診人死亡(最重情節):此處的因果關系要求最為嚴格,必須是直接、主要原因。【案例8】賈某某案確立了“直接致害因素”標準,并指出搶救醫院無重大過錯的搶救不中斷因果關系。
【案例8】賈某某非法行醫案——非法行醫案件中醫療行為與危害后果之間因果關系的認定
【裁判要旨】被告人賈某某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和執業許可證而非法行醫,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行醫罪。賈某某的非法行醫行為直接導致了被害人褚某某的死亡,應認定為“造成就診人死亡”。就診人死亡的非法行醫案件中,如果行為人的非法行醫行為是就診人死亡后果醫學上的直接致害因素,則通常行為人構成非法行醫罪的結果加重犯。如果搶救醫院沒有明顯過錯的搶救行為,不能中斷非法行醫行為與死亡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入庫編號2023-06-1-336-001)
(三)主觀要件:復合罪過形式
行為人對于“非法行醫”行為本身是明知故犯,存在故意。但對于“造成就診人死亡”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等加重結果,其心態通常為過失。這種“行為故意+結果過失”的復合罪過形式,是本罪主觀方面的典型特征。
二
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
(一)與醫療事故罪的區分
兩罪的核心區別在于主體身份。非法行醫罪主體是“無資格者”,而醫療事故罪主體是“有資格的醫務人員”。【案例9】梁某醫療事故案是典范:護士在醫生安排下進行超范圍麻醉致人死亡。法院認為,行為發生在合法醫療機構內,系醫院管理失序下的職務行為,護士個人存在重大業務過失,故以醫療事故罪論處。此案揭示了在合法醫療框架內的個人嚴重失職,應歸責于醫療事故罪。
【案例9】梁某醫療事故案——醫務人員在醫院安排下的違規醫療行為應當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 實踐中,對于已取得護士資格而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護士,擅自從事診療活動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以非法行醫罪論處爭議不大。但是,被害人到合法成立的私立醫院就診,由醫生安排手術,護士在醫院的安排下從事超出其護理工作的麻醉等行為,之所以發生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與醫院對醫護人員資格、診療行為、手術規程等管理存在漏洞明顯有關,這種情況下護士的行為不應認定為非法行醫罪,而應考慮是否符合醫療事故罪的構成要件。 醫療事故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必須是醫務人員。客觀上系由于當事人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造成了就診人的死亡。所謂嚴重不負責任,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嚴重違反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即醫療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主觀上對病人傷亡存在重大業務過失。所謂業務過失,是指擔任某種職務或從事某種職業的人,違反業務上的特定注意義務的主觀心理。綜合上述情況,即使被告人的行為屬于其所就職醫院安排的職務行為,但其個人仍然存在重大業務過錯,則符合醫療事故罪的犯罪構成,可依法構成該罪。需要說明的是,醫療事故責任認定書是認定醫療事故罪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醫療事故責任認定書只是認定被告人行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罪的其中一個證據,法院可以綜合全案證據來認定醫療事故責任。 (入庫編號2023-03-1-335-001)
(二)與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罪的區分
非法行醫致人傷亡與過失致人傷亡罪是法條競合關系,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應優先適用非法行醫罪。【案例10】乜某某案明確反對將致人死亡結果割裂評價為過失致人死亡罪。然而,【案例11】楊某海案提供了另一種思路:行為人出售含毒性的自配中藥致人重傷。法院認為,其行為核心是“出售”而非持續的“診療”,過失更直接地指向出售物的安全性,故以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這表明,當行為更符合普通過失犯罪特征,而非以“醫生”身份進行系統性診療時,可能不構成本罪。
【案例10】乜某某非法行醫案——非法行醫致人死亡罪名的選擇與因果關系的確認
【裁判要旨】 1.非法行醫造成就診人死亡與過失致人死亡均屬于過失犯罪,兩者系法條競合的關系。不應將非法行醫行為與具有因果關系的死亡結果割裂開來,將致人死亡結果孤立的評價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2.審理該類案件應注意審查非法行醫行為與危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第一,確認非法行醫行為與就診人損傷是否具有直接因果關系。 第二,在無法確認直接因果關系的情況下,再根據鑒定等證據綜合審查非法行醫行為是否造成就診人損傷的直接、主要原因。在準確確認非法行醫行為與危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基礎上,進而綜合全案事實、情節、危害后果和社會影響,精準適用刑罰。 (入庫編號 2023-02-1-336-001)
【案例11】楊某海過失致人重傷 -----非法行醫罪和過失致人重傷的區分
【法院認定】被告人楊某海在未取得《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等任何行醫資格的情況下擅自開展診療活動。2021年年初至2022年08月期間,武某蘭三次向被告人楊某海購買其自己配置的降壓中藥份服用,武某蘭覺得效果不太明顯便要求楊某海加大劑量。后楊某海在降壓中藥粉中加了附子粉出售給武某蘭。2022年8月1日10時許,武某蘭服用第一袋加了附子粉的降壓中藥粉后出現身體麻痹、抽搐、嘔吐、暈厥等癥狀被送醫搶救,救治過程中相繼出現休克、心跳停止等癥狀。施甸縣某某醫院對武某蘭臨床診斷為烏頭堿中毒引起的中毒休克(中度)。經鑒定,武某蘭的血液、嘔吐物、購買的粉狀降壓藥19份以及其服用的粉狀降壓藥中均檢出烏頭堿、滇烏頭堿、次烏頭堿成分;武某蘭此次損傷評定為重傷二級。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海應當預見將有毒的附子粉添加在自己配制的“降壓藥”中并出售的行為可能導致他人受傷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最終導致被害人武某蘭重傷二級,系過于自信的過失,其行為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 案號:(2024)云0521刑初74號
三
非法行醫案件中的刑民交叉問題
(一)民事賠償范圍的限定性與爭議
在造成人身損害的非法行醫案件中,被害人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賠償范圍限于“物質損失”,通常不包括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案例12】向某某案嚴格適用了這一規則,判決被告人賠償醫療費、喪葬費等實際支出,但明確駁回了死亡賠償金等訴求。這雖于法有據,卻可能導致對被害人及其家庭的實際補償不足,凸顯了當前刑附民訴訟制度的局限性。
【案例12】向某某非法行醫案---民事賠償范圍的認定
【法院認定】司法鑒定意見書“原因力大小”是損害后果中原因力大小的范圍或者幅度,排除異常介入因素后,被告人向**非法行醫致使被害人丁某喜死亡存在合乎規律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因此,“原因力大小”并非當事人過錯責任的劃分。因被告人向某某的犯罪行為與被害人丁某喜的死亡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而人體是一個統一整體,各器官、系統之間存在著密切的聯系,各種疾病會影響導致器官功能障礙,故被害人治療因犯罪行為導致的傷情、原有基礎病的各項醫療費無必要進行區分,均應由被告人向某某承擔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主張的死亡賠償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精神損失費”不屬于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的物質損失,超出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被告人向某某應向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英賠償243065.19元(醫療費172803.77元+交通費5279.92元+住宿費2131.5元+喪葬費60000元+護理費2850元)。 (案號)(2024)粵0705刑初74
(二)刑事因果關系在民事賠償中的主導作用
在刑民交叉場域,刑事因果關系的認定對民事賠償份額具有決定性影響。
【案例12】的法院明確指出,鑒定意見中的“原因力大小”(主要責任)是用于認定刑事因果關系的,而非在民事賠償中按比例扣減。一旦認定非法行醫行為與損害結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行為人即需對全部物質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不因其原因力大小而打折。這體現了刑事評價在附帶民事訴訟中的強勢地位,但也引發了關于賠償責任是否與過錯程度完全匹配的思考。
四
非法行醫罪的常見辯護觀點體系
基于指導案例及典型案例,可構建一套層次分明的辯護體系:
(一)核心辯點一:主體資格抗辯
此為最直接、最有效的無罪辯護路徑。如【案例1】和【案例2】所示,若能證明行為人已取得國家認可的醫師資格、鄉村醫生資格等,即可從根本上否定犯罪構成。
(二)核心辯點二:因果關系抗辯
在致人重傷、死亡的案件中,此乃量刑辯護的關鍵。
(1)否定“直接、主要原因”:【案例9】李某某案、【案例13】段某某案和【案例14】馬某某案均表明,若鑒定意見證實死亡主因系患者自身疾病,非法行醫行為僅為輔助、誘因或輕微作用(如延誤治療),則不應認定為“造成就診人死亡”,只能以“情節嚴重”論處,刑期將從十年以上大幅降至三年以下。
【案例13】段某某非法行醫案----因果關系及原因力的認定
【法院認定】被告人段某某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非法行醫,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行醫罪。云南鼎豐司法鑒定中心死亡原因鑒定意見書表明,患兒陶某宏系嬰兒重癥支氣管肺炎、肺內支氣管周圍炎、咽炎、氣管、支氣管炎、敗血癥致感染中毒及呼吸衰竭死亡。這說明直接導致就診人死亡的原因是自身疾病,本案發生的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并非被告人非法行醫的唯一原因引起的,也不是被告人非法行醫單方面所必然導致的結果。基本危害行為同加重結果間的因果關系是行為人承擔加重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在案證據不能證實段某某的非法行醫行為系造成陶某宏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被告人段某某雖然不需要承擔就診人死亡的加重結果,但其實施非法行醫延誤了陶某宏的最佳救治時機,導致陶某宏因搶救無效死亡的結果,屬于情節嚴重,應當承擔非法行醫基本犯的刑事責任。 案號:(2024)云0302刑初63號
【案例14】馬某某非法行醫案----致人死亡后緩刑的適用
【法院認定】被告人馬某某明知其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而非法行醫,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馬某某的非法行醫行為與被害人王某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但不屬于造成就診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只負輕微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屬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行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懲處。馬某某被電話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屬自首。馬某某自愿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對其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關于馬某某系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積極賠償被害人近親屬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的辯護意見,本院均予以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
(2)運用“參與度”進行量化辯護:【案例10】陳某某案與【案例15】張某案中,鑒定機構給出的低參與度(20%-30%)成為法院降格量刑并適用緩刑的關鍵依據。這為辯護提供了客觀、量化的論證工具。
【案例15】張某非法行醫案----參與度對量刑的影響
【法院認定】被告人張某在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生職業證書》《護士執業證書》的情況下,上門來到被害人劉某海居住的鐵力市的家中,使用自己攜帶的氨曲南注射液、奧美拉唑注射液、維生素C注射液,為劉某海靜脈輸液。劉某海輸液時感覺身體不適,家人將其送至某某醫院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中心鑒定:劉某海符合在患有胃腺癌的基礎上,因胃腺癌侵破血管致消化道出血,導致循環功能衰竭死亡。張某的診療行為與被鑒定人劉某海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建議法醫學參與度為20%。被告人張某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非法行醫,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行醫罪。 案號:(2024)黑0781刑初64號
(三)重要辯點三:量刑情節之辯
即使構成犯罪,積極爭取從寬情節同樣至關重要。
(1)自首、坦白、認罪認罰:這些法定情節在【案例10】、【案例14】、【案例16】等案中均被法院采納,對適用緩刑起到決定性作用。
【案例16】盧某非法行醫案----因果關系對量刑的影響
【法院認定】被告人盧某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非法行醫,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行醫罪,依法應予懲處。惟被告人盧某有自首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辯護人據此請求對被告人盧某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有理,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盧某自愿認罪認罰,同意公訴機關提出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個月的量刑建議,經審查該量刑建議并無不當,本院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采納該量刑建議。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及鑒定人員具備合法鑒定資質,出具的鑒定意見程序合法、內容客觀,能夠作為本案的定案根據。根據鑒定意見,被告人盧某對被害人諶某的醫療行為與被害人諶某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的間接因果關系,屬次要因素,即被告人盧某的醫療行為并非造成被害人諶某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被害人家屬委托代理人提出的被告人造成就診人死亡屬于加重情節,應判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代理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案號:(2024)粵0105刑初1146號
(2)積極賠償與取得諒解:這是重要的酌定從輕情節。【案例10】、【案例14】等案中,被告人的賠償諒解行為是其獲得輕判或緩刑的重要砝碼。
(3)警惕前科與再犯:【案例17】劉某某案警示,因非法行醫被刑事處罰后再次行醫,屬“情節嚴重”,且將面臨撤銷緩刑、數罪并罰的嚴厲后果。
【案例17】劉某某非法行醫案---因非法行醫被追究刑事責任后繼續非法行醫的認定
【法院認定】被告人劉某未取得醫師資格在因非法行醫被追究刑事責任后繼續非法行醫,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構成非法行醫罪。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劉某因犯非法行醫罪被判處緩刑,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本罪,應對其撤銷緩刑,實行數罪并罰。 案號:(2024)云0115刑初389號
(四)程序性辯護:對鑒定意見的質證
刑事鑒定意見是認定因果關系的核心證據。【案例16】盧某案中,辯護方對鑒定意見的正確理解,促使法院認定行為僅與死亡結果有間接因果關系,屬次要因素,被害人家屬委托代理人提出的被告人造成就診人死亡屬于加重情節,應判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代理意見未被本院采納,從而避免了升格量刑。
六
結論
通過對非法行醫罪法律規制與豐富裁判規則的梳理,可得出以下結論:
第一,在犯罪構成上,必須堅守罪刑法定原則,嚴格限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范圍,將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清晰界分。
第二,在因果關系認定上,應建立階層化審查思維,科學運用司法鑒定意見,精準區分行為是危害結果的直接主因還是間接次因,以實現罪責刑相適應。
第三,在刑民交叉處理上,當前“物質損失”的賠償范圍在實務中可能導致救濟不充分,未來可探討在極端惡性案件中,通過司法解釋或指導案例的形式,有限度地將死亡/殘疾賠償金納入附帶民事賠償范圍,以實質性地修復社會關系。
第四,對于法律從業者而言,有效的辯護必須圍繞主體資格、因果關系和量刑情節三大支柱展開。對于司法者,則應綜合全案證據,秉持客觀公正立場,在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維護秩序與個案公正之間尋求最佳平衡。
律師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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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良
知恒總所高級股權合伙人
知恒全國刑專委秘書長
知恒刑事中心副主任
網絡犯罪辯護事務部主任
深圳市律師協會刑民交叉委員會委員
專業領域:
刑事辯護、刑事控告、企業刑事風險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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