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典型案例,其中“張某訴某物業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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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 圖據圖蟲創意
張某系某小區業主,某物業公司為該小區提供物業服務。2021年9月,張某發現其因欠交物業費已被禁止使用所住單元電梯及門禁系統,與某物業公司交涉無果后,張某訴至法院,要求某物業公司恢復其對電梯及門禁系統的使用功能。
審理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本案中,張某雖欠交物業費,但某物業公司不應以不給業主激活門禁卡使其不能正常進入單元門、不能正常使用電梯門禁系統等方式催交物業費。某物業公司對張某欠交物業費的違約行為可另行依法維權。經法院依法釋明后,某物業公司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即主動恢復了張某對門禁系統的使用。
紅星新聞記者 祁彪
編輯 楊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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