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浙江律協官網“律師誠信檔案”10月24日最新消息,因7次微信未回復,衢州市律協已針對律師胡某某“構成不盡責代理的違規行為”作出行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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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律師協會
處分決定書
衢律處決字(2025)第4號
被處分人:胡**,男,漢族,群眾,浙江護*律師事務所律師,律師執業證號:1330820021076****。
2024年10月8日,衢州市律師協會(以下簡稱市律協)收到投訴人謝某群對浙江護龍律師事務所胡**律師在代理案件過程中存在代理不盡職行為等的投訴事項。市律協于2024年11月14日立案調查,現該案已審查終結。
經查明:
2021年8月5日,投訴人謝某群與浙江護*律師事務所簽訂了《委托代理合同》,浙江護*律師事務所指派胡**律師作為謝某群與浙江某園藝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的訴訟代理人。2021年9月1日,投訴人謝某群通過廈門某路橋景觀藝術有限公司對公賬戶向浙江護*律師事務所支付了12000元律師代理費,浙江護*律師事務所開具了抬頭為廈門某路橋景觀藝術有限公司12000元律師費增值稅專用發票。接受委托后,投訴人謝某群分別于2021年12月27日、2022年10月9日、2023年4月3日、2023年7月5日、2024年1月10日、2024年3月7日、2024年4月18日發微信給胡**律師詢問謝某群與浙江某園藝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的辦理情況,從現有材料反映胡建華律師并未回復,直至謝某群投訴。
以上事實有投訴書、謝某群與胡**微信聊天記錄、錄音證據、胡**律師談話筆錄及謝某群與浙江某園藝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相關材料、龍游縣人民法院執行案件受理通知書等證據予以證明。
基于以上事實,本會認為:
被投訴人浙江護*律師事務所胡**律師在代理謝某群與浙江某園藝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的過程中,未及時立案且未將案件進展及時告知委托人,構成不盡責代理的違規行為。
依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十九條第(四)項、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本會決定:
給予胡**律師公開譴責的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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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律協原文鏈接: https://www.zjbar.com/info/0bb2d9f2b4144a548bb968e9422362da
同類案例:
2025年8月,重慶市渝中區司法局發布的一則處理決定,在律師圈里引起了不小的討論。一位律師因在案件代理過程中“多次未回復當事人信息、未接聽當事人電話”,被予以批評教育,并要求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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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你在辦理XXX與XXX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時,曾多次未回復當事人信息、未接聽當事人電話,該行為違反了《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律師承辦業務,應當及時向委托人通報委托事項辦理進展情況”的規定。
本機關根據《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決定對你進行批評教育。請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20日內將相關整改情況報送我局。
特此告知
重慶市渝中區司法局
2025年8月26日
法條鏈接: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律師承辦業務,應當告知委托人該委托事項辦理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對辦理結果向委托人作出不當承諾。
律師承辦業務,應當及時向委托人通報委托事項辦理進展情況;需要變更委托事項、權限的,應當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權。
律師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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