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三(12月3日),湖北省咸寧市嘉魚縣公安局發布一則“關于無主財物處理的公告”稱:
湖北省咸寧市嘉魚縣公安局在偵辦一起敲詐勒索案和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過程中,從犯罪嫌疑人曾某家中及租住房內搜查出部分涉案物品,并在該涉案物品中發現虛擬貨幣錢包,錢包內共有USDT約190萬枚。
上述物品目前原主不明,現予公告,請上述物品所有人于公告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內持合法證明材料、身份證等到該局認領。
本公告自發布期限屆滿后,仍無人認領或無法提供合法依據的,該局將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依法將上述涉案物品及孳息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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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公安機關公開信息顯示,USDT,中文名為泰達幣,簡稱“U幣”,跟比特幣、以太幣一樣是加密虛擬貨幣的一種,U幣匯率與美元匯率近乎1:1,價值穩定且全世界流通,逐漸成為投資理財界的新“寵兒”,卻也因其交易具有匿名性和便捷性,成為了詐騙分子的洗錢媒介。
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銀發〔2013〕289號)明確規定:“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2017年9月,央行等七部門《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等文件顯示,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中介和定價服務等,屬于非法金融業務,以及境外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境內提供服務,均一律禁止。
2023年9月1日出版的《人民法院報》刊登了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王中義、楊聰惠的文章《虛擬貨幣的財物屬性認定及涉案財產處置問題》。其中寫道:
- “我國目前出于保障人民幣作為法定貨幣的地位、打擊違法犯罪等考慮,尚未承認虛擬貨幣的法定貨幣地位及貨幣功能,但其交換價值因存在境外市場的法定認可和合法流通而客觀存在,無法摒除。
- “從民事審判實踐來看,僅“厭惡”交易行為,并不否認虛擬貨幣的合法財產屬性。”
2025年6月18日出版的《人民法院報》刊登了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趙靚的文章《刑事涉案虛擬貨幣處置:挑戰、創新與司法擔當》。其中寫道:
- “虛擬貨幣具有相應的財產屬性,在司法實踐中已基本形成共識。經檢索,民事領域判例普遍認為虛擬貨幣在占有上具有排他性、可控性與流通性等特點,與虛擬商品類似,承認虛擬貨幣具有財產屬性。
- “部分判例認為,雖然我國對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持嚴格限制和禁止態度,但并未否定其財產屬性,虛擬貨幣本身具有價值性,是刑法意義上的財產。
- “對需要退賠被害人損失或予以沒收的,為平衡處置涉案虛擬貨幣需求與內地監管政策,可以探索在人民銀行、外匯管理等部門備案、監管下,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在境外虛擬貨幣交易合法的司法管轄區,如香港,通過合規持牌交易平臺,將虛擬貨幣按照市場價格兌換為法定貨幣,在境外變現后,參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人民法院在涉外司法活動中開立外匯賬戶及辦理外匯收支有關問題的函》的規定辦理。
- “對被用于犯罪且存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虛擬貨幣,如隱私幣,可發送至‘黑洞地址’,予以銷毀,永久退出流通。”
南方都市報(nddaily)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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