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訴稱
2024年1月11日下午,該院給我母親做手術行人工晶體植入術。術后情況異常,醫生緊急給我母親服用救心丸等。2024年1月12日上午,我母親被安排出院回家,由該醫院的車送回我們家,我母親狀況危急,胸悶氣喘。直至2024年1月27日4時30分許在某縣醫院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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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患方觀點
被告醫院在已經查出我母親“高血壓二級(很高危)”、高膽固醇血癥、術前檢查結果:N末端B型鈉尿肽原遠遠超過正常值。該醫院應當緊急將我母親送往就近的有急救資質、有專業救治能力、有權威的醫院搶救治療,不應當把我母親送往幾十公里的鄉下老家,因此錯過了搶救的最佳時機,導致死亡發生。
訴訟請求:確認被告某眼科醫院在整個治療、搶救、護理等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行為,構成醫療事故。判令被告承擔受害人趙某蘭死亡的損失共計50萬元。
三、被告某眼科醫院辯稱
本案為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但鑒定機構作出的結論依據我方沒有書面會診記錄、書面病情轉院事宜證實對趙某蘭進行充分告知,還以不能排除手續因素誘導的可能性來推斷被告存在過錯,該鑒定結論不應被采信,被告在診治過程中無任何過錯,應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四、鑒定意見
被告某眼科醫院的診療過錯屬輕微原因。
五、醫療過錯分析
1、2024年1月10日被鑒定人因“左眼視物不清1年”入醫方,次日在表面麻醉下為被鑒定人行“人工晶體植入術+前房成形術”,1月12日08:40予出院,出院當日20:56被鑒定人因“呼吸困難3小時”入外院;
診斷:急性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急性左心衰竭心功能Ⅲ級(Killip分級);肺動脈高壓等給予救治;1月27日04:19突發心室顫動,經搶救無效死亡。因未行尸檢,根據病歷資料分析,考慮被鑒定人因心肌梗死、急性左心衰竭致循環衰竭死亡可能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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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鑒定人因“左眼視物不清1年”入醫方,入院后予完善術前檢查,心電圖提示:竇性心律ST-T改變。請內科會診,建議完善BNP等檢查;
入院當日20:15被鑒定人訴咽部不適、惡心、咳嗽,3分鐘后自行緩解,醫方考慮心電圖提示有心肌缺血改變,不除外冠心病心絞痛等可能,病歷中未見相關告知及拒絕轉院書面簽字記錄;無法明確醫方對病情及相關情況進行了告知,醫方診療行為存在過錯。
次日晨行化驗檢查示:BNP、肌鈣蛋白I、CK-MB升高。當日14:06復查見肌鈣蛋白I(0.24ng/mL)正常范圍,向被鑒定人告知手術相關風險,經知情同意并簽字,當日15:58在表面麻醉下為被鑒定人行“人工晶體植入術+前房成形術”被鑒定人有手術治療指征;
醫方術前考慮被鑒定人存在心臟疾患,化驗檢查回報后未再請內科會診;無書面簽字證明醫方就病情及轉院事宜對被鑒定人方進行了充分的告知;被鑒定人出院當日急診入外院診斷“急性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急性左心衰竭心功能Ⅲ級(Killip分級);肺動脈高壓等”;
3、考慮被鑒定人出院后短時間診斷急性心肌梗死,不能完全除外手術因素誘發的可能性,醫方診療行為存在過錯,與被鑒定人的損害后果有一定因果關系。
六、庭審意見
本院認為,本案系患者趙某蘭在被告處手術出院當天發生急性非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急性左心衰竭入院治療引發的糾紛。原告損失共計687262.88元,根據鑒定意見,酌定被告對趙某蘭死亡產生的損失承擔5%責任,即687262.88元×5%=34363.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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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院判決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判決,被告某眼科醫院賠償34363.39元。
【本文素材來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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