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兩天看到一個同行分享的案件,很有意思。
一個女生主動追求一個男生,加微信、約會、邀請對方來家里,全都沒落下。在周圍朋友眼里,兩人關系相當曖昧。但女生一直想確定戀愛關系,男生卻遲遲不答應。過程中,男生偶爾有些動手動腳,女生也一直表現得比較抗拒。
案發那晚,兩人又有些肢體上的曖昧互動。具體到了哪一步,細節沒有公開,只知道男生不合時宜地調侃了一句:“你腿毛太扎了!”——這句話瞬間刺痛了女生的自尊,曖昧氣氛戛然而止。兩人大吵一架,不歡而散。
證據顯示,男方凌晨從女方家里離開,事后還就這場口角向女方道了歉。沒想到,女方轉頭就憑這些報警控告男方強奸。那句道歉,成了她手中的核心證據——畢竟,在很多人看來,“如果你沒做錯,為什么要道歉呢?”
這個案子一審判決下來,男方被認定構成強奸罪,但屬于犯罪中止,判了八個月。抵扣掉已經羈押的時間,他很快就能恢復自由。以強奸罪的量刑來說,這已經算非常輕了,但男方的律師仍然很不滿,堅持認為當事人根本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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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大家怎么看?可以把想法打在公屏上。
這個案子,讓我想起了之前備受爭議的“訂婚強奸案”。一對小情侶在訂婚的第二天,甜甜蜜蜜地回到婚房,隨后發生了關系。可事后,女方卻聲稱自己是被迫的,并出示了身上的傷痕,最終男方被法院認定構成強奸。那個案子的判決結果,至今仍在網上吵得不可開交。
其實,這兩起案子之所以會引發這么大的爭議,根源在于不同的人,對“性同意”的理解完全不同。
過去,國際上通行的判斷標準是看有沒有“反抗痕跡”——既然女性說不同意,那對方用強時,她肯定會激烈反抗吧?反抗就一定會留下痕跡吧?比如被撕壞的衣服、搏斗造成的傷痕,或者能證明她遭強迫的監控、證人……只要有這些證據,基本就能認定性行為是“違背婦女意志”的。
但這個標準,真的合理嗎?會不會存在女性心里不同意,但身體卻無法反抗的情況呢?
有個非常經典的案例,叫“紐約電梯強奸案”。
被害人是一位身高1米52的瘦小女性。下班回家時,她在電梯里遇到一個15歲的少年。對方身高一米七二,體重90公斤,大家可以想象一下兩人的體型差。
兩人一同乘梯時,少年突然把電梯停在夾層,轉身對她說:“你把衣服脫了。”女方嚇得呆在原地,動彈不得。男孩又說了一遍:“脫衣服!”于是,她順從地照做了,隨后兩人發生了性關系。自始至終,男方沒有使用任何肢體暴力,女方也沒有任何抵抗行為。但大家覺得,這位女性是自愿同意的嗎?
很明顯,在這種力量懸殊的情境下,激烈反抗可能會招致更嚴重的傷害。舊的“反抗痕跡”標準,恰恰忽略了女性的真實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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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到底什么標準才合理呢?法律界逐漸形成了一種新的共識——“不即是不”。
什么意思?就是只要女性明確表示了拒絕,就可以構成強奸。
同樣有個著名案件——拳王泰森強奸案。
有一次,泰森擔任某個選美比賽的評委,選出的冠軍是個18歲的女孩。比賽結束后,泰森請女孩吃了豪華晚餐,又用豪車載著她兜風,兩人在車里還有過親吻行為。凌晨時分,泰森邀請女孩去他酒店房間“坐一會兒”,女孩也答應了。回到房間,兩人一起看起了電視——看到這,是不是覺得氣氛已經非常曖昧了?很多人,尤其是男性,可能覺得到這步,女孩已經算是默許了。
泰森也是這么想的。于是他走進衛生間,脫了衣服走出來,準備順理成章地發生關系。誰知女孩非常意外,當場用語言明確拒絕,并哀求他停下——這一點,泰森事后也承認了。但在當時,他仍然與對方發生了關系,過程中沒有使用暴力,女孩也沒有激烈反抗。事后,女孩立刻去醫院做了檢查,并在三天后報了警。
大家覺得,泰森構成強奸嗎?
你說不構成吧,女孩事發前確實與他共度了許多曖昧時刻,還深夜與他獨處一室;你說構成吧,她在關鍵時刻明確說了“不”——兩邊似乎都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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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候,法律怎么認定,就成了一道價值選擇題:究竟是該保護男性基于曖昧氛圍產生的“心理預期”,還是該保護女性在事發那一刻說“不”的權利。
保護前者,受傷害的將是女性的性自主權,可能給她們帶來難以磨滅的心理創傷;而保護后者,頂多是讓男性失去一次性行為的機會,并學會在下一次聽到“不”時,懂得停手。
法律的天平,理應傾向更脆弱、也更基本的那一方。于是法院最終判決,女孩既已明確拒絕,根據“不即是不”的原則,泰森理應尊重她作為一個獨立個體的性自主權。
羅翔老師點評這個案件時說:即便你真誠地認為“不”意味著“是”,這也只是一種偏見,你必須要為你的偏見付出代價。
我認為,說得在理。畢竟,女性才是強奸罪最主要的受害者,以她們的感受和表達為準繩,才是真正站在受害者的立場去思考問題。
過去,我們國家在審理強奸案時,也更多地倚重“反抗痕跡”,這也導致強奸罪一度成為刑法中最容易做“無罪辯護”的罪名之一。但近年來,隨著社會對女性權益保護的日益重視,司法實踐的標準已明顯向“不即是不”傾斜。也就是說,無論雙方之前關系如何曖昧,只要證據表明女性在發生關系的那一刻明確表示了拒絕,就可能構成強奸。
回過頭再看文章開頭那個案子,以及“訂婚強奸案”,爭議的漩渦中心,其實都在于一個核心問題:當女性先前的一系列行為(如追求、訂婚、共處一室)營造出一種“可能同意”的氛圍時,男性是否就有權忽略她在那關鍵時刻發出的拒絕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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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判決,給出了清晰的回答:沒有。
女性的性自主權,不是一份一次性授予的、不可撤銷的終身契約。法律的這種轉變,正是在告訴我們:比起去糾結“她為什么之前不拒絕”或“她為什么事后才反悔”,我們更應該關注一個更根本的事實——在行為發生的那一刻,她,究竟同不同意。
我是周兆成,做一名專業且有溫度的律師,我們下期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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