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分割的核心爭議,本質是財產權益與股東身份的拆分。根據《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始終遵循股權身份歸股東,財產價值可分割的原則,這為保控制權提供了法律基礎。司法實踐中,股權性質的認定直接決定分割方式,常見場景主要分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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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于一方婚前持有的股權,婚內增值部分可能分一半。
婚前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股權,本身屬于個人財產,但婚姻存續期間的股權增值、分紅,因符合生產經營收益屬性,需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浙江某上市公司創始人婚前持股51%,婚后公司上市股權增值10倍,法院最終判決其向配偶支付增值部分的40%作為補償,股權仍歸其所有。
2.婚內持有的股權,分割也不一定導致失權。
婚內以共同財產出資取得的股權,即便登記在一方名下,也屬共同財產。但《公司法》的人合性為控制權提供保護——若配偶并非公司股東,想獲得股權需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且放棄優先購買權,否則只能獲得折價補償。
3.主張是案外人代持股權的,如果證據不足還是需要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不少企業家通過代持規避股權風險,但離婚時若無法提供完整證據鏈,代持股權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浙江某案例中,男方主張名下股權為父母代持,卻無書面協議及出資憑證,法院最終判決股權作為共同財產分割。而當當網案中,李國慶與俞渝之子李成青憑借清晰的代持協議,成功確認18.65%股權歸屬,直接阻斷了雙方平分股權的可能。
股權分割的終極目標是保控制權、妥處財產,結合司法實踐與企業治理經驗,李曉娟律師給出以下方案:
1. 用婚前財產協議或者夫妻財產約約定劃清邊界
這是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方式。
協議中需明確股權歸屬、增值分配及分割方式,需要約定股權歸登記方所有,配偶獲價值補償。
某科技公司創始人婚前與配偶約定:婚前股權及婚后因個人管理產生的增值歸個人,婚后分紅的30%歸配偶。離婚時雙方按協議執行,既保住了創始人對公司的控制權,也避免了長期訴訟。
李曉娟律師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協議需采用書面形式。如果涉及股權代持,應將代持關系在協議中一并明確,并附上代持協議作為附件,形成完整證據鏈。
2. 用合理的股權架構設計,從根源鎖定控制權。
通過公司治理結構設計,可實現股權比例降低但控制權不變的效果,適合擬上市或已上市企業。
AB股架構是科技公司常用模式。創始人持有高表決權的B股(如1股對應10票表決權),配偶或其他股東持有低表決權的A股(1股對應1票)。即便離婚時分割部分股權,創始人仍可通過B股的高表決權維持對公司的控制。京東、百度等企業都是采用的這種模式,有效隔離了婚姻變故對公司控制權的沖擊。
章程特殊條款也能發揮作用。在公司章程中增設股東離婚時,股權分割需經股東會決議其他股東對分割的股權享有優先購買權等條款,從制度上阻止非股東配偶進入公司。神州數碼實控人郭為離婚時,正是憑借公司章程的類似條款,避免了前妻直接成為股東,維持了公司決策穩定。
3. 可以用信托實現風險兜底
家族信托是高凈值人群的終極防護手段。通過設立不可撤銷信托,將股權轉移至信托名下,指定創始人作為信托受益人及股權表決權行使主體,可直接將股權排除在夫妻共同財產之外。
某上市公司創始人在婚前以父母為委托人,設立家族信托持有公司股權,自己作為唯一表決權人。婚后因感情破裂離婚,法院認定信托名下的股權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無需分割。這種模式既保住了控制權,又避免了股權分割對公司股價的沖擊。需要注意的是,信托應在婚姻關系確立前或股權取得時設立,危機發生后臨時設立的信托可能被法院認定為惡意轉移財產而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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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可以用價值補償替代股權分割
若沒有提前布局協議與架構,離婚時可優先選擇價值補償方式,避免股權直接分割。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法院傾向于價值分割優先于比例分割,即判決股權歸股東方所有,由其向配偶支付對應價值的補償款。
長春高新二股東離婚時,雙方爭議的股權價值高達40億,最終法院判決股權歸股東方,由其分期向配偶支付17億補償款,既維護了公司控制權穩定,也保障了配偶的財產權益。補償款的金額可通過第三方機構評估確定,以公司凈資產、最近融資價或股價為參考依據,避免雙方對價值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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