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義烏市公安局發布的一則關于“王俊凱涉嫌非法集資案”的通告引發廣泛關注。由于嫌疑人與知名藝人同名。
這一通告在獲得大量傳播的同時,也引發了一些質疑:為何不使用“王某某”的隱名方式?是否有必要發布這份通告?是否會對同名藝人造成負面影響?
11月26日,媒體“向陽視頻”就此事致電義烏市公安局經偵大隊,民警表示系犯罪嫌疑人個人作案,必須公布全名,不然集資參與者不知道(他)是誰。
此前義烏公安也有在通告中公布嫌疑人全名的情況,例如2024年12月30日,其曾發布“關于劉晶晶涉嫌非法集資案集資參與人報案登記事項的通告”,亦是是非法集資案,同樣公布嫌疑人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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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察之下,義烏公安的做法不僅合乎規范,更展現出了執法機關的勇氣與擔當,為全國公安機關處理類似情況開了一個好頭。
首先,這份通告的全名是《義烏市公安局關于王俊凱涉嫌非法集資案集資參與人報案登記事項的通告》,呼吁參與人集資人攜帶本人居民身份證、借款協議、轉款交易明細和收取利息明細等材料(原件和復印件),到義烏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核查登記。非法集資類案件涉及面廣、涉案金額大、受害群眾多,通過發布通告,能夠最大限度地征集線索,不僅能跟準確的核查涉案金額,而且為后續追贓挽損、返還財產奠定基礎。公安機關履行法定職責,及時發布案件信息,本是保障公眾知情權和參與權的正當舉措。所以,發布該通告具有充分的必要性。
其次,使用犯罪嫌疑人全名是執法精準化的體現。在非法集資案件中,受害群眾往往只知道自己被“騙錢了”,并且騙自己錢的人叫“王俊凱”,而對具體案由不甚了解,根本不清楚到底是詐騙還是非法集資或者是其他。如果使用“王某某”這樣的模糊稱謂,許多受害人可能無法將自身遭遇與案件準確關聯,從而錯失報案登記、挽回損失的機會。使用全名,正是為了確保信息傳遞的準確性和有效性。
再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享有姓名權。我國有14億人口,同名同姓現象在所難免。不能因為嫌疑人與名人同名就回避使用其真實姓名,這不僅有損執法嚴肅性,也可能影響辦案效果,更弱化了群眾生命財產的保護力度。執法機關依據事實和法律行事,不應因外界因素而有所顧慮。
作為普通市民,我希望這類經濟案件的線索征集通告越詳細越好,只有這樣,才能更大程度的挽損,并且,也只有流量高了,才能讓更多的群眾看到,征集到更多的線索信息。
值得肯定的是,義烏公安的做法打破了因嫌疑人與名人同名而不敢對外通報案情的輿論困境。這也向社會傳遞了一個明確信號:公安機關將始終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定不移地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不受任何無關因素的干擾。在依法治國的今天,我們樂見更多執法機關秉持專業精神,勇于擔當,不為輿論所擾,堅持依法辦事,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那些嚷嚷著要給自己“愛豆”打抱不平、挽回尊嚴的人,請你們拿出證據,證明此王俊凱就是彼王俊凱。否則,請不要用不理性的行為來挑戰法律。
當然,我倒是建議藝人王俊凱,借此機會來做個普法宣傳,提醒群眾避免被騙,保護好自己的錢袋子!
來源:烏云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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