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借款人,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決定對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相關政策優化調整,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具體如下:
一、階段性優化貸款額度計算有關規定
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及配偶在購房地無房的,購買商品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在滿足其他關于貸款額度的規定下,最近2年(24個月)租房提取金額可合并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繳存余額計算最高貸款額度,合并后的金額不足1萬元的,貸款最高額度不得超過20萬元;達到1萬元的,按照20倍計算。
該規定實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止。
二、優化異地貸款規定
調整修改《綏化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實施細則》(2024年10月1日施行)對“異地貸款”的定義,取消對異地貸款借款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地和戶籍地限制,與綏化市住房公積金繳存人享受相同的貸款政策。“異地貸款”重新定義為:在綏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綏化市行政區域內購買住房申請的公積金貸款。
三、優化住房公積金貸款服務,開辦住房公積金貸款展期業務
貸款期間,因借款人(及配偶)或與其有撫養關系的直系親屬需支付大額醫療費用,借款人或共同還款人失業、薪資下降、借款人離異等情況,導致家庭負擔增加、收入下降致使按期足額償還借款本息困難的,可申請延長貸款期限。貸款期限需按住房公積金貸款規定調整且延長期限與原貸款期限相加不得超過30年。貸款期間,展期次數不得超過兩次。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優化政策可結合工作實際明確操作規定。
四、支持繳存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直接支付購房首付款
(一)適用范圍
購買綏化市新建(預售、現售)商品住房,且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人員及其配偶(以下簡稱“購房人”),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作為購房款。提取資金直接劃轉至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或房地產開發企業賬戶內。
(二)申請條件
1.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直接支付購房款。
(1)購買綏化市新建(預售/現售)商品住房;
(2)所購住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與公積金中心有貸款業務合作;
(3)購房人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提取住房公積金直接支付購房首付款確認書》;
(4)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其它提取條件。
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辦理提取。
(1)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人民法院依法凍結的;
(2)納入違規提取不良行為記錄且未解除的;
(3)提取申請人家庭在我市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且有尚未還清貸款信息記錄的;
(4)其他不予提取的情形。
(三)提取額度
按購房人公積金賬戶余額確定提取額度,且不得超過購房人與開發企業約定的首付款金額。
(四)所需主要材料
1.身份證;
2.《提取住房公積金直接支付購房首付款確認書》;
3.作為配偶提取的還需提供婚姻關系證明;
4.購房款增值稅發票(容缺后補);
5.網簽備案登記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現售)》(容缺后補)。
(五)打款方向
1.購買預售商品房的,將提取資金轉入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
2.購買現售商品房的,將提取資金轉入房地產開發企業指定賬戶。
(六)辦理流程
1.簽訂“確認書”。購房人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提取住房公積金直接支付購房首付款確認書》;
2.業務辦理。購房人向公積金中心提交申請,經審核通過后,按購房類型,將提取資金直接劃轉至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公積金中心辦理貸款業務預留的銀行賬戶內;
3.補充材料。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到購房人提取款項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合同簽訂、發票出具手續,并交至公積金中心完善提取材料。
(七)相關要求
1.繳存人已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的,不能再以購買同一套房產手續申請提取;
2.如發生購房信息變更、退房或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要求完善提取材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將購房人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款項原路徑退回。房地產開發企業不予配合的,公積金中心有權停止一切合作業務,并追究相關責任;
3.購房人或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虛假材料,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的,公積金中心將按要求追回提取資金,并追究相關責任。涉及違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附件:《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商品房首付款確認書》.xls
綏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25年12月1日
來源: 綏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綏化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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