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關吸毒人員的治安違法記錄是否應被封存的問題,因為南通文旅的一則評論登上熱搜。
很多人質疑封存有吸毒前科者的違法記錄就會縱容違法,也會引發其他人的不安全感。還有人說:“若縱容吸毒者,就是對不起犧牲的緝毒警察。”
在我看來,這存在對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的誤解。治安管理處罰法最終規定的是違法記錄的封存而非消除,也就是說,這些信息并未在物理意義上被徹底消除,公安機關仍舊可以根據這些內部信息,權衡是否對有違法前科者進行特別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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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圖蟲創意
違法記錄的整體性封存
治安違法記錄的整體性封存是今年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新增內容,也是新法的重大法治進步。
但需要指明的是,記錄封存并非物理意義上的徹底消除,而是限制查詢,即只有符合法定查詢條件、具備法定的查詢依據,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才可以查詢當事人曾經的治安違法記錄。
限制查詢的目的是避免治安違法記錄的隨意披露,給有違法前科者造成廣泛的負面評價和持久的制度歧視,也為這些有違法前科者的改過自新和社會復歸創造條件。
在很長一段時間,因為查詢無序和對有違法前科者資格限制規則的混亂蕪雜,有違法前科者在因治安違法行為受到治安處罰后,還會因為違法記錄的存在而在行為自由和資格能力方面受到廣泛限制。這種限制不僅使他們遭受與其違法行為完全不成比例的懲罰,也隔絕了他們復歸社會的可能,將很多人徹底推向社會對立面。
正因為意識到這一問題,二十屆三中全會公報就明確提出,要建立“輕微罪記錄封存制度”。輕微罪記錄尚要封存,社會危害程度更輕的治安類違法當然也不例外,而治安管理處罰法6月27日的最終修改無疑也是為了貫徹二十屆三中全會公報的精神。這也就回答了很多人的疑問:為什么治安管理處罰法一審稿和二審稿都僅規定未成年人違法記錄封存,三審稿卻將其范圍擴張至所有治安違法行為?
不意味對吸毒的輕縱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吸食和注射毒品是治安違法,并非刑法規定的社會危害程度重大、情節惡劣的重罪。有吸毒前科者屬于治安違法記錄封存的范圍。
事實上,很多行為哪怕有些公眾在情感上和道德上無法接受,甚至認為其罪不可恕,但它在法律上的評價其實是違法,不是犯罪,最典型的就是吸毒、嫖娼甚至是公車上的猥褻。
所以,在觀念上區分違法和犯罪才是討論這個問題的起點。很多人列舉吸毒造成的社會危害主張其必須入刑重罰,但這涉及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是否要對吸毒行為進行重新評價。在法律仍舊將吸毒作為治安違法而非犯罪的情況下,這種行為就屬于治安違法記錄要封存的范圍。
需要指出的是,將有吸毒前科者的違法記錄予以封存,并不意味著對吸毒本身予以輕縱。治安管理處罰法早已明確規定,“吸食、注射毒品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3000元以下罰款”,該法也同時規定,“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同時責令其6個月至1年以內不得進入娛樂場所,不得擅自接觸涉及毒品違法犯罪人員,違反規定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罰款”。這些都是法律對吸毒行為的懲罰。
很多人憂心封存會影響公安機關對有吸毒前科者的預防,這里恐怕存在對封存的誤解。
治安管理處罰法最終規定的是違法記錄的封存而非消除,也就是說,這些信息并未在物理意義上被徹底消除,公安機關仍舊可以根據這些內部信息,權衡是否對有違法前科者進行特別預防。封存希望達到的目的,是將公安機關的內部記錄和信息利用與有違法前科者可能遭遇的外部評價和行為限制互相隔離,換句話說,這個制度所要防堵的是違法記錄被不當披露和公開后,對有違法前科者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還有這樣的規定,“一年以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要從重處罰。禁毒法里也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對吸毒成癮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
試想,如果有吸毒前科者的違法記錄在處罰執行后就徹底消除,公安機關又如何在進行行政處罰時進行裁量權衡,又如何對有吸毒前科者進行后續的管理和預防?
網絡上還有一種言論,是“輕縱了吸毒者,就對不起犧牲的緝毒警察”。事實上,法律將吸毒和制造、販賣毒品的行為是區分對待的。制造、販賣毒品在刑法上屬于重罪,吸毒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所以,要反復重申的是,全民禁毒的立場絕對不能動搖,但這跟封存有吸毒前科者的違法記錄并不是一回事,封存記錄也絕不意味著會逐漸對毒品犯罪除罪化。
不意味著可以考公考編
除了上述擔憂外,還有很多人認為,違法記錄封存后,那些有吸毒前科者自此就可以進入所有行業,甚至可以考公、參軍了。
暫且不論考公、考編和參軍,我國目前還有嚴格的政審制度,無論是刑事犯罪前科還是治安違法記錄,都是政審的重點考察內容,很多其他法律也規定了對有違法和犯罪前科者的從業限制,換言之,已經為很多敏感行業畫定了“從業禁止”的紅線。
例如未成年人保護法就規定:“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此處就是對曾對未成年人實施過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者的從業限制,為了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未成年人。《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也規定,有吸毒史的人不得從事娛樂行業。
但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對有違法前科者要進行什么樣的從業限制必須由法律、行政法規作出規定,而決不能放任層級很低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隨意限制有違法前科者的職業自由和資格能力。
法律、行政法規在限制這些有違法前科者的職業自由時,也必須考慮其違法行為與所從事的職業之間有沒有實質關聯,這種限制是不是符合比例原則,是不是合理地考慮和權衡了有違法前科者的人身危險性和再犯可能性。
相應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有限查詢同樣是指,唯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了對某類違法前科者的從業限制,用人單位在招聘時才能查詢,否則違法記錄封存制度也就毫無意義了。
至于很多人擔心如果有吸毒史的人違法記錄一旦被封存,就會對他人造成不利影響,也無疑是對有吸毒前科者的人身危險性和再犯可能性都進行了過度夸大,一旦過度夸大某類人群的人身危險性進而將其特別標注,必然會造成對這類人群的歧視性對待。
事實上,無論是治安管理處罰法還是禁毒法,都規定了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禁毒法明確規定:“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有關部門、組織和人員應當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對戒毒人員給予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如果吸毒者的違法記錄可以隨時隨地向他人披露,那么在數字化時代,終身背負著這樣的劣跡標簽,這些人又如何能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實現社會復歸?更有甚者,劣跡標簽還會株連親屬、代際傳遞,嚴重違反罪責自負的法治原則。
此外,為追求公共秩序的絕對安全就選擇徹底犧牲某類人群的權利,這種觀念本身也不符合保護個人尊嚴的法治精神,這里的個人除了包括遵紀守法者,同樣包括有違法和犯罪前科者。如果認為只要有劣跡就不能再被饒恕,就要取消其所有的權利,不僅于法無據,在道德倫理上也無法證立。
法律工作者常會提及滑坡理論:如果我們今天不維護某類人群的權利,可以為了所謂“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就放任對某類人群權利的剝奪,那么明天也無法保證會有更多人的利益不被這些目標所犧牲。所以我們維護少數人的權利和自由,說到底就是在維護包括自己在內的每個人的權利和自由。
金無足赤,人無完人,能給犯錯者以改過自新的機會是現代法治文明的標志。沒有人在道德上是無瑕的,也沒有人可以保證自己永不犯錯,所以寬容他人同樣是在寬容自己,守護法治的點滴進步同樣是在守護我們每個人的人格尊嚴。也希望歷經此次的輿情喧囂后,治安違法記錄的封存制度能獲得更多了解。
(作者系北京大學法學院研究員)
作者:趙宏
編輯:徐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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