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的第一個庭審,便迎來重大利好!隨著一聲法槌落下,這起指控金額高達2.4億元、法定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詐騙大案終于落下帷幕。法院當庭判決檢方指控的詐騙罪不能成立,改以提供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罪判處我的當事人、一家軟件公司負責人四年三個月有期徒刑。在此之前,所有的公司員工要么當庭緩刑釋放要么直接實報實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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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一家公司開發了一款遠程監控軟件并持續經營了近二十年。在管理端電腦和被管理端電腦分別安裝該款軟件后,通過管理端電腦可以實時查看被管理端電腦的桌面情況并可以對被管理端電腦進行遠程操控。這款軟件按照規定在監管部門進行了備案,擁有合法的銷售許可證,擁有眾多的合法應用場景,多家政府機關和國有公司均是其長期忠實用戶。國內市場上,至今仍有多款功能類似的軟件在公開銷售。
轉折點發生在大約三年前。自那時起,陸陸續續有國內多家公安機關赴公司調查取證。理由是,在查處一些電詐案件時在被害人電腦上發現了疑似公司開發的軟件。經調查核對,公安機關認定共有2.4億元的詐騙行為涉嫌利用了該款軟件。檢方認為,公司明知有電詐分子利用軟件詐騙仍公開銷售軟件、繼續為被調證用戶提供后續服務,構成共同詐騙。檢方將2.4億全部指控為公司的詐騙金額,據此對公司的負責人和員工提起公訴且認定公司負責人為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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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有關部門對這起案件的調門起的很高。不僅有省級政法部門的批示和督辦,而且對多名被告人采取了指居措施。我的當事人結束指居后,先后被羈押在四個不同的看守所,多方齊下誘迫當事人認罪認罰。幾乎所有的辦案期限全部用盡,犯罪金額也從幾千萬不斷滾動、累積到逾億元。結合國家當前打擊電詐的高壓態勢,這起案件的辯護注定是在巨大的壓力下艱難前行。回過頭來看,我認為我們在這起案件中做對了這樣幾件事,從而有力推動了案件的轉向和改判:
其一,吃透案情,堅定不移的無罪辯護。早在偵查階段,公司負責人家屬就經其他律師同行引薦,輾轉找到我咨詢求助。聽完家屬案情介紹后,我當即斷定本案的定性很可能錯誤,存在較大的辯護空間。隨著了解的深入特別是研閱完卷宗材料后,我的無罪意見更加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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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證據不僅不能證明當事人有明知而放任的主觀故意、明知而幫助的客觀行為,甚至不能證明指控的詐騙行為客觀上確實發生。因為僅有被害人一方的陳述,詐騙嫌疑人并未到案且大多缺乏對應的轉款記錄。
法理上,公司軟件根本不能遠程安裝,除非進行破解改編或借助第三方木馬、病毒,否則不可能被境外電詐分子利用。介入因素足以切斷因果鏈,軟件僅系中立的技術工具。更加重要的是,公司主動將軟件服務器數據定期報送給公安機關,主動將用戶信息和軟件運營置于公安機關的控制之下,軟件某種程度上已變成了公安機關反詐的預警和偵查工具。公司人員根本不具有刑事可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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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專業自信,就有了說服當事人和家屬的底氣。在這個案件中,沒有一個人在庭前選擇低頭認罪。我們在法庭上無罪辯護的堅定決心,是案件得以最終改判的重要原因。
其二,分進合擊,團結一致的組團辯護。考慮到本案的一體性,一人有罪則全體有罪,我成功說服家屬進行組團辯護。我在為公司負責人辯護的同時,律所派出多名律師為公司員工辯護。辯護律師來自同一家律所且由一人主導的好處顯而易見,因為可以采取協調一致的辯護策略,彼此間容易形成辯護合力。比如本案中,公司負責人和員工被人為分成三個案件,分化孤立、各個擊破的意圖不加遮掩。為此,全體辯護律師一致反對分案、一致要求并案,未果后在庭審中一致申請其他被告人出庭作證。本案的諸多程序辯護事項,所有辯護律師都是一致行動人。在證據問題和法律定性上,所有律師互相補充,一致無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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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爭取外援,恰到好處的庭外辯護。庭外辯護不僅是投訴、舉報,還包括借力、爭取。公司跟屬地監管部門保持了長期協作關系,軟件也被多級公安機關使用。為此,我多次奔赴屬地監管部門和有關公安機關進行溝通取證,有關部門不僅為我們提供了許多取證線索和辯護方向,而且在我們的說服下向辦案部門寄送了多份監管材料,有力證明了公司始終配合監管、定期報送數據的事實。針對案件存在的問題,我除了向辦案部門的上級領導撰寫《情況反應》,還書面吁請公司屬地黨政部門關注轄區民營企業的遭遇。此外,我還多次在自媒體平臺上公開披露案件問題,邀請部分律師同行和熱心人士旁聽庭審、撰寫旁聽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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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剛柔并濟,孜孜不懈的庭下溝通。法庭永遠是律師的主戰場,專業技術永遠是律師的立身之本。只有建立在有理有據基礎上的激烈對抗才會贏得司法人員的尊重。離開了法庭上有理有據的辯護,庭外的動作就變成了變味的行為藝術。與此同時,如果只知道在庭上對抗卻不知道在庭下溝通,一竿子到底卻無法回頭,往往也起不到理想的辯護效果。一個不可否認的事實是,本案的核心逆轉發生在開庭審理、無罪辯護之后,但最終塵埃落定、落袋為安卻是在一連串的庭下溝通之后。
在庭前溝通時,檢察官對詐騙定性顯得信心十足,法官也率真表態認為定性詐騙沒有問題。是庭審扭轉了案件的走向,動搖了法官的心證。在第一次庭審結束后,我本人提交了書面辯護詞,從管轄異議、違法分案、證據收集不合法等程序問題,到電子數據可能被混同被污染、勘驗筆錄缺失等證據問題,再到無法證明詐騙事實確曾發生、無法證明系利用公司軟件詐騙、無法證明被告人明知而放任等事實問題,再到本案不符合詐騙犯罪構成的法律問題等,全面系統地闡述了無罪理由。與此同時,我們通過跟公安、檢察和法院的多側面溝通,獲知當地判決無罪的概率幾乎是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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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決定先讓個別員工律師試探性的拋出更換非控之類的輕罪和判處緩刑的建議。沒想到,主審法官當即表示愿意研究。此后,如前文所述,公司所有員工對法官擬判決的非控罪名認罪認罰,全部當庭釋放回家。但對于公司負責人,公檢機關仍未放棄詐騙指控,在第一次庭審結束后又補充了大量的新證據。只不過在員工已被判處非控罪名的情況下,繼續指控公司負責人詐騙罪更加蒼白無力。與此同時,由于法官對公司負責人的定性并未松口,我們擺出了一幅繼續無罪辯護且堅決上訴、申訴的態勢。僵持過程中,我和主審法官又有數輪的電話溝通。
雙方博弈到最后一刻,轉機發生在第二次開庭前數小時。法官明確排除了判決緩刑的可能性,但表示可以考慮判決非控的罪名。法官進一步表示,如果認罪認罰可以判處四年九個月,如果不認罪認罰將會判處五年六個月。我則以“如能進一步降低刑期和罰金,會盡力勸說當事人認罪認罰,促成案結事了,避免上訴申訴和信訪”為由進行量刑辯護。經過數輪拉鋸,終于在開庭前半小時達成了“判刑四年三個月,罰金二十萬”的結果。判決不僅極大的減輕了當事人刑責,而且保住了巨額的公司資產。當事人和家屬對此都非常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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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案件無疑是一場硬仗。在介入辯護的近兩年時間里,我和整個律師團隊始終保持無罪辯護的初心,堅毅且有策略的進行了應對并最終取得了不錯的效果。這起案件再次警示社會:民營企業一定要重視法律風險防范,遇到刑事問題一定要尋求專業幫助,千萬不要抱有僥幸心理。因為對法律的僥幸就是對自己和家人的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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