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縣人民法院通過依法發出《當事人本人到庭令》,促成一起歷時五年、矛盾尖銳的委托合同糾紛案圓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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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張某因委托合同糾紛將王某訴至法院,主張王某返還委托費用300萬元,雙方均委托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本案委托合同關系始于五年前,期間雙方經濟往來頻繁,涉及多名案外人及多個關聯事件,委托、借貸、投資、承攬等多重法律關系相互交織,案情復雜。庭審中,雙方代理律師對于原、被告間數年里的諸多往來細節、款項支付的特定背景、口頭約定的具體內容等關鍵事實,均難以完整、準確地陳述,致使爭議事實難以查清。
法院審理
為查清案件事實、實質性化解矛盾,平江法院秉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依法重新確定開庭日期,并向原、被告發出《當事人本人到庭令》,明確要求二人親自到庭陳述案件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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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當日,張某與王某按時到庭,在法官引導下逐一梳理合同簽訂及履行過程中的關鍵節點,完整還原了案件事實脈絡。法官亦抓住當事人本人到庭的有利契機,結合案件事實進行釋法明理,讓當事人進一步明確案涉相關法律規定及各自權利義務邊界。
此次庭審讓原本溝通不暢的原、被告雙方獲得了寶貴的直接對話機會,經過充分、深入的溝通,張某與王某澄清了諸多誤會,對彼此的訴求有了更深的理解。最終,在法院的協調下,雙方摒棄前嫌,將本案糾紛所涉款項與雙方之間的其他經濟往來一并處理,就多項錯綜復雜的法律關系達成了一攬子的解決方案并簽訂和解協議。庭后,雙方依約履行了各自義務,張某向法院提交撤訴申請,法院經審查依法裁定準予其撤訴,本案最終“案結事了人和”。
該案的順利辦結,凸顯了“當事人本人到庭令”制度在查清案件事實、促進矛盾化解中的重要作用。下一步,平江法院將繼續精準適用相關訴訟制度,充分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條: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關事實接受詢問。在詢問當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簽署保證書。保證書應當載明據實陳述、如有虛假陳述愿意接受處罰等內容。當事人應當在保證書上簽名或者捺印。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拒絕到庭、拒絕接受詢問或者拒絕簽署保證書,待證事實又欠缺其他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供稿:鄧穎
編輯:彭晶晶
初審:胡艷蘭
復審:林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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