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于婷
本是基于朋友之間信任,未簽訂合伙合同就將投資款打給了對方,沒想到賺了錢后翻臉不認賬,稱投資款只是借款,不愿意按比例分配收益。遇到這樣的情況該怎么辦?近日,成都大邑縣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合伙合同糾紛案件。
張某與被告李某未簽訂書面合伙協議,因一筆投資款引發了爭議。張基于對李的信任,兩人口頭上達成“合伙”,并通過銀行轉賬向李支付投資款12萬元。生意賺了一些錢。一段時間后,雙方協商一致,張退出合伙,經核算確認李需退還投資款及分紅共20萬元。
![]()
圖據 大邑法院
到此本是一場皆大歡喜的合作,然而李通過銀行轉賬支付10萬元,現金支付3萬元后,突然翻臉不認賬,不再支付剩余款項。多次協商無果后,張一氣之下將李告上法院,要求返還剩余7萬元及資金占用利息。
庭審中,李某提出抗辯,聲稱張某轉賬的12萬元是借款,自己已全部歸還,不應承擔剩余付款責任。同時,李以雙方未簽訂書面協議、無聊天記錄佐證為由,否認存在合伙事實,主張案涉款項并非投資款。
法院經審理查明,盡管雙方未訂立書面合伙合同,但張某加入了案涉項目對接群,該群內留存有大量客戶分期信息、回款明細及結算記錄,如張不是該項目合伙人,而是像李所說“為了給其展示項目才將其拉入群中”,不符合常理。轉賬的時間、金額與對接群中公示的投資款交付要求高度吻合,其轉賬的12萬元恰好是李投資款20萬元的60%,與張所述“其占股六成”的主張一致。此外,李某此前向張某支付的1.68萬元,恰好是項目當時2.8萬元收益的60%。而李某主張12萬元為借款,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
綜合以上事實,法院確認雙方之間構成合伙合同關系,并依法判決被告李向原告支付7萬元及資金占用利息。
法官說法
民事主體在從事合伙經營等民事活動時,建議優先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合伙出資、股權比例、收益分配、退出機制等關鍵條款。
若未簽訂書面協議,應注意留存轉賬記錄、項目參與憑證、收益結算憑證等相關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供有力保障。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