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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征市文體廣電和旅游局接南京市某區文化和旅游局“線索移送單”及相關證據材料,反映儀征籍人員陳某通過個人社交媒體吸引旅游者咨詢,并使用個人微信與旅游者聯系,冒用南京某旅行社名義組織旅游者前往印度尼西亞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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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陳某無公司、無組織境外旅行的資質,通過個人小紅書賬號發布赴印度尼西亞6天5晚旅游廣告等招徠信息,費用為2200元每人,包含導游、住宿、景點門票、當地交通,往返機票由旅游者自理。
楊某某、張某某兩位看到廣告后,通過微信向陳某支付了400元訂金,陳某則盜用南京某旅行社的名義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
兩位游客在購買機票時與陳某產生費用糾紛,并向南京市六合區文旅局舉報。
陳某在接到行政機關電話后,自知理虧,退還舉報人訂金,賠償舉報人部分損失,并主動結束該旅游行程。
陳某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因其在案發后立即停止了違法行為,主動退賠旅游者損失,積極配合調查,且旅游活動最終未能成團,無違法所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儀征市文體廣電和旅游局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決定:1、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無證經營旅游活動的違法違規行為;2、罰款人民幣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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