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場剪不斷理還亂的合同“羅生門”充滿了信任、金錢、口頭承諾等,簡直就是一本活生生的“娛樂圈合同糾紛教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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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張柏芝和余毓興簽下了一份《全球經紀代理合約》,在隔了一年之后,又補簽了一份《電影片約》,那個時候,張柏芝正在經歷著風雨,事業也處在一個關鍵期,而余毓興作為經紀人,看上去是那個能幫他乘風玻璃的伙伴,但是合約一簽,關系一綁,就該按照約定的計劃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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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毓興也顯得相當有誠意,大手一揮,提前支付了高達4276萬港元的款項,這可不是小數目,在當年,稱得上是一筆能顯示十足信任的巨款,在余毓興認為,這筆錢是“預付的片酬和投資”,是看好張柏芝未來發展、綁定合作的真金白銀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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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合同簽了,錢給了,就得按約定拍戲,完成工作,時光荏苒,約定的電影遲遲沒有開機,余毓興認為,這就是違約,是拿了錢不辦事,于是,到了2020年,一紙訴狀將張柏芝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還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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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張柏芝這邊的描述是,當年那筆4276萬,像是朋友之間救急的“買房借款”,或者是在特定情境下基于個人信任的財務支援,與后續具體的拍戲工作綁定沒有關系,重要的是,他們主張,余毓興作為經紀人,并未能如合約承諾的那樣,有效的履行安排拍攝電影等經紀人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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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還對那份在2012年的《電影片約》合同上簽名的真實性存在質疑,也指明“非本人簽署”,這也讓這個糾紛從“履不履約”升級到了“真假合同”的層面,也讓整個官司更為復雜了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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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場官司中,余毓興還一度發表一首被外界認為射影此事的歌曲《以犬之名》,內涵張柏芝曾自稱為狗,以此來向張柏芝“隔空喊話”,把矛盾公開化,張柏芝工作室也發布聲明,否認指控,維護藝人權益,一來一回,也讓觀眾們看的眼花繚亂,仿佛是在霧里看花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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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20年打到今天,期間開過幾次庭,但是還沒有最終判決。
但是,張柏芝和余毓興這場官司,已經超越了單純的“明星討債”或“經紀糾紛”的范疇,它像一枚多棱鏡,折射出整個娛樂產業在極速商業化的過程中,合同的規范化、合作專業化以及法律意識普及方面的滯后性與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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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們不能在僅僅依靠“感覺”和“義氣”去攜手闖蕩,經紀人也不能只憑“畫餅”和“預支”來綁定合作,白紙黑字,權責分明,也能避免日后太多的撕扯與難看,畢竟,法庭上的對峙,比紅毯上的合影難看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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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次官司中,你們信誰呢,是相信張柏芝的無辜,還是相信經紀人的反咬一口?歡迎在評論區嘮嘮你們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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