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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靖遠縣法院審結一起非法經營罪案,被告人張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同時禁止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該案的判決既彰顯了法律的威嚴,也維護了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
案情簡介
2022年11月至2025年3月期間,被告人張某在未辦理《生豬定點屠宰資格證》的情況下,私自在某地設立屠宰場,屠宰自己養殖的、從他人處收購的活豬,并在與其妻子經營的大肉鋪內銷售屠宰產生的豬肉。2025年1月張某因未辦理《生豬定點屠宰資格證》設立屠宰場屠宰生豬被某職能部門查獲,并查封了屠宰場內的設備。查封后,張某仍未停止生豬屠宰及銷售,截至案發,被告人張某非法獲利10000元。
審理過程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國家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張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根據被告人張某的犯罪性質、情節及認罪悔罪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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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定點屠宰場屠宰的生豬,即俗稱“私宰肉”,與正規屠宰場的豬肉相比,“私宰肉”在檢驗檢疫、屠宰設備、場所衛生等方面缺乏行政部門的監管,存在較大的食品安全隱患,因此國家嚴厲打擊生豬私宰行為。為了自身健康,廣大消費者應擦亮眼睛,購買肉類食品應當選擇正規的銷售渠道。對違法屠宰現象要主動舉報,共同維護食品安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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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違反國家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十八條 實施本解釋規定的非法經營行為,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第二十二條 對實施本解釋規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應當依照刑法規定的條件,嚴格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對于依法適用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宣告禁止令。
★來源:靖遠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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