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一位北京知名刑辯律師在外地辦理一起刑事案件。
庭審接近尾聲時,他忽然停頓,望向審判席,語氣沉郁地說道:
“包拯曾在這里當縣令,他若看著今天的庭審——會不讓證人出庭嗎?會不同意排非嗎?會不調取同步錄音錄像嗎?”
旁聽席瞬間安靜。這番發言傳到網上后迅速刷屏,有人稱贊這是“勇氣之舉”,是借“青天”之名,為當下法庭照照鏡子。
可我看完,心里卻堵得慌。
我理解這位學者型刑辯律師的無奈:在難以直抒胸臆的空間里,他只能借助“包拯”這一歷史符號,表達對程序正義的期盼。
但我不禁想問:都二十一世紀二十年代了,為何仍要將希望寄托于千年前的“清官”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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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包拯再清廉,也撐不起現代法治
我們大多聽著包公的故事長大:鐵面無私、鍘美案、平反冤獄……然而,包拯的“好”,與現代法治的“好”,本質并不相同。
包拯之所以成為“青天”,核心在于他是“清官”;而現代法治之所以成立,核心在于它“不依賴清官”。
歷史上的包拯審案,存在三個難以回避的局限:
1. 審判由一人主導,缺乏程序保障
宋代沒有公開審判制度,也缺乏證據規則。案件審理往往是“官員問、百姓答”,最終由掌權者一言定案。程序形同虛設,人治才是本質。
2. 古代沒有律師的容身之地
傳統社會的“訟師”僅能協助撰寫民事訴狀,若涉足刑事案件,便可能被冠以“擾亂公堂”之罪。若真有時光隧道,律師站在包拯面前,首先被治罪的恐怕是自己。
3. 清官是偶然,壞官是常態
包拯的清廉倚賴個人品德,無法通過制度復制。若司法公正只能寄望于“遇上好官”,那普通百姓在壞官、庸官面前又將如何?這正是“清官體系”的根本缺陷。說到底,將包拯視為法治象征,本身就是對法治的誤解。
二、律師提包拯,是無奈而非浪漫
我并不質疑這位律師的用心,反而理解他的處境。
在一些案件中,律師提出的往往是最基本的訴求:請證人出庭、調取同步錄音錄像、排除非法證據……但這些合法合理的請求,卻常被以各種理由拒絕。
直接指出“制度有問題”?風險太高;援引法條?有時也難被采納。
于是,“請出包拯”成了一種相對安全的選擇——這個符號無人能否定,又能婉轉地提醒法庭:“連千年前的包拯都不會如此審案,我們憑什么可以?”
律師提及包拯,并非真信“青天”,而是相信“借青天之名,道理才有人聽”。這不是律師的自由選擇,而是制度環境所迫的無奈。
三、真問題不是包拯,而是我們仍需包拯
真正的法治社會,并不需要“清官”或“明君”——制度本身應能保障每一起案件得到公正審理。
而今,律師仍需借助包拯來爭取基本的程序權利,這說明了什么?
說明現代法治的理性語言,有時不如古代清官的故事有效;說明制度尚未堅實到讓人安心信賴規則,仍需借助“人心”來推動;說明我們仍處于“規則寫在紙上,現實行在紙外”的階段。
最具諷刺的是:我們并非相信包拯能斷案,而是相信“借包拯之名講理,更容易被接受”。
這種“不得不借古喻今”,恰恰是現代法治尚未完全落地的體現。
四、若包拯站在今日的法庭上?
我常想:若包拯真能坐在今天的審判席上,聽到律師提出“證人出庭”“排除非法證據”等請求,他或許會感到困惑——不是認為要求不當,而是難以理解這些程序的意義。
在他所處的時代,審判不依賴程序而依賴權力,辯護不是權利而是“挑釁”,證據不講究規則而注重“口供”。他雖清廉,卻未必理解法治;雖公正,卻未必認同程序。
因此,將希望寄托于包拯,本身就意味著:我們距離真正的現代司法,仍有漫長的路要走。
五、法治的未來,靠制度而非清官
當今社會并不缺乏優秀的法官與律師,缺的是“程序被尊重、權利被保障”的確定性。
未來的法治,不需要“青天大老爺”,不需要“鐵面包公”,也不需要“清官神話”。它需要的是:
? 證人出庭成為常態,而非“例外”;
? 非法證據排除成為原則,而非“酌情處理”;
? 同步錄音錄像完整公開,而非“選擇性提供”;
? 法官敢于以程序為底線裁判,而非“受壓力影響”;
? 律師能夠依法發言,而非“繞道而行”。
這些不是“道德的閃光”,而是“制度的本分”;不是“英雄的擔當”,而是“法治的基本功”。
六、我們期待律師不再提包拯的那一天
總有一天,律師在法庭上不再提及“包拯”,不是因為我們忘記了他,而是因為我們不再需要借他之名呼喚正義。
到那時,律師只需援引法律條文,不必借助歷史符號;法官只需遵循程序判案,不必顧慮“場外因素”;整個司法體系能夠依靠規則自行運轉,通過制衡實現公正。
那才是從“期盼清官”到“信仰法治”的真正跨越。
而今,每一次在法庭上提起“包拯”,都不是懷舊,而是叩問——
叩問我們:距離那一天,還有多遠?
這段感言之所以觸動人心,從不是因為包拯有多偉大,而是因為我們仍在期待一個不再需要“包拯”的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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