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公司規章制度經過公示就生效了嗎?
「法律解答」
千萬不要想當然錯誤的理解法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款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可見,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對勞動者生效并不是公示就可以了。
規章制度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部分需要經過民主公示程序并且協商一致。倘若不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部分,用人單位可以無需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處理,無需勞動者簽收,譬如用人單位一些程序性事項、事務性事項。
換而言之,規章制度在公示前用人單位還需要經過民主程序對內容予以確認,例如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大會,然后由到場的職工簽字確認。
另外,公示是送達的一種方式,公示的形式和方式錯誤并不必然產生送達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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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絡不發達的二十多年前,企業公示往往會在多處予以展示,例如公司門口、餐廳門口、廁所門口等人員頻繁流動的地方。倘若公司把公告張貼在車庫、倉庫里并表示履行了公示程序,這通常不會被裁判者予以采納。
因此,為了給日后企業管理減少不必要的矛盾和糾紛,用人單位可以采取多種方式予以公示和送達。除了上述傳統的方式之外,還可以工作群送達、郵件送達、微信送達、短信送達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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