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記錄,到底該不該封存?其實只要看一點,是不是主觀行為。為什么這么說呢?今天就來好好分析一下這個事情。
現在網友們幾乎是一邊倒的不支持封存吸毒記錄,這其實是好事,說明大家的禁毒意識非常強,對涉毒違法犯罪行為的零容忍,已經刻在DNA里面了。
毒品的危害程度有多大,這個就不用多說了。為了禁毒,我國付出了很大的代價,每年犧牲300多名緝毒警察,投入2000億財政支出。目前我國毒品問題基本上可控,這個成績可以說是來之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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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網友們對2026年1月1日起,實施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大多數是表示支持的,比如小額盜竊、推搡吧打架等等。
人這一輩子,誰都有可能犯錯,不能因為一次輕微的違法,就終身受限。找工作、升學等等,處處碰壁,等于是把人家的生存之路直接堵死了。
本來人家想改過自新,結果卻不給人家機會。這就會把他們推向社會的對立面,為了生存下去,就只能繼續干違法的事情,甚至變得更嚴重。
但是,對于吸毒這種違法記錄的封存,真的要謹慎對待。我看網友討論的重點已經轉移到了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5條,內容是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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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說這條才是最可怕的,強迫他人吸毒,竟然只是拘留,那不是縱容犯罪分子強迫更多人吸毒嗎?
其實不是這樣,在《刑法》中有兩條罪名,一個是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另一個是強迫他人吸毒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就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
也就是說并不是所有的違法行為都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情節嚴重的有刑法罪名。當然,這個怎么區分,由公檢法機關來判定。
所以,這里就說到重點了,吸毒記錄要不要封存,應該看是否是主觀惡意。對于被引誘,欺騙,強迫吸毒的違法人員,他們的吸毒記錄封存,我覺得是可以的。
比如一些涉世未深的未成年,被引誘欺騙吸毒,一些人被不法分子強迫吸毒,他們染上毒品,完全是被動的,理論上來說,也是受害者。如果戒毒了,重新回到社會,確實不應該堵死他們的謀生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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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對于主動吸食,聚眾、組織吸食,強迫,引誘、欺騙別人吸食的,這類吸毒人員的違法記錄,確實不應該封存。
要知道毒品是有一條產業鏈的,從制毒,販毒,再到售毒,而購買吸食者,是最后一環。如果沒有這些吸食者,毒品生意就做不起來。所以,對于明知毒品危害,卻仍然吸食,甚至是組織,強迫,欺騙他人吸食,就應該重罰。
對于毒品的管控不能松懈,對于涉毒違法犯罪行為不能輕饒,不能讓無數捐軀為國的緝毒警察的努力白費。
所以,對于吸毒記錄的封存爭議,應該及時回應網友的擔憂和關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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