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嘍大家好,今天老張帶大家聊聊。家暴新規引發熱議,同居要分財產?這誤會可不小,咱就從新規真相到財產邊界,把事兒說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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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分財產是誤讀
最近刷到家暴新規的網友,一半炸鍋一半懵圈:“婚前同居算家人了?那分手是不是得把存款分對方一半?”
這股焦慮潮,全因11月25日國際消除家庭暴力日的一場發布會。最高法、最高檢當天放了批家暴典型案例,北大牟某PUA女友致其死亡的案子再次被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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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扎眼的是一條規則:“有共同生活基礎的婚前同居關系,算家庭成員”。
好家伙,這話傳到網友耳朵里,直接變了味——“家庭成員=夫妻”“同居=事實婚姻”,連“共同還外債”的擔憂都冒出來了。這哪是解讀新規,簡直是制造焦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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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先把心放肚子里,這純屬過度解讀。法律里的“概念”從來都不是“一刀切”,就像同樣是“攔著不讓干活”,攔國家工作人員和攔自然災害里的紅十字會人員,都算妨害公務。
但你能說紅十字會人員是國家干部嗎?顯然不能,這只是針對特定情況的特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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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同居算“家庭成員”也一樣,特指“認定虐待罪”這個場景。意思是說,要是同居時被家暴了,別以為沒領證就沒人管,法律把你當家人護著。
但這和“婚姻關系”差著十萬八千里,根本不是一回事。更別提“事實婚姻”了,我國法律卡得特別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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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七條,只有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前,倆人就符合結婚條件(夠年齡、沒近親關系這些),才算事實婚姻。現在的小年輕同居,頂多算“搭伙過日子的室友”,和法律認可的夫妻,差著一本結婚證的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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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賬算清楚
大家最愁的財產問題,才是婚姻和同居的天壤之別。我身邊就有小情侶踩過這坑,分手時為共同買的電腦吵到拉黑,就是沒搞懂這倆的區別。
結婚等于把人名下的財產“焊死”成共同體。領了證,法律就給你倆派上一堆義務:對方失業沒飯吃,你得管;買菜交水電費這種小事,你單獨掏錢也合法(這叫家事代理權);萬一出事,你還是對方的第一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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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更不用說,除了婚前買的房、爸媽給的錢這些,婚內掙的工資、房子漲的價,全算共同財產。就算你天天在家帶娃沒上班,離婚時該分的一分都少不了,原則上就是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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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同居是啥?純粹的“契約自由”。沒領證,就沒這些法定綁定。財產分割先看你們有沒有簽協議,沒簽又談不攏?簡單,你的歸你,我的歸我。
就算一起湊錢買了房、開了店,也得按當初的出資比例分,再看誰照顧得多、有沒有共同養孩子這些實際情況。想跟離婚似的“一刀切”平分?門兒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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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輕人不愛結婚愛同居?
既然差這么多,為啥現在的年輕人寧愿同居也不領證?真不是不想結婚,是現實壓力太磨人。
首當其沖的就是錢。前幾年房價瘋漲,年輕人攢首付得熬到三十歲;等終于湊夠錢,房價又開始跌,誰敢輕易下手?可結婚往往得跟買房、彩禮綁在一起,組建家庭的成本直接飆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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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多地結婚率看著漲了,別被忽悠了——那是農村老人補登婚姻登記撐起來的“數字繁榮”,年輕人的結婚意愿其實一直在降。
更關鍵的是,現在的年輕人都怕“婚姻翻車”。誰沒聽過“以婚化債”的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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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愿意離婚時把自己攢的錢分出去一半?還有離婚冷靜期那套流程,想想都頭大。
對比之下,同居就靈活多了:合得來就接著過,合不來拎包就走,不用走離婚流程,財產也分得明明白白,簡直是“低風險試錯”的最佳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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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家暴新規,其實是法律在“追著社會跑”——既然那么多人選同居,就得把家暴保護的缺口補上。以后同居者的權益保障肯定會更全,但這不代表同居能替代婚姻。畢竟婚姻給的歸屬感,是同居換不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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