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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自紅星新聞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下稱“新規”)將于2026年1月1日開始實施,其中確立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的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受到關注。
有觀點認為,將包括吸毒記錄在內的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可能會導致對某些特定群體的保護”。
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的法理基礎是什么?新規寫入此封存制度的背景和必要性如何理解?
11月28日,紅星新聞記者采訪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印波和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趙冠男。
專家表示,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并非是對特定群體的保護,而是對于曾有過治安違法記錄的人來說,一項積極的可以改過自新的政策。
記錄封存后,在絕大多數常規的求職、升學背景審查中,其過往的輕微違法記錄將不會被看到,人們有望憑自身能力公平競爭,從而獲得寶貴的新起點。
該制度還將有效防止行為人因一時沖動或認知偏差導致的過錯,成為伴隨終身的品行污點,有助于他們重建社會關系,從“潛在風險源”轉變為積極的社會建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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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
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和“前科消滅”有何關聯?
印波表示,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的確立具有堅實的法理基礎。
首先,它體現行政法的比例原則。該原則要求行政措施必須適當、必要且均衡。將輕微違法記錄永久公開,導致當事人在就業、升學等方面受到終身限制,這種懲罰強度與過錯程度失衡。
其次,該制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八條對人格尊嚴的保障。通過避免因輕微過錯而施加永久性負面評價,體現了對公民人格尊嚴的尊重。
最后,該制度契合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法治精神。封存記錄使行為人在承擔法律責任后能夠回歸社會,實現了從懲罰到教育的功能轉變,彰顯了法律的教育挽救價值。
印波還提到了該制度與前科消滅制度的聯系。他提到,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像是“前科消滅”的初步探索和前置階段。只是記錄置于保密狀態,“無罪”身份并未重建。
因此,可以將其理解為中國特色的、針對行政違法行為的“前科消滅”探索。它借鑒了刑事上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和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上《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提出的“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在司法實踐中,社會危害性更重的輕微犯罪記錄可以被封存,那么危害性更低的治安違法記錄也應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
問題2:
為何要設立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
趙冠男提到,之所以要在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過程中建立違法記錄封存制度,是為了避免“一次違法,終身受限”的不合理情況。
國家統計局網站公布的數據顯示,2023年公安機關查處的治安案件數合計788.1萬起;2019-2023年,全國公安機關每年查處的治安案件在800萬起左右。
這也就意味著,如果將違法記錄不予封存并允許查詢,則意味著,每年可能有800萬人左右,會被實質性地排除在社會之外。
趙冠男表示,從基本權利的角度分析,記錄公開既會侵犯公民勞動權等基礎權利,也會侵害其隱私權、被遺忘權等新型權利,既會妨害其生存發展,也會阻礙其追求美好生活。
違法記錄一律公開欠缺合比例性及正當性,就維護社會管理秩序、檔案完整、信息透明等預期目的而言,違法記錄封存要么完全無關,要么欠缺實質關聯。
印波同樣表示,這項制度的出臺,是對現實社會問題的直接回應。國家統計局的數據顯示,2019-2023年,全國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的數量達4035萬件,五年來平均每年高達807萬件。
數量龐大,影響范圍之廣,大量當事人因一次輕微的治安違法記錄,在考研、考公、求職等關鍵人生節點被“一票否決”。這不僅對個人不公,也給社會制造了龐大的邊緣化群體。
其次,公眾強烈關切。在修法征求意見階段,立法機關收到的公眾意見中,建立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成為核心訴求之一,引發學界關注。
問題3:
封存記錄將如何做到保密?
新規確立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的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應當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或者公開,但有關國家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違法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印波表示,這意味著封存是自動進行的,無需當事人主動申請。相關單位如需查詢,存在以下兩種特定情形:一是有關國家機關為辦案需要;二是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
這里的“國家規定”通常指法律和行政法規關于特定行業從業禁止的規定(例如,與兒童密切相關的職業可能查詢是否有猥褻違法記錄)。依法查詢的單位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公開或用于查詢目的之外的場合。
對于治安違法記錄包含哪些內容,印波和趙冠男均表示,除了目前輿論比較關注的吸毒被處罰的記錄外,因毆打他人、盜竊、詐騙、尋釁滋事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所留下的記錄都包含在內。
問題4:
是否會造成“對特定人群的保護”?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在關于此制度的討論中,出現了對于此制度是否會“保護特定人群”的擔憂。
印波表示,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并非是對特定群體的保護,而是對于曾有過治安違法記錄的人來說,一項積極的可以改過自新的政策。記錄封存后,在絕大多數常規的求職、升學背景審查中,其過往的輕微違法記錄將不會被看到,人們有望憑自身能力公平競爭,從而獲得寶貴的新起點。
該制度還有效防止了行為人因一時沖動或認知偏差導致的過錯,成為伴隨終身的品行污點,有助于他們重建社會關系,從“潛在風險源”轉變為積極的社會建設者。
趙冠男提到,違法記錄封存旨在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作為總體指引,權利保護之需求實質上優于秩序維護之考量。
從原則上,構建處分記錄封存制度,應以違法記錄封存為原則,以記錄有限查詢為例外。
符合既定條件的違法記錄應一律予以封存,而對于已封存記錄的查詢應從條件、程序、手續等方面嚴格加以限制。從效果上,對于違法記錄,不論是予以封存還是允許查詢,相關主體均應對處分信息進行保密,以實現被處罰公民在其后續工作和生活中的“去標簽化”。
趙冠男還表示,“有關單位”應指基于職能范圍、行業標準或行業慣例而需獲取記錄的組織或機構,應將其范圍嚴格限定在因履行法定職責或基于特定法律程序而確需查詢記錄的機構之內,如國家安全機關、司法機關、紀律檢查機關等。“國家規定”應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從規范的制定主體上予以嚴格限制,防止查詢依據的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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