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張栢芝前年遭前經理人余毓興及經理人公司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入稟高等法院控告,指她涉收取預支的4,176萬元片酬后,并未履行電影合約并違反經理人合約。
![]()
案件于本月3日正式開審,前經理人余毓興供稱,張栢芝當年受“艷照門”事件拖累名聲,遂提議對方以“好媽媽”來重塑形象,獲張栢芝邀請出任經理人,對方還指自己需要4000萬元資金處理物業交易,并稱呼余毓興做“契爺”,辯方盤問則指,張栢芝在2011年以前從不認識余,也不會稱呼余毓興為“契爺”。
![]()
![]()
昨日,該案件于高院開庭審訊。早上約9時15分,張栢芝到達高等法院,由2男2女陪同,乘坐一輛7人車到場。她以基督教形式宣誓后、以廣東話作供,栢芝提到1998年投身演藝界以來,先后有過兩位經理人,認同簽署經理人合約屬重要事情。
原告方問到,簽訂獨家經理人合約,應該考慮很多事情、尤其年期。張柏芝不同意,稱對她而言,誠信更為重要:“如果嗰個人係好嘅,我會一世同佢交易”。
![]()
張栢芝承認2011年4月曾藉臨時賣買合約購入當時價值1.28億元的香港世紀大廈單位,而成交日為2011年7月11日。
張栢芝稱當時自己只負責“睇樓”,感到滿意便通知助手周靜儀,由對方處理后續事情,但后來周靜儀通知她需準備4000萬款項,否則銀行方面會出現很大問題,而當時她正在拍攝由余毓興有份投資的《河東獅吼2》。
原告問張栢芝,當時她是否曾接觸其他演藝界人士,以籌得4000萬元?張栢芝透露在余毓興之前,她曾獲兩名不同人士接觸,首名人士因有一項條件令她未能接受;第2名人士則由張柏芝的父親接觸,但張栢芝并沒透露該兩人身份。
![]()
張柏芝續指,余毓興是《河東獅吼2》投資人,除此以外,兩人當時并無其他關係,亦不會稱呼對方做“契爺”。
原告方其后引述,張柏芝因新亞洲娛樂聯盟集團有限公司清盤,而作出的一份法定聲明,當中提到在2011年,她因為信任余毓興才同意成為新亞洲的藝人、為期8年。
原告方質疑,在2011年7月前,張柏芝不認識余,關係應不密切,為何會表示基于信任而跟余毓興簽約。張柏芝稱當時已因拍攝《河東獅吼2》,長期在現場跟余毓興有接觸。
![]()
中午休庭后續審,原告方續問到,張栢芝既然與余毓興并不相熟,為何當時對方提供4000萬元,但要她簽訂為期數年的經理人合約時會答應,張柏芝則表示:“Why not?搵錢咋嘛”。
原告方則指,張栢芝今早才說過“誠信最重要”。張栢芝則稱:“咁你(指余毓興)突然間咁勇猛衝出嚟”,又認為對方愿意提供4000萬元很進取,成為經理人可以幫到她,她還激動地表示:“以我性格,如果我唔鍾意做,哪怕你畀4個億我,我寧愿冇咗7層世紀大廈。”
![]()
談到張栢芝簽署經理人合約和電影合約,以預支4000萬電影片酬時,是否知道博納影業牽涉其中,張栢芝表示知道,又稱當時余毓興叫她簽約時要“打指模”,并指原告方在案中提出的《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屬虛假文件,因為該合約上并無她的指模,而她與余毓興之間也沒有以個人名義簽署的經理人合約,她當日所簽署的合約甲方是“新亞洲娛樂”。
張栢芝指出雙方合作期間,余毓興曾多次提出如果張栢芝不配合工作“就唱衰你”,余毓興過去曾任記者及經營自媒體,她試過有不配合的情況,其后便出現負面新聞,張栢芝在庭上情緒一度激動及哽咽,并謂:“以前媒體無依家個啲咁好,當時媒體可以摧毀你一生”,所以當時要求律師不要刺激余毓興:“如果我唔?住佢,咁我真係可以退休先”。
![]()
張栢芝又稱,當時余毓曾向她提出接拍節目《女神的新衣》,當時自己對電視臺開價700萬人民幣感到過低,但余毓興稱已盡力叫價,所以她便答應工作,但后來卻發現電視臺實際開價1500萬元。張柏芝另批評,余毓興曾“消失咗幾年”、“仲要呃我話佢生cancer”。
![]()
審訊至下午五時許結束,張栢芝離開時直接上車,未有停低受訪。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