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詐騙作為一種日益猖獗的犯罪形式,給社會和人民群眾帶來了巨大的財產損失。了解電信詐騙所涉及的罪名,對于準確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穩定和公民財產安全至關重要。下面通過具體案例來解讀電信詐騙中常見的幾個罪名。
案例:2016年,被告人陳某通過網絡購買了大量公民個人信息,然后以某銀行客服的名義,給被害人李某打電話,謊稱李某的銀行卡存在風險,需要將卡內資金轉到指定的“安全賬戶”進行保護,否則資金將被凍結。李某信以為真,按照陳某的要求進行了轉賬操作,結果被騙走人民幣50萬元。
在這個案例中,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李某的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陳某詐騙數額達50萬元,屬于數額巨大的情形,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量刑,并處罰金。
詐騙罪是電信詐騙中最常見的罪名,其核心在于行為人通過欺騙手段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并基于該錯誤認識處分財產,從而達到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電信詐騙分子常常利用人們對銀行、公檢法等機構的信任,編造各種看似合理的理由,誘使被害人轉賬匯款。
案例:2017年,犯罪嫌疑人張某為實施電信詐騙,通過黑客技術侵入某網站數據庫,獲取了大量公民姓名、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銀行卡號等個人信息,并出售給多個詐騙團伙,獲利數十萬元。
張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通過非法方式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張某出售大量公民個人信息,屬于情節嚴重的情形,應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是電信詐騙犯罪鏈條中的重要一環。詐騙分子只有獲取了大量精準詳細的公民個人信息,才能更有針對性地實施詐騙行為,提高詐騙的成功率。因此,打擊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對于切斷電信詐騙的源頭具有重要意義。
案例:2018年,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大量銀行卡用于接收詐騙所得資金,并幫助進行轉賬操作。經查明,通過王某提供的銀行卡,詐騙分子共接收詐騙資金200余萬元,王某從中獲利5萬元。
王某的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王某為詐騙分子提供銀行卡用于接收和轉移詐騙資金,屬于為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且情節嚴重,應當受到刑事處罰。
在電信詐騙案件中,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主體往往是那些為詐騙分子提供技術支持、資金轉移渠道、廣告推廣等協助行為的人。這些人雖然沒有直接實施詐騙行為,但他們的幫助行為使得電信詐騙得以順利實施,同樣對社會造成了嚴重危害。
案例:2019年,趙某在明知某銀行卡內資金系電信詐騙所得的情況下,仍幫助犯罪嫌疑人孫某將卡內的100萬元轉移至多個賬戶進行洗白,從中獲利10萬元。
趙某的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依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趙某明知是電信詐騙所得資金,還幫助轉移洗白,屬于情節嚴重的情形,應依法懲處。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電信詐騙案件中較為常見。詐騙分子獲取被害人的財物后,往往需要通過各種手段將贓款進行轉移、洗白,使其合法化,以便能夠自由支配。而實施這些掩飾、隱瞞行為的人,就構成了該罪名。打擊此類犯罪,有助于切斷電信詐騙的資金流轉渠道,追回被騙財物,減少被害人的損失。
綜上所述,電信詐騙涉及多個罪名,這些罪名相互關聯,共同構成了電信詐騙犯罪的完整鏈條。司法機關在打擊電信詐騙犯罪時,需要準確認定各個環節所涉及的罪名,依法予以懲處,以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和公民的財產安全。同時,廣大公民也應提高防范意識,增強對電信詐騙的識別能力,避免陷入詐騙陷阱,遭受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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