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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lián)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周國棟與妻子林秀華育有三名子女:長子周志遠、次子周志成、女兒周麗娟。
周志遠先于周國棟去世,其子周明遠育有一子周明軒(即周國棟的曾孫)。
2019年,一號房屋登記在周國棟、林秀華、周明軒三人名下,為共同共有。
另有一輛小汽車登記在林秀華名下,系婚姻存續(xù)期間購買。
2023年1月7日,周國棟簽署一份打印遺囑,聲明:
“本人名下在一號房屋中的產權份額,以及登記在配偶名下車輛中屬于我的份額,全部遺贈給曾孫周明軒。”
2023年9月,周國棟去世。周明軒起訴,請求依遺囑繼承周國棟在一號房屋及車輛中的全部份額。
林秀華、周志成、周明遠均同意原告訴求,唯獨女兒周麗娟反對,理由如下:
周國棟自2022年起被評定為重度失能老人,無民事行為能力;
打印遺囑由一名見證人獨自外出打印,另一見證人未全程在場;
遺囑每頁雖有簽名,但日期僅由一人書寫,不符合法定形式;
曾孫尚未成年,將全部財產贈與其缺乏合理性。
裁判結果
? 遺囑被認定無效;
? 一號房屋按法定繼承分割:
林秀華占1/3(原有份額);
周明軒繼承周國棟份額的3/4(因其他繼承人自愿贈與);
周麗娟繼承周國棟份額的1/4,即整套房屋的1/12;
? 最終產權比例:林秀華1/3、周明軒7/12、周麗娟1/12。
注:盡管遺囑無效,但因其他繼承人主動放棄自身應繼份額并贈與周明軒,其仍獲得大部分權益,唯獨無法排除周麗娟的法定繼承權。
法院說理
“重度失能”≠“無民事行為能力”
被告提交的《老年人能力評估表》僅用于申領養(yǎng)老補貼,不等同于司法意義上的行為能力認定;
視頻顯示周國棟雖言語緩慢,但能識別人員、表達意愿,具備立遺囑所需的意思能力。
但打印遺囑存在重大形式瑕疵,依法無效
依據(jù)《民法典》第1136條,打印遺囑須滿足:
兩名以上見證人全程在場見證;
遺囑人和見證人須在每一頁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
一名見證人獨自外出打印,另一見證人未參與制作過程,違反“時空一致性”原則;
日期僅由一人書寫,周國棟及另一見證人未簽署日期,不符合“每頁注明日期”要求。
→ 形式要件缺失,遺囑整體無效。
遺囑無效后,按法定繼承處理
一號房屋為三人共同共有,周國棟占1/3份額;
其法定繼承人為:配偶林秀華、子女周志成、周麗娟,以及代位繼承人周明遠(代表已故周志遠);
四人本應均分該1/3份額,每人得1/12;
因林秀華、周志成、周明遠自愿將其應繼份額贈與周明軒,故周明軒實際取得3/12 = 1/4,加上其原有1/3,合計7/12。
唯一反對者周麗娟,依法保留其1/12份額
→ 即使全家同意,也不能剝奪任一法定繼承人的應繼份,除非其本人明確放棄。
律師提示
? 打印遺囑極易因形式瑕疵被認定無效!
必須兩名無利害關系見證人全程在場(從口述到打印到簽字);
每一頁都要手寫簽名+完整日期(不能只簽最后一頁,不能由他人代寫日期);
建議同步錄制全過程視頻,證明立遺囑人神志清醒、意思真實。
? “重度失能”不等于“不能立遺囑”
民事行為能力需經(jīng)法院特別程序宣告,或由司法鑒定確認。僅憑社區(qū)評估、病歷,不足以推翻遺囑效力——但若遺囑本身形式合法,才輪到這一步審查。
? 全家同意,也不能繞過法定繼承人
即使配偶、其他子女都愿意把份額給某人,只要有一人反對且未放棄繼承權,其法定份額必須保留。本案周麗娟正是憑借這一點,守住1/12產權。
? 如何確保遺囑有效?北京遺產律師建議:
優(yōu)先選擇公證遺囑(效力最強、形式保障);
若用打印遺囑,務必請專業(yè)律師指導流程;
同步準備醫(yī)療記錄、視頻、證人證言,形成證據(jù)閉環(huán)。
北京遺產律師特別提醒:
一份看似“合理”的遺囑,可能因一個漏簽的日期或一次外出打印而徹底失效。
在涉及房產等重大財產時,形式合規(guī)比內容意愿更重要——因為法院首先審查的,就是“它是不是一份法律認可的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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