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象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寧波口腔醫院集團象山醫院有限公司因使用過期醫用氧、過期一次性使用鼻氧管等違法行為,被依法處以警告、沒收過期醫療器械及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處罰決定書顯示,2025年9月5日,執法人員在該院檢查時發現,院內用于急救的一瓶醫用氧和4個一次性使用鼻氧管已過期。其中,醫用氧批準文號為“國藥準字H33022687”,生產批號231102-1,生產日期2023年11月2日,有效期一年,于2023年11月2日從寧波某公司購入,購進價70元/瓶;一次性使用鼻氧管注冊證編號為“蘇械注準201*****0185”,生產批號20230904,生產日期2023年9月4日,失效日期2025年9月3日,于2023年11月6日從寧波某公司購入,購進價2.2元/個。
經查,上述過期藥品和醫療器械主要用于應對院內突發急救情況,不向患者收費,該院自開辦以來未發生過需急救情況,無違法所得。按購進價格計算,涉案醫用氧貨值70元,過期鼻氧管貨值8.8元,均不足一萬元。值得注意的是,該院院內無其他可替代的醫用氧和一次性使用鼻氧管,且2025年7月、8月未按規定對相關急救藥械開展日常養護并記錄,2025年1-6月的養護過程中也未發現醫用氧過期問題,此次過期系疏于養護所致。此外,該院急救車2025年6月貼上封條后未再打開,涉案醫用氧無使用記錄。
執法部門指出,該院使用過期藥品的行為構成使用劣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相關規定;使用過期醫療器械的行為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未按規定養護藥品、檢查保養醫療器械的行為亦違反相應監管要求。鑒于涉案產品來源合法、過期后未使用且未造成危害后果,鼻氧管風險低、數量少、貨值低,且該院無同類違法前科,主動配合調查并如實陳述事實,執法部門決定予以減輕處罰。
最終,該院被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同時受到三項行政處罰:一是警告;二是沒收被查封的一次性使用鼻氧管4個;三是罰款1萬元。處罰決定書明確,該院需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處罰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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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信息顯示,寧波口腔醫院集團象山醫院隸屬于寧波口腔醫院集團有限公司。該集團成立于2005年12月27日,法定代表人為陳丹鵬,注冊資本為600萬元人民幣,是A股上市公司通策醫療(股票代碼:600763.SH)旗下的成員企業。經過多年發展,集團已在寧波及周邊地區設立了包括城南、北侖、鎮海、象山、慈溪、余姚等在內的多家分院和門診部,形成了連鎖經營網絡。
來源:海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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