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將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因其新增“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的規定,在網絡引發熱議。
新修訂的該法第136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應當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或者公開,但有關國家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違法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值得一提的是,吸毒、嫖娼、偷竊和搶奪少量財物等行為,都屬于違反治安管理。
該法的立法初衷其實很明確,就是為違法情節輕微且已悔改者提供回歸社會的“緩沖帶”,避免“一次違法終身污名化”。封存記錄不等于刪除記錄,記錄仍留存于公安系統,國家機關可因辦案、政審等法定事由依法查詢,公務員、軍警等敏感崗位也依然有從業限制,違法再犯者還將面臨從重處罰。這一設計體現了法治的溫情,既要讓違法者受到應有懲戒,也要讓無心之失、改過自新者有機會重塑人生。
新法通過修訂5個月之后,這條規定再次牽動公眾神經。因為操作細則尚未完善,也沒有足夠的說理釋法,公眾產生了對公共安全與知情權的擔憂,其中,關于“吸毒藝人是否會借機變相復出”的討論尤為激烈。
公眾的擔憂有其深刻的社會心理基礎和現實意義。一方面,大家對吸毒藝人復出撈金深惡痛絕,他們拿著高額報酬,享受掌聲光環,卻公然踐踏法律底線,如果輕易就復出,會削弱禁毒宣傳的效果,傳遞“吸毒無害”或“危害可控”的錯誤信號,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另一方面,總有一些吸毒藝人處心積慮地試探復出可能,或通過公益洗白,或借助資本運作,不斷挑戰公眾忍耐限度,這也讓大家對任何可能為劣跡藝人松綁的政策變動都保持警惕。
要化解這份焦慮,首先需要厘清法律適用的邊界。《治安管理處罰法》屬于一般法,而《禁毒法》《禁毒條例》以及《演出行業演藝人員從業自律管理辦法》等則屬于特殊法。根據“特殊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涉毒藝人能否復出,主要取決于文旅、廣電等部門的行業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規,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并不影響這些專門性、行業性的限制措施。
更關鍵的是,文旅、廣電部門查詢藝人涉毒行政處罰記錄就屬于“國家機關辦案所需”,即便記錄被封存,相關部門依然有權依法調取,并不會因新規而喪失監管依據。
事實上,現有的行業監管體系為防范吸毒藝人復出構筑了多重防線。2014年廣電總局發布的相關通知明確要求,不得邀請有吸毒、嫖娼等違法犯罪行為者參演,并暫停播出其參與制作的電影、電視節目、網絡劇、微電影等。2021年中國演出行業協會制定的《演出行業演藝人員從業自律管理辦法》,構建了系統的聯合抵制機制,根據情節輕重對劣跡藝人施以1年至永久不等的從業限制。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記錄封存制度,并不會對這一監管體系造成沖擊。
需要強調的是,大部分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其實一直都是不對公眾公示的,因為其中包含了各式各樣的輕微違法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小,尚達不到需要公示的程度,沒必要因此就質疑新法是要刻意隱瞞什么。
至于很多網友擔心的,新法實施后,藝人吸毒嫖娼是不是就不會通報了,會神不知鬼不覺地瞞天過海。其實,警方是否發布通報與治安記錄是否封存無關,新規落地后,警方仍然有權就相關藝人涉毒情況進行警情通報。
其實,真正需要警惕的,是監管執行環節可能出現的漏洞。要嚴防吸毒藝人變相復出,相關部門需堅定治理決心,打出“組合拳”。文旅、廣電等主管部門應當主動作為,在藝人參與演出、節目制作前嚴格審核其背景,拒絕為涉毒藝人提供復出機會。網絡平臺和企業也應積極承擔責任,杜絕涉毒藝人通過直播、短視頻等方式變相復出的可能。
最好是能建立全國性涉毒藝人名錄,實現信息共享,方便各部門查詢和監管,并對違規邀請涉毒藝人參與表演活動的各個環節的參與者實施全鏈條問責,同時,要鼓勵媒體和公眾發揮監督作用,形成全社會共同抵制涉毒藝人的良好氛圍。
法律的善意在于給悔改者機會,公眾的警惕則在于堅守社會的底線。要堅決避免制度善意淪為“特權后門”,就必須保證對吸毒藝人的從業限制毫不動搖,這不僅關乎一個行業的生態健康,更關乎守護緝毒英雄用生命換來的正義成果,關乎在全社會樹立“吸毒必究、涉毒必懲”的鮮明價值導向。只有在法律剛性與人文關懷之間找到最佳平衡點,才能讓新規在爭議中走向完善,構建正氣充盈、包容清朗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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