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夏銀行青島分行涉嫌違規擔保:一紙托底函“換來”6000余萬元不良貸款債權
摘要 / 凱元熱電質疑:“同樣是銀行違規擔保,為何華夏銀行青島分行至今未受處罰?”
文|啟文 謝林絲
圖|受訪者提供
導讀
2025年11月19日,一場牽動金融圈的行政訴訟在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這起由德州凱元熱電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凱元熱電)狀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下稱:金融監管總局)及金管總局青島監管局(下稱:青島金管局)的訴訟,再次揭露了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行(下稱:華夏銀行青島分行)違法發放貸款及違規為兄弟單位的融資租賃行為提供托底擔保。
此前白鹿新聞、華夏時報等多家媒體報道稱,2016年初,凱元熱電急需資金,經華夏銀行青島分行牽線,與華夏金融租賃有限公司(下稱:華夏金租)簽訂了4億元的融資合同。但作為交換條件,凱元熱電接受了華夏銀行青島分行三筆價值6082.65萬元的不良貸款債權。事后,凱元熱電發現這三筆貸款存在違規發放貸款行為,于是將華夏銀行青島分行逐級投訴到青島金管局和金融監管總局。(詳見白鹿新聞早前深度報道:曾被中央環保督察組點名的山東德州再陷“關停小煤電機組造假”事件背后:為收回民企獨家供熱經營權,區管委會提前3年關掉“免關”熱電廠)
隨后,青島金管局、金融監管總局分別作出了調查意見書及駁回凱元熱電的行政復議書。凱元熱電由此認為,青島金管局未能認真依法履職調查華夏銀行青島分行的違法問題,故將上述兩被告訴至法庭,要求法院判處青島金管局履行法定職責,并對華夏銀行青島分行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并公示處罰結果。
焦點1:銀行未對部分抵押物實地查驗
白鹿新聞了解到,原告、被告雙方首先在法庭上就“華夏銀行青島分行是否違規發放貸款”問題展開了激烈辯論。
青島金管局表示,基于現有的證據材料,未發現“企業貸款資料不符合貸款條件”“抵押物均存在權利瑕疵”“惡意隱瞞相關情況,將上述三筆貸款的債權轉讓給了凱元熱電公司”等問題,但核查卻發現了華夏銀行青島分行未對部分抵押房產進行實地查驗的問題(如下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而《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貸款調查應以實際調查為主、間接調查為輔,采取現場核實、電話查問以及信息咨詢等途徑和方法。”
“由于銀行未對上述抵押物盡到嚴格審查義務,而導致這三筆貸款債權收不回,最終造成凱元熱電資金鏈斷裂,債臺高筑,面臨破產的風險。”凱元熱電代理律師雷磊、林宗兵表示,“如果按照正常的銀行放貸審核流程,華夏銀行青島分行是不可能不發現上述企業的貸款資料不符合條件的。在如此明顯的違規情況下,華夏銀行青島分行依然違法發放了上述三筆貸款,其惡意隱瞞行為導致了凱元熱電接收了這三筆不良貸款債權,應當追究銀行負責辦理三筆貸款業務人員涉嫌違規發放貸款罪的刑事責任。”
凱元熱電代理律師表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青島金管局具有對投訴舉報進行處理的法定職責。監管部門接到舉報進行調查過程中,已發現華夏銀行青島分行存在未對部分抵押房產進行實地查驗的審核不嚴問題,但調查意見書未告知部分抵押房產指哪些、涉及貸款金額為多少;且對于華夏銀行青島分行的違規行為,既未說明處理措施、處理結果,也未說明華夏銀行青島分行整改了哪些地方、哪些人接受了處罰,更未對處理結果公開、公示。于是,凱元熱電還請求法院撤銷兩被告先前對其作出的調查意見書及行政復議書。
此外,青島金管局還認為,上述三筆貸款中的三塊抵押土地的問題不屬于答辯人監管職責范圍,建議凱元熱電向自然資源部門反映,后續處理過程中若發現涉嫌違法犯罪線索,將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焦點2:青島分行確實出具了托底函
白鹿新聞注意到,此案爭議的焦點是華夏銀行青島分行是否向兄弟單位華夏金租提供了托底擔保。據公開資料顯示,華夏銀行青島分行與華夏金租同隸屬于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針對凱元熱電提到的“為了欺騙凱元熱電公司,華夏銀行青島分行還虛假承諾……由華夏銀行青島分行擔保協調延期還款”等問題,青島金管局在答辯中表示,經核查,在凱元熱電的融資租賃業務審核過程中,華夏金租對政府平臺擔保的作用和凱元熱電的民營企業性質有顧慮,希望華夏銀行青島分行對業務出具托底函。2016年4月21日,華夏銀行青島分行召開行長辦公會,會議確定“由華夏銀行青島分行向華夏金融租賃公司出具托底函”, 華夏銀行青島分行反饋相關函件已提交至華夏金租,分行未留存函件副本,目前函件內容無法查明。由此,無法證實凱元熱電反映的上述問題(如下圖)。
在庭審中,青島金管局認為,根據其監管職責,就托底函問題也向華夏銀行進行了調查核實。華夏銀行根據青島金管局提交的證據表示,他們確實向華夏金租出具過相應的材料,但因年代久遠,他們沒有留底,并且這也不是銀行必須留賬的業務,所以實際內容確實未留存原件。
凱元熱電代理律師指出:華夏銀行青島分行對其未能提供托底函副本的解釋明顯違背常識常理,作為大型金融機構,華夏銀行青島分行對外出具如此重要的函件是不可能不留存副本的;此外,銀行出具重要函件并召開行長辦公會討論表決,不可能沒有會議記錄,也不會不對函件內容和表決結果進行記錄存檔。因此,作為被告的青島金管局在履行監管職責時,雖然調取了此次行長辦公會的會議記錄,但未向華夏金租調取該托底函,其不履行法定監管職責,屬于違法行為。
據此,凱元熱電表示,金融監管總局和青島金管局應當依職權調取華夏銀行青島分行涉案行長辦公會的會議紀要,一并向華夏金租調取該托底函,進而對該托底函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調查核實認定,應當依法對華夏銀行青島分行確實存在的違反金融監管規定行為給予行政處罰,并認定相關責任人員的違法責任。
凱元熱電還指出,華夏銀行青島分行是否向華夏金租出具了托底函,托底函內容及是否送達華夏金租等事項均是華夏銀行青島分行單方說辭,被告青島金管局并未向華夏金租進行調查核實,系怠于履行查處職責。青島金管局則表示,該局已在舉報核查過程中要求華夏銀行青島分行提供相關材料,調取了相關會議紀要,但鑒于華夏金租并非該局的監管對象,該局要求華夏銀行青島分行協調華夏金租提供相關函件。
焦點3:專家認為銀行存在違法擔保
華夏銀行青島分行向華夏金租提供托底擔保函是否構成違法?
白鹿新聞就此采訪了一些法學專家,他們一致表示,從青島金管局核實的情況來看,華夏銀行青島分行在凱元熱電融資事件中確實存在提供擔保托底保函行為,明顯違反了《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之規定。
據宜春學院法學院鄒建輝副教授介紹,《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金融機構不得出具與事實不符的信用證、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等金融票證。金融機構弄虛作假,出具與事實不符的信用證、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等金融票證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鄒建輝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包括擔保、保函)、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鄒建輝還表示,青島金管局在履行監管職責時,明知華夏銀行青島分行出具托底函就是擔保行為,既未依上述法律法規對其違反金融監管規定行為依法給予處理,也未向華夏金租調取托底函這一關鍵證據,屬于不履行法定職責。青島金管局這種流于形式的調查處理方式,并未全面公正查明舉報問題,其調查結果明確了華夏銀行青島分行在辦理抵押過程中缺少現場勘察,針對該違規行為,應當按照規定告知凱元熱電“將依法予以處理”,但青島金管局并未告知也未處理。
但青島金管局在庭審中辯稱,針對凱元熱電的舉報事項,該局已依法履行法定監管職責,凱元熱電的訴訟請求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應當得到支持。而金融監管總局辯稱,該局作出的被訴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結論正確,同樣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凱元熱電的起訴或訴訟請求。
白鹿新聞查詢網絡發現,華夏銀行青島分行提供托底擔保行為并非全國個例。據早前報道,2017年11月21日,原銀監會向廣發銀行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其惠州分行違規擔保案件違法違規行為罰沒合計7.22億元。銀監會表示,2016年12月20日,廣東惠州僑興集團下屬的2家公司在“招財寶”平臺發行的10億元私募債到期無法兌付,該私募債由浙商財險公司提供保證保險,但該公司稱廣發銀行惠州分行為其出具了兜底保函。由此暴露出廣發銀行惠州分行員工與僑興集團人員內外勾結、私刻公章、違規擔保案件, 涉案金額約120億元,其中銀行業金融機構約100億元,主要用于掩蓋該行的巨額不良資產和經營損失。
在這一事件中,10多家金融機構拿著廣發銀行惠州分行出具的托底函,先后向廣發銀行詢問并主張債權。白鹿新聞援引澎湃新聞的早前報道稱,據《經濟日報》報道,僑興債違約案除了涉及已被處罰的廣發銀行以外,該案還涉及浙江稠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民信托有限公司、上海國際信托有限公司、中國金谷國際信托有限責任公司、陸家嘴國際信托有限公司、平安信托有限責任公司等機構。據報道,上述機構違規接受廣發銀行兜底保函等協議,盡調與核保流于形式,牽線搭橋作“通道”,協助完成相關交易,嚴重違反了審慎經營規則,最終釀成案件(如下圖)。
該事件發生后,銀監會對涉案銀行人員依法追責。報道稱,銀監會對廣發銀行惠州分行原行長、2名副行長和2名原紀委書記分別給予取消五年高管任職資格、警告和經濟處罰,對6名涉案員工終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對廣發銀行總行負有管理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也將依法處罰。6名涉案員工已被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銀監會在隨后的通報中表示,廣發銀行違規擔保案結束后,銀監會下一步將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堅持依法監管、從嚴監管、廉潔監管,進一步深化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嚴厲打擊違法違規經營活動,堅決打贏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為此,凱元熱電質疑:“同樣是銀行違規擔保,為何華夏銀行青島分行至今未受處罰?”
白鹿新聞從凱元熱電代理律師獲得的最新消息,北京市西城區法院在開庭后的第五天(11月24日)作出了駁回原告凱元熱電起訴的裁定。該院認為,原告作為債權人,其與華夏銀行青島分行之間存在債權受讓民事法律糾紛,原告應當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因此,原告與被訴答復及被訴復議決定之間,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其不具有提起行政訴訟的主體資格。原告針對該答復提起的本案訴訟應予駁回,其針對被訴復議決定提起的訴訟亦應一并予以駁回。
而收到裁定的當天,凱元熱電表示將提起上訴。白鹿新聞將持續關注此案進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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