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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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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霖某公司與可某公司簽訂《技術服務合同》,約定由可某公司為骨科手術醫療器械提供人體解剖相關科研實驗服務,合同預估費用18萬元,服務時長2天。合同明確約定:服務時間變更需提前7日書面通知并取得霖某公司同意;可某公司須確保實驗設施、設備及材料符合約定標準;因不可抗力導致實驗無法按期進行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簽訂后,霖某公司依約支付預付款,雙方約定服務時間為2023年10月14日。然而,實驗前一日,可某公司以“國家生產安全機關突擊檢查”為由單方面通知實驗延后,且后續多次溝通均未回應。同年12月,霖某公司發函解除合同,并于協商無果后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全額返還服務費18.8萬元。
可某公司抗辯稱,實驗室被公安機關查封屬于不可抗力,應免除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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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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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中查明,2023年10月13日,可某公司實驗室因涉及案件偵查需要被大興派出所查封,停止經營至12月,但公司工作人員人身自由未受限制。
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
案涉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嚴格履行;
根據合同約定,可某公司未能按期提供服務時,應履行提前7日書面告知義務并取得對方同意,但其未滿足該條件;
公安機關的查封行為雖屬行政行為,但并非“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情形,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定構成要件;
可某公司長期失聯,且實驗室被查封導致合同履行基礎喪失,霖某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法院據此判令合同解除,可某公司全額返還服務費。可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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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與實務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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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在技術服務合同中的認定標準
不可抗力條款的適用需嚴格遵循《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之規定,即事件需具備“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三要素。本案中,行政機關的監管行為雖客觀上導致合同履行受阻,但若該行為源于企業自身經營合規性問題(如實驗材料、設備或內容存在合法性瑕疵),則不屬于不可抗力范疇。
醫療數據服務商的合規義務與風險防范
骨科醫療器械的實驗數據直接影響后續行政審批與產品上市進程,服務商需確保實驗全流程符合數據安全、隱私保護及相關監管要求。若因自身合規瑕疵引發行政調查或查封,服務商需承擔違約責任,且無權援引不可抗力免責。
合同條款設計的精細化建議:
明確約定不可抗力的具體情形及舉證責任;
設置因監管行為導致履約障礙時的通知義務、替代方案及責任分配機制;
引入階段性解除權條款,避免因長期履約不確定導致損失擴大。
司法實踐對行業規范的引導作用
本案裁判體現了法院對醫療實驗服務領域特殊性的充分考量,強調不因行政監管行為的存在當然免除違約方責任,有助于督促服務商強化合規管理,維護醫療器械生產商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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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示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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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械實驗服務合同履行中,服務商應始終將合規性作為履約核心,審慎評估自身抗風險能力,并通過完善合同條款、建立應急機制規避潛在爭議。對于委托方而言,除關注合同解除與退款權利外,更應在簽約階段明確約定數據完整性、時效性保障及違約責任條款,以筑牢權益保護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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