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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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業活動中,盜用或私刻單位公章簽訂合同、騙取財物私用的情形時有發生。
那么,盜用或私刻單位公章簽合同騙取財物私用,單位要擔責嗎?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趙某梅訴郵政某公司保險代理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行為人盜用或私刻單位公章簽合同騙取財物私用,合同相對人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不應認定構成表見代理,單位不用擔責。
法院認為,
被代理人的工作人員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對外從事民事活動,相對人要求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實系判斷該職務代理行為是否有效。
在民法典施行前,參照法律對表見代理的規定,認定構成職務代理有效而由被代理人承擔責任的,應當要求相對人善意且無過失,即相對人不知道代理人無代理權且已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如相對人在交易中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交易行為存在過失,則不能認定構成表見代理,被代理人無需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中,趙某梅主張齊某娟的案涉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因齊某娟自身即為郵政某公司的工作人員,而一般的表見代理系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不具有工作隸屬關系,故趙某梅主張郵政某公司承擔責任,實系主張趙某梅的職務代理行為有效。
事發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職務代理并未作出明確規定,故參照適用表見代理的相關規定。而認定構成表見代理,由被代理人承擔責任的重要條件之一是相對人系善意且無過失,即相對人不知代理人無代理權,且相對人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
根據另案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齊某娟作為郵政某公司的報刊發行員,私下吸收存款、招攬投保超出其職權范圍。趙某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未在正規郵政營業窗口辦理業務;收款收據、保單存在名稱、內容、公章不相符問題,且有多處改動、涂改痕跡,未要求郵政某公司或齊某娟簽訂書面保險合同,提供正規保險單,故趙某梅存在嚴重過失,沒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不能認定齊某娟構成表見代理。
此外,另案刑事判決亦已認定,案涉收據上的郵政某公司公章系齊某娟竊用單位公章后加蓋,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郵政某公司依法亦不應承擔責任。
綜上,趙某梅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
周軍律師提醒,盜用、私刻單位公章簽合同騙財,單位是否擔責的核心是相對人是否善意并盡到合理注意義務。若發生糾紛,需結合具體案情判斷過錯程度與代理效力,必要時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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