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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
被征收人:張大慶,男,1970年10月25日生,住所地: 儀征市前進路32號2幢601室。
因五一奎樓棚戶區改造需要,儀征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10日依法作出儀房征〔2017〕7號房屋征收決定,對五一奎樓棚戶區改造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依法進行征收。
本次征收項目的房屋征收部門為儀征市房產管理局(現儀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實施單位為儀征市真州鎮人民政府,評估機構是江蘇中誠土地房地產評估規劃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誠評估公司)。
被征收人張大慶坐落于儀征市前進路32號2幢601室房屋位于征收范圍內。
經調查、摸底及公示,坐落在儀征市前進路32號2幢601室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證號為儀國用(2008)第1017號,土地使用權人為張大慶,地號為16-114-21,用途為城鎮單一住宅,使用權面積為12.355㎡;房屋所有權證號為儀房權證真字第0012026965號,房屋所有權人為張大慶,建筑面積為74.13㎡。房屋測量的總建筑面積為77.22㎡。
根據《儀征市棚戶區(城中村)征收(拆遷)范圍內未登記建筑認定和處理實施辦法(試行)》(儀棚改指〔2017〕1號)的規定,被征收人未登記建筑面積3.09㎡的房屋依據不動產登記部門的面積變化認定為合法補償安置面積。
經依法選定的中誠評估公司評估,該房屋的房地產評估價值為人民幣660498元;該房屋的裝修價值為45606元,附屬物價值為823元。
評估結果公布、送達后,被征收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于2025年11月10日向中誠評估公司申請復核。
中誠評估公司經復核評估,決定不改變評估報告結果,并于2025年11月13日向被征收人函寄《答復函》。《答復函》送達后,被征收人未向揚州市房地產估價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被征收人與房屋征收部門未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補償協議,房屋征收部門雖與被征收人多次協商,但被征收人均未明確表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或者產權調換方式進行補償安置。
在簽約期結束后,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張大慶送達了《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式選擇告知書》《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式選擇催告書》,但其始終未對補償方式作出選擇。
因被征收人張大慶與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期限內未能達成補償協議,為切實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推動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及《儀征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暫行)》(修訂稿)(儀政發〔2014〕186號)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決定如下:
一、本次征收補償決定補償方式為貨幣補償。
二、補償金額人民幣866734元,其中:其中:1.被征收房屋房地產評估補償價值為660498元;2.裝修及附屬物補償價格為46429元;3.二次拆裝費用為650元;4.貨幣補償房地產價值增加20%的補償為132100元;5.貨幣補償裝飾裝修、附屬物價值增加30%的補償為13929元;6.搬遷補助費為2008元;7.臨時安置補助費為11120元。
三、被征收人應當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前往儀征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領取征收補償款。逾期不履行上述義務,市政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儀征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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