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龍江尚志市一名17歲少年在出租屋內自殺去世。事后,房東以少年自殺導致房屋變成“兇宅”貶值為由,將少年父母起訴到法院索賠12萬元。12月3日,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法院最終駁回房東的訴求。
判決文書顯示,小宋父母離異,平時跟父親生活,從初二下學期開始便租住在房東張某家里,每學期支付住宿費用。2024年12月27日,小宋在出租屋內自殺身亡,警方出具的情況說明也顯示“排除他殺可能”。
據悉,房東家里當時還有其他住宿生。小宋去世后,房東認為小宋的自殺行為使房屋成為老百姓口中的“兇宅”,讓房屋貶值。隨后,房東將小宋父母起訴到尚志市人民法院,要求賠償房屋貶值的損失12萬元。根據某資產評估公司對案涉房屋正常情況下的市場價進行評估,確認案涉房屋于鑒定基準日的市場價格為25萬元。房東提交的一份中介公司證明顯示,涉事房屋正常估價市場價應為24萬-25萬元,但由于房屋現在成為老百姓口中的“兇宅”,大幅度貶值,如能成交則市場價大約為12萬-13萬元。
小宋父親答辯稱,小宋是未成年人,已脫離父母的監護,監護權已轉移到原告處,原告未盡監護職責,其對小宋的自殺身亡存有一定過錯。此外,原告招收住宿生屬于經營行為,未在國家工商機關辦理營業登記,其行為也是違法。原告的訴請與本案死亡的發生沒有必然的關聯性。
法院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且侵權損害賠償應以損害實際發生為前提,房屋內發生死亡事件,未致涉案房屋結構、設施等發生損害,亦未對其實際使用功能產生影響。
本案中,原告房東仍住在案涉房屋內,尚未將該房屋轉讓,其貶值損失只是主觀上的預設,并非實際損失。鑒定意見書亦無法證明上述損失的實際數額,房東亦未舉示證據證明小宋父母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過錯。
綜上,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原告的訴請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駁回了房東的全部訴求。
編輯 | 王會蘋
責編 | 趙寧寧
主編 | 張 越
來源 | 紅星新聞、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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