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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林國棟與周玉芬系夫妻,育有兩子女:長女林靜、次子林濤。
二人名下有一套一號房屋(成本價房改房),登記在周玉芬一人名下,屬夫妻共同財產。
2016年9月8日,林國棟、周玉芬分別簽署打印遺囑,內容均為:
“我名下的一號房屋份額,在我百年后由女兒林靜單獨繼承。”
兩份遺囑均由林靜在辦公室電腦上制作,打印后帶回家中,由父母簽字捺印,兩名前同事鄭某、梁某作為見證人簽名并注明日期。
周玉芬于2021年去世,林國棟于2022年去世。
林靜持遺囑起訴,請求確認一號房屋歸其一人繼承。
林濤堅決反對,主張:
遺囑為打印遺囑,但不符合《民法典》形式要件;
見證人系林靜前同事,有利害關系;
父母當時患腦梗,無立遺囑能力;
最關鍵:遺囑是在林靜辦公室提前打好,父母未參與制作過程,見證人也未全程在場。
雙方對遺囑效力爭執不下。
裁判結果
? 法院認定兩份打印遺囑無效;
? 一號房屋按法定繼承處理;
? 鑒于林靜長期贍養父母、操辦喪葬,酌情多分;
→ 林靜占70%份額,林濤占30%份額。
法院說理
1. 本案適用《民法典》關于打印遺囑的規定
雖遺囑訂立于《民法典》施行前,但遺產尚未分割,依司法解釋應適用新法;
《民法典》第1136條明確規定:打印遺囑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全程在場見證,并在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2. 遺囑存在重大形式瑕疵
時空不一致:遺囑由繼承人林靜在辦公室獨自打印完成,父母不在場,見證人也僅在“打完后”到場查看;
未全程見證:見證人自認“不知誰錄入”“打差不多時才來”,無法證明其見證從口述到打印到簽署的全過程;
林國棟遺囑未寫日期,違反法定必備形式。
3. 見證人資格雖存疑,但非主因
即便見證人與林靜曾為同事,若能證明全程中立見證,仍可能有效;
但程序缺失才是致命問題——打印遺囑的核心是“見證制作全過程”,而非僅“見證簽字”。
4. 行為能力抗辯未被采信,但不影響結果
林國棟雖有腦梗病史,但2016年無急性發作記錄,且證人證實其“聲音洪亮、能念遺囑”;
周玉芬當時尚未發病;
→ 法院認為二人具備立遺囑能力,但因形式不合法,遺囑仍無效。
5. 多分70%基于“盡主要贍養義務”
林靜長期與父母共同生活,承擔醫療、照護、喪葬等全部事務;
依《民法典》第1130條,可適當多分遺產。
律師提示
? 打印遺囑≠手寫遺囑,程序要求更嚴!
必須:兩名無利害關系見證人 + 全程在場(從口述/確認內容到打印到簽字)+ 每頁簽名+日期;
繼承人本人打印 = 高風險! 最好由律師、公證員或第三方操作。
? “打完再簽字”是常見誤區,極易被判無效
本案敗訴核心:遺囑生成時立遺囑人不在場,無法證明內容系其真實意思表達;
正確做法:當面口述 → 見證人監督錄入 → 當場打印 → 立即簽字。
? 高齡+慢性病≠無行為能力,但需留證
若父母有基礎疾病,建議立遺囑當日做簡易認知評估(如MMSE量表)或由醫生出具神志清醒證明。
? 盡贍養義務可多分遺產,但不能替代有效遺囑
即便照顧父母20年,若遺囑無效,仍只能按法定繼承,僅能“酌情多分”;
想要100%繼承,必須確保遺囑形式合法。
? 北京遺產律師建議:
涉及房產傳承,優先選擇公證遺囑(效力最高、程序最穩);
若用打印遺囑,務必全程錄像+第三方打印+見證人獨立陳述,形成完整證據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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