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關于濫伐林木案涉案苗圃地采伐是否需要辦理采伐許可證有關問題的復函 函資字〔2025〕87號
吉林省公安廳森林公安局:
《吉林省公安廳森林公安局關于劉忠云濫伐林木案涉案苗圃地采伐是否需要辦理采伐許可證的咨詢函》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根據《森林法》《種子法》《森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規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林資規〔2021〕4號)、《林木技術規程》(GB/T 45088—2024)等規定,我局認為:或采挖移植林地上的林木應當申請辦理許可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并納入年采伐限額管理。但在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苗圃范圍內,培育繁殖的苗木涉及采伐或采挖移植的按照《種子法》相關規定管理,無需辦理采伐許可證。
特此復函。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
2025年3月4日
來源: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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