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0日,南陽市南召縣公安把畢祺祺刑拘了,涉嫌的罪名是洗錢(后面罪名變更為挪用資金罪)。
南召公安抓走畢祺祺的同時,還把我們辯護律師辛辛苦苦調取的、能夠證明冀廷梅等人不涉黑的幾千份證據材料拿走了,那些證據材料與畢祺祺案件毫無關聯,而且南召公安當時沒有出具任何的扣押手續。
那是我們辯護律師團隊歷時多年、耗費巨大精力調取的原始證據,許多材料具有不可復制的特性。
經過我們辯護律師的多次交涉,南召公安至今未歸還。
為了討回被南召公安拿走的證據材料,12月3日上午,我與該案的胡長朋律師、杜明懷律師一起去了南召。
我們先去南召公安局,窗口接待我們的工作人員讓打電話給經偵大隊的負責人張警官,張警官沒接我們電話,工作人員把這事向領導匯報后跟我們說要領導研究決定。
于是我們去負有法律監督職責的南召縣人民檢察院,我們向檢察院的工作人員依法提交情況反映,并提供了南召公安拿走材料的現場視頻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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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十八條“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受到阻礙向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受理并調查核實,在十日以內辦結并書面答復。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或者本院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糾正”。
然而,南召檢察院的“效率”高得超乎想象。
接待人員電話請示一位女性領導后,對方先是質疑材料與辯護權的關聯。在我們明確解釋這是證明當事人無罪的關鍵證據后,她不耐煩地表示收下材料。
沒想到我們離開南召檢察院才16分鐘后,南召檢察院就打電話過來說對我們的控告不予受理,理由有二:
一、經詢問南召公安局,公安扣押我們的證據材料是“依法”進行的,有手續,不違法。
二、如果我們開庭需要材料的話,應向審理冀廷梅案的淅川縣法院申請,由法院去調取。
南召檢察院在短短十幾分鐘內完成的調查和做出的結論,堪稱司法奇觀,其理由之荒唐,令我們目瞪口呆。
首先,關于“依法扣押、手續齊全”的神速認定。
在16分鐘內,南召檢察院完成了什么?是調閱了扣押清單?詢問了在場人員?核實了簽字手續?還是僅僅打了一個電話,聽信南召公安的一面之詞?我們作為權利被侵犯的一方,明確表示未見到任何手續。而且據我們了解的情況,辦案人員給畢祺祺出示的扣押手續里,未列明這些證據材料。南召檢察院在未進行任何實質性審查、未親眼查驗所謂合法手續的情況下,就聽信同為司法機關的公安部門的單方說辭,并以此駁回我們律師控告。這哪里是法律監督?這分明是形式主義的敷衍與部門之間的護短,法律監督的獨立性、嚴肅性何在?
其次,關于南召檢察院關于“向淅川法院申請調取”的荒唐性。
南召公安拿走的那些證據材料,是我們辯護律師依法調取的、用于辯護的原始材料和成果,其所有權屬于我們辯護律師。它們不是公安偵查卷宗的一部分,更非南召縣公安局在辦案件的涉案財物。現在,南召縣公安局非法占有了本屬于我們的財產,南召檢察院卻告訴我們:你想拿回自己的東西,得去求另一個地方的法院,讓法院再向公安局要?
這完全顛倒了基本的法律關系,這不僅是嚴重浪費司法資源和律師精力,更是對律師辯護權的二次羞辱與阻礙。其潛臺詞是:我可以隨意處置你的辯護成果,而你,連索回自己財產的直接途徑都沒有。
這個事情,暴露出如下問題:
一是律師辛苦取得的無罪證據,可以被公權力機關無端剝奪,且救濟渠道如此無力。
二是本應作為權利救濟渠道的檢察機關,未能履行其法定監督職責,反而以不作為的態度,為違法行為背書,成為權利實現的障礙。
三是辦案機關可以無視案件關聯性,隨意擴大扣押范圍,將律師的辯護核心材料納入掌控,實質上是試圖控制乃至消除對其不利的辯護證據。
南召檢察院給我們的答復,不是高效,而是草率,不是依法,而是嚴重不作為。
我們敦促南召縣人民檢察院,重新審視自身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職責,依法啟動真正的調查程序,糾正南召縣公安局的違法扣押行為,立即歸還屬于我們律師的全部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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