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龔耀金,來自上海徐匯區,今年80歲,是一名在國際市場打拼三十余年的投資者。晚年歸國,我帶著積蓄投身國內市場,本想以實際行動支持祖國經濟發展,卻遭遇了一場讓我始料未及的私募違規風波。歷經兩年多的奔波,1800 萬元本金蒸發的痛楚尚未平復,海南丁元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丁元公司”)一系列違規操作背后的責任歸屬問題,更讓我這個敬畏規則的老人難以釋懷。
2020 年底,我委托秘書王瑋與付媛麗建立理財合作,初期 1200 萬元資金運作順暢,讓我對國內市場增添了更多的信心。2022年初,張世宏成立了丁元公司,付媛麗成為了公司中的高管,為保障資金安全性和合規性,我與丁元公司簽訂了理財合同,委托資金增至 2500 萬元,合同明確約定虧損達 20% 時,公司需強行平倉。可后續發展卻背離了合同中的約定:丁元公司不僅在賬戶虧損超止損線后未平倉,反而系統性偽造賬戶余額截圖長達半年以上,向我隱瞞真實虧損情況,最終導致我1800 萬元本金付諸東流(虧損達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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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名投資者,我始終無法理解,丁元公司的一系列行為究竟是個人越權,還是機構默許的違規操作?付媛麗作為丁元公司的股東、副總經理,同時負責保管公司公章、對外發展客戶,其與我對接合作、簽訂合同、傳遞賬戶信息的行為,完全符合職務行為的特征。丁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張世宏實際掌控著我的證券賬戶密碼,主導所有投資決策,甚至通過微信向付媛麗下達執行買賣股票、下單指令,告知她何時可以分紅等,這些交易記錄都能佐證張世宏是王瑋賬戶的實際控制人,參與了合同的履行。如此明確的實際操作事實,為何能被“公章非授權人所蓋”這一理由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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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讓我困惑的是,丁元公司在簽約時,基金公司已成立,并拿到了營業執照和公章,但并未取得中基協的備案登記,因此違背了向監管部門作出的 “未取得審批前不從事相關經營活動” 的承諾,擅自開展代客炒股業務。作為專業金融機構,丁元公司理應知曉私募行業的合規要求,只能把顧客的資金集中起來購買基金份額參與投資,而代客炒股屬于限制經營范疇,只有取得“證券經紀”才可以買賣股票,丁元公司沒有對應的資質,張世宏這種明知故犯的行為,難道不應承擔主要責任?而在賬戶出現巨額虧損后,張世宏不是主動止損、如實告知,而是選擇偽造數據欺騙投資者,這種惡意隱瞞的行為,已超出正常的經營風險范疇,是否構成了故意侵權?
在此前的庭審中,丁元公司辯稱付媛麗在合同上“私蓋公章”。付媛麗是公司的副總經理高管,她的職權范圍包括保管公章、發展客戶,公司內部對公章使用的管理漏洞,為何要由善意投資者來承擔后果?丁元公司在事發后召開股東會,稱付媛麗 “私蓋公章與公司無關”,這種理由只是公司內部的管理機制,對內部有約束力,但不能對抗外部的合同相對人。如果公司內部管理規范,公章使用有嚴格的審批流程,又怎會出現所謂的 “私蓋” 情況?這種將機構管理失職的后果轉嫁給投資者的做法,顯然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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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始終相信,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離不開權責對等的基本原則。丁元公司作為專業的私募機構,享受了委托理財帶來的收益分成,卻在出現虧損后法定代表人張世宏試圖通過“甩鍋”員工來逃避責任,這不僅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更踐踏了私募行業的公信力。作為善意投資者,我已盡到合理的審慎義務,核查了公司的工商登記信息、合同條款,嚴格遵守合同約定未干預賬戶操作,卻要獨自承擔 1800 萬元的巨額損失,這無疑是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漠視。
法律常識和生活知識都告訴我們,借錢要還,有償代客理財違約、侵權要賠、造假要罰。現在的結果是,我遇到的不公之事是張世宏造假導致我1800萬的本金虧損,一分賠償款也沒有拿到,反而讓張世宏從不誠信行為中變相獲利1800萬。
我懇請相關部門能夠深入調查此事,查清丁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世宏在此次事件中的真實角色,明確機構與個人在違規操作中的責任劃分。私募行業的發展需要健全的監管體系,更需要機構堅守合規底線、主動承擔責任。唯有讓違規機構付出應有代價,才能守護市場公平正義,讓每一位投資者的信任都不被辜負,讓金融市場真正成為誠信者的舞臺。我始終堅信,正義終將到來,合規與誠信的底線不容踐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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